作者aimify ( 爱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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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talk520) Re: 判决文
时间Thu Apr 23 13:38:27 2015
※ [本文转录自 aimify 信箱]
作者: aimify ( 爱米飞)
标题: Re: 判决文
时间: Sun Apr 12 23:24:11 2015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铭言:
: #1L7H8JOZ (L_TaiwanPlaz)
: 1.
: (2) 检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转录至本板做为判决依据 (如涉个资可寄给组务),
: 请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 板主超过 72 小时未回应方可直接提出申诉。
: 检附文件亦为使用者之义务,若使用者遭受原看板水桶处分,
: 亦可按 F 将文章或水桶公告,转寄回个人信箱,
: 再将信箱中之文章转录於看板之上。
: 若为被删除之文章,则可要求板主提供,
: 使用者可於申诉文件或信件通知板主提供,
: 若板主不予理会,则可於72小时後告知组务,
: 由组务代为转达,并由组务提出警告。
那麽,请问组务,警告在哪?
从4/4宣判到现在,我怎麽还没看到你对jerry11006的警告?
你总不会告诉我说,因为他在我第三次去信之後有回覆我了所以不用警告吧???
: 2.针对「盖没力」之谐音不为人身攻击之申诉案。
: 组务已於 #1L7op1pM (L_TaiwanPlaz) 做出宣判,
: 使用者於本信件提出之解释内容,
: 经组务审阅後,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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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aimify (114.27.108.136), 04/23/2015 13: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