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ify ( 愛米飛)
看板About_Life
標題Fw: 判決文
時間Thu Apr 23 13:38:12 2015
※ [本文轉錄自 aimify 信箱]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判決文
時間: Sun Apr 12 07:32:27 2015
#1L7H8JOZ (L_TaiwanPlaz)
1.
(2) 檢附文件
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檢附文件亦為使用者之義務,若使用者遭受原看板水桶處分,
亦可按 F 將文章或水桶公告,轉寄回個人信箱,
再將信箱中之文章轉錄於看板之上。
若為被刪除之文章,則可要求板主提供,
使用者可於申訴文件或信件通知板主提供,
若板主不予理會,則可於72小時後告知組務,
由組務代為轉達,並由組務提出警告。
2.針對「蓋沒力」之諧音不為人身攻擊之申訴案。
組務已於
#1L7op1pM (L_TaiwanPlaz) 做出宣判,
使用者於本信件提出之解釋內容,
經組務審閱後,裁定維持原判。
※ 引述《aimify ( 愛米飛)》之銘言:
: 小組長:
: 先說結論,我仍舊不服你的判決。
: 不服判決之理由有以下兩點:
: 一、 板主不配合給予使用者申訴證據,不需給予某種程度的懲誡?
: 二、 針對「蓋沒力」之諧音不為人身攻擊。
: 首先,針對jerry11006在我決定申訴,去信跟他要被刪除之原文,屢次不回應。
: 組規這麼寫著:
: (1) 申訴板主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 非被處分人,欲申訴板主處理板務作為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
: 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申訴前請先確實溝通,
: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
: 除不予受理外,判處水桶兩週。
: 申訴者欲申訴,必須要有相關文章證明。若無,則被視為程序不服,
: 而遭受一定的行政處分。換句話說,這樣的文章是必備的,不可或缺
: 的。既然如此,為何在使用者需要這樣的重要文件時,可允許板主一
: 拖再拖、甚至是三催四請?
: 12/26 第一次討
: 12/27 第二次討,因看見板主已在板上行使板主行為卻不對我的信件
: 有所回應。因此再去信討。板主卻回應,會將水桶處分變更為
: 警告,而非將原文寄還給我。
: 1/19 第三次討,隔日(1/20)才將被刪除的文章寄上。然,只有被刪
: 除的原文,而無當初刪除的水桶公告(我去信要求兩者都要給)。
: 我在組務這裡所提出的申訴時間是,1/5。我甚至可以合理懷疑,
: 板主是驚覺我認真的提出了申訴,才不得不為之。
: 你在判決當中寫著:
: 依據組規 #1I4uXdWG (L_TaiwanPlaz) 3-2 說明:
: 相關證明文件可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
: 使用者若遭受板務處分,亦可直接將原文寄至信箱,再由信箱直接轉錄。
: 若為遭受板主刪文處分,則可請求板主提供原文,板主有提供原作者原文,
: 以利使用者進行申訴之義務。
: 如果板主的確有提供原文的義務,那麼,為什麼可以容許板主屢次
: 忽視使用者的要求,直到使用者「真的」在組務提出申訴了,再次
: 的要求後,板主才願意將原文寄還給使用者呢?
: 若當中,使用者因此而遭受了組務這裡的處分,當中的權益受損,
: 板主能負責嗎?然後與小組長之間信件一來一往之間,所受到的
: 時間、權益損失,對板主而言,根本不痛不癢吧??
: 如果,小組長這邊,不能針對對板主這樣失職的行為,有一定的警告
: 或是口頭懲處,是否就是在變相的縱容板主,不需尊重使用者申訴的
: 一定權利?
: 第二,法律之中,針對所謂的人身攻擊,是涉及「誹謗」、「公然侮辱」等概念。
: 「侮辱」,以非具體事實之指摘陳述,使人感受到不快,足以貶低他人社會評價。
: 「誹謗」,以具體事實之指摘陳述,致使他人社會評價下降。
: 首先,carmy的音譯,就是近「ㄎㄟ ㄇㄜ˙ ㄌㄧ˙」,然,
: 並無一定的中文字可以代表carmy的中譯,換句話說,什麼中
: 文字都可以帶進去這樣類似的音裡。
: 而我之所以使用「蓋沒力」之中字,源於carmy2006在任於高
: 雄板板主期間,其實已不得大多高雄板使用者之支持。在去年
: 高雄氣爆那天,carmy2006強制封鎖氣爆訊息,要求板友們只
: 能在一篇文章下方推文告知大家訊息,其他po文者則以鎖文處
: 置,引起高雄板板友之強烈不滿,最後黯然下台。
: 「蓋」,有實在的意思;「沒力」,即後繼無力。carmy2006
: 若是板主一職擔任的好,我想我這樣的稱呼的確是過份了;
: 然,他板主期間的所作所為,最後導致他黯然下台,難道
: 不是一種「後繼無力」?而我這樣的稱呼,難道不「符合事實」?
: 符合事實的這樣的稱呼,有讓carmy2006他在社會中的評價下降
: 很多嗎?沒有吧,他在高雄板的評價,在我那樣稱呼他的之前,
: 並無多高;在我這樣稱呼他之後,也不見因此讓他下降更多。
: 因此,我這樣的稱呼,對他的社會評價,根本不痛不癢啊。既然
: 如此,根本就沒有「侮辱」與「誹謗」等情事。
: 再者,侮辱誹謗的阻卻違法事由當中提到:
: 「善意發表,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 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當初回應carmy2006為「蓋沒力」板主,主要是他在我的文章下面,
: 發表一些板規未規定卻有讓原po我以為我的文章有「違規」之錯覺
: ,這樣的挑釁,我必須有所自保,以一個剛卸任的板主而言,說了
: 一些會讓使用者誤以為違規的言論,適當嗎?更何況,稱呼carmy2006
: 為「蓋沒力」板主,我也只不過是把他黯然下台的事實做個適當的
: 陳述罷了。
: 因此,我不認為我稱呼carmy2006為「蓋沒力」板主,是一種侮辱或是誹謗。
: 以上理由,再請小組長思量。
: ps.若是不願再次回覆我信件,煩請在信件最後註明,
: 免得我還要癡癡等待你的再次回信,卻等不到,
: 浪費我向上申訴的時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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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imify (114.27.108.136), 04/23/2015 13: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