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ify ( 爱米飞)
看板About_Life
标题Fw: 判决文
时间Thu Apr 23 13:38:12 2015
※ [本文转录自 aimify 信箱]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标题: Re: 判决文
时间: Sun Apr 12 07:32:27 2015
#1L7H8JOZ (L_TaiwanPlaz)
1.
(2) 检附文件
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转录至本板做为判决依据 (如涉个资可寄给组务),
请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板主超过 72 小时未回应方可直接提出申诉。
检附文件亦为使用者之义务,若使用者遭受原看板水桶处分,
亦可按 F 将文章或水桶公告,转寄回个人信箱,
再将信箱中之文章转录於看板之上。
若为被删除之文章,则可要求板主提供,
使用者可於申诉文件或信件通知板主提供,
若板主不予理会,则可於72小时後告知组务,
由组务代为转达,并由组务提出警告。
2.针对「盖没力」之谐音不为人身攻击之申诉案。
组务已於
#1L7op1pM (L_TaiwanPlaz) 做出宣判,
使用者於本信件提出之解释内容,
经组务审阅後,裁定维持原判。
※ 引述《aimify ( 爱米飞)》之铭言:
: 小组长:
: 先说结论,我仍旧不服你的判决。
: 不服判决之理由有以下两点:
: 一、 板主不配合给予使用者申诉证据,不需给予某种程度的惩诫?
: 二、 针对「盖没力」之谐音不为人身攻击。
: 首先,针对jerry11006在我决定申诉,去信跟他要被删除之原文,屡次不回应。
: 组规这麽写着:
: (1) 申诉板主需检附被处分文章备份、板主公告、沟通信件记录 (热线水球记录),
: 非被处分人,欲申诉板主处理板务作为则需检附相关证明文章、
: 沟通信件记录 (热线水球记录),
: 本组非常不欢迎未经沟通之申诉,申诉前请先确实沟通,
: 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申诉,
: 除不予受理外,判处水桶两周。
: 申诉者欲申诉,必须要有相关文章证明。若无,则被视为程序不服,
: 而遭受一定的行政处分。换句话说,这样的文章是必备的,不可或缺
: 的。既然如此,为何在使用者需要这样的重要文件时,可允许板主一
: 拖再拖、甚至是三催四请?
: 12/26 第一次讨
: 12/27 第二次讨,因看见板主已在板上行使板主行为却不对我的信件
: 有所回应。因此再去信讨。板主却回应,会将水桶处分变更为
: 警告,而非将原文寄还给我。
: 1/19 第三次讨,隔日(1/20)才将被删除的文章寄上。然,只有被删
: 除的原文,而无当初删除的水桶公告(我去信要求两者都要给)。
: 我在组务这里所提出的申诉时间是,1/5。我甚至可以合理怀疑,
: 板主是惊觉我认真的提出了申诉,才不得不为之。
: 你在判决当中写着:
: 依据组规 #1I4uXdWG (L_TaiwanPlaz) 3-2 说明:
: 相关证明文件可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转录,
: 使用者若遭受板务处分,亦可直接将原文寄至信箱,再由信箱直接转录。
: 若为遭受板主删文处分,则可请求板主提供原文,板主有提供原作者原文,
: 以利使用者进行申诉之义务。
: 如果板主的确有提供原文的义务,那麽,为什麽可以容许板主屡次
: 忽视使用者的要求,直到使用者「真的」在组务提出申诉了,再次
: 的要求後,板主才愿意将原文寄还给使用者呢?
: 若当中,使用者因此而遭受了组务这里的处分,当中的权益受损,
: 板主能负责吗?然後与小组长之间信件一来一往之间,所受到的
: 时间、权益损失,对板主而言,根本不痛不痒吧??
: 如果,小组长这边,不能针对对板主这样失职的行为,有一定的警告
: 或是口头惩处,是否就是在变相的纵容板主,不需尊重使用者申诉的
: 一定权利?
: 第二,法律之中,针对所谓的人身攻击,是涉及「诽谤」、「公然侮辱」等概念。
: 「侮辱」,以非具体事实之指摘陈述,使人感受到不快,足以贬低他人社会评价。
: 「诽谤」,以具体事实之指摘陈述,致使他人社会评价下降。
: 首先,carmy的音译,就是近「ㄎㄟ ㄇㄜ˙ ㄌㄧ˙」,然,
: 并无一定的中文字可以代表carmy的中译,换句话说,什麽中
: 文字都可以带进去这样类似的音里。
: 而我之所以使用「盖没力」之中字,源於carmy2006在任於高
: 雄板板主期间,其实已不得大多高雄板使用者之支持。在去年
: 高雄气爆那天,carmy2006强制封锁气爆讯息,要求板友们只
: 能在一篇文章下方推文告知大家讯息,其他po文者则以锁文处
: 置,引起高雄板板友之强烈不满,最後黯然下台。
: 「盖」,有实在的意思;「没力」,即後继无力。carmy2006
: 若是板主一职担任的好,我想我这样的称呼的确是过份了;
: 然,他板主期间的所作所为,最後导致他黯然下台,难道
: 不是一种「後继无力」?而我这样的称呼,难道不「符合事实」?
: 符合事实的这样的称呼,有让carmy2006他在社会中的评价下降
: 很多吗?没有吧,他在高雄板的评价,在我那样称呼他的之前,
: 并无多高;在我这样称呼他之後,也不见因此让他下降更多。
: 因此,我这样的称呼,对他的社会评价,根本不痛不痒啊。既然
: 如此,根本就没有「侮辱」与「诽谤」等情事。
: 再者,侮辱诽谤的阻却违法事由当中提到:
: 「善意发表,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利益者;
: 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 当初回应carmy2006为「盖没力」板主,主要是他在我的文章下面,
: 发表一些板规未规定却有让原po我以为我的文章有「违规」之错觉
: ,这样的挑衅,我必须有所自保,以一个刚卸任的板主而言,说了
: 一些会让使用者误以为违规的言论,适当吗?更何况,称呼carmy2006
: 为「盖没力」板主,我也只不过是把他黯然下台的事实做个适当的
: 陈述罢了。
: 因此,我不认为我称呼carmy2006为「盖没力」板主,是一种侮辱或是诽谤。
: 以上理由,再请小组长思量。
: ps.若是不愿再次回覆我信件,烦请在信件最後注明,
: 免得我还要痴痴等待你的再次回信,却等不到,
: 浪费我向上申诉的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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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aimify (114.27.108.136), 04/23/2015 13: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