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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jobli) Re: [申訴]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決
時間Mon Mar 16 10:14:48 2015
※ [本文轉錄自 setzer 信箱]
作者: setzer (setzer)
標題: Re: [申訴]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決
時間: Fri Mar 13 13:00:08 2015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洞: ,但就是要放他過。
: 再一次重述 政黑板規對於討論類別並沒有規定[要附佐證]
: 不管是板規的文字說明 或者是板務的範本提示都沒有做這種要求
: ~~~
: 你沒有要求一定要,
: 但版規有規定如果被檢舉就要能提供來源
: ==以上兩點我有解讀錯誤?
沒有錯誤
但是要再次說明這邊所稱被檢舉要能提供來源是指遭政黑板規3-5檢舉的情況
與本次檢舉案所牽涉的3-4-a無關
: 那我請問你,沒有規定一定要附,
: 但我附了,犯了什麼版規?
發表討論類文章如果只是單純附上轉錄內容的行為 不會犯板規
(若有犯板規板務會直接以選取標題分類不當 依政黑板規3-1-a處理)
但使用者發表自選為[討論]類別的文章 同時還是會接受政黑板規2-3的明文規範
3.『新聞』、『轉錄』類別之判定,以發文之實際內容為準。
今天既然發文的內容具有轉錄之實(包含列上網址以及全文轉貼)
那麼板務依板規2-3明文所稱[以發文之實際內容為準]判斷其應屬於轉錄類文章
(不論發文者原先選擇為何種文章分類)
這樣算有[擴大解釋]板規嗎?
: 他現在就是走這個洞。
: 請問你用原版規怎麼處份
: 我們就討論版規就好,其他的就不用說好嗎?
原板規的處份是 依據上列政黑板規2-3的判斷標準 被檢舉人發表的三篇文章符
合政黑板規2-2-h所定義的轉錄文章 所以該三篇文章可判定屬於轉錄類文章
而被檢舉人在24hr內發表超過2篇轉錄類文章 違反了政黑板規3-4-a
a.『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單一使用者24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2篇。
所以才會被處份
換句話說 被水桶處份是因為被檢舉人違反政黑板規3-4-a
而政黑板規3-4-a所稱的轉錄類別文章是經由政黑板規2-2-h與2-3所定義與判定
因為被檢舉人的文章具有全文轉錄之實 所以板務認為依板規2-3可判為轉錄類別
是故被檢舉人因為超量發表轉錄類文章之實遭政黑板規3-4-a水桶
這樣子的判決 有[擴大解釋]原板規嗎? 有因為什麼洞而可以放過?
: 如果有討論不能引全文這個規定,那我馬上改判
原申訴人自己製造出來的洞是宣稱
板規規定討論類文章一定要附來源 所以他因為板規要求附來源又被判具有轉錄
之實不合理
(這也是你在判決與前封申訴回信被我強列抗議的錯誤前題)
然而實際的情況是 政黑板規並沒有規定發表討論類文章一定得引用全文
申訴人附上來源完全是自發性的行為 並不是板規所強制要求
而這個自發性的行為 板規會因為2-3認為因為具有轉錄之實而判定該文章類別屬
於轉錄類
所以你的命題[討論不能引全文]不是很精確 我必須說是[討論如果引全文 板規必
然判定其為轉錄]
這樣子解釋可以接受嗎?
: 另外再提示,你們又被檢舉,你們請詳回,說了只有i項特例,
: 為何同樣犯錯一個桶,一個不桶
: 不然只好警告處份
: 然後這案如果你們兩個都有經手,兩個都要處份
此與本申訴案無關 不以私信回應 板務會至小組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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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etzer (220.136.218.67), 03/16/2015 10: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