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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jobli) Re: [申诉]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决
时间Mon Mar 16 10:14:48 2015
※ [本文转录自 setzer 信箱]
作者: setzer (setzer)
标题: Re: [申诉]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决
时间: Fri Mar 13 13:00:08 2015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洞: ,但就是要放他过。
: 再一次重述 政黑板规对於讨论类别并没有规定[要附佐证]
: 不管是板规的文字说明 或者是板务的范本提示都没有做这种要求
: ~~~
: 你没有要求一定要,
: 但版规有规定如果被检举就要能提供来源
: ==以上两点我有解读错误?
没有错误
但是要再次说明这边所称被检举要能提供来源是指遭政黑板规3-5检举的情况
与本次检举案所牵涉的3-4-a无关
: 那我请问你,没有规定一定要附,
: 但我附了,犯了什麽版规?
发表讨论类文章如果只是单纯附上转录内容的行为 不会犯板规
(若有犯板规板务会直接以选取标题分类不当 依政黑板规3-1-a处理)
但使用者发表自选为[讨论]类别的文章 同时还是会接受政黑板规2-3的明文规范
3.『新闻』、『转录』类别之判定,以发文之实际内容为准。
今天既然发文的内容具有转录之实(包含列上网址以及全文转贴)
那麽板务依板规2-3明文所称[以发文之实际内容为准]判断其应属於转录类文章
(不论发文者原先选择为何种文章分类)
这样算有[扩大解释]板规吗?
: 他现在就是走这个洞。
: 请问你用原版规怎麽处份
: 我们就讨论版规就好,其他的就不用说好吗?
原板规的处份是 依据上列政黑板规2-3的判断标准 被检举人发表的三篇文章符
合政黑板规2-2-h所定义的转录文章 所以该三篇文章可判定属於转录类文章
而被检举人在24hr内发表超过2篇转录类文章 违反了政黑板规3-4-a
a.『新闻』与『转录』类别文章,单一使用者24小时内不得发表超过2篇。
所以才会被处份
换句话说 被水桶处份是因为被检举人违反政黑板规3-4-a
而政黑板规3-4-a所称的转录类别文章是经由政黑板规2-2-h与2-3所定义与判定
因为被检举人的文章具有全文转录之实 所以板务认为依板规2-3可判为转录类别
是故被检举人因为超量发表转录类文章之实遭政黑板规3-4-a水桶
这样子的判决 有[扩大解释]原板规吗? 有因为什麽洞而可以放过?
: 如果有讨论不能引全文这个规定,那我马上改判
原申诉人自己制造出来的洞是宣称
板规规定讨论类文章一定要附来源 所以他因为板规要求附来源又被判具有转录
之实不合理
(这也是你在判决与前封申诉回信被我强列抗议的错误前题)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 政黑板规并没有规定发表讨论类文章一定得引用全文
申诉人附上来源完全是自发性的行为 并不是板规所强制要求
而这个自发性的行为 板规会因为2-3认为因为具有转录之实而判定该文章类别属
於转录类
所以你的命题[讨论不能引全文]不是很精确 我必须说是[讨论如果引全文 板规必
然判定其为转录]
这样子解释可以接受吗?
: 另外再提示,你们又被检举,你们请详回,说了只有i项特例,
: 为何同样犯错一个桶,一个不桶
: 不然只好警告处份
: 然後这案如果你们两个都有经手,两个都要处份
此与本申诉案无关 不以私信回应 板务会至小组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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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etzer (220.136.218.67), 03/16/2015 10: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