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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jobli) [申訴]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決
時間Mon Mar 16 10:11:09 2015
※ [本文轉錄自 setzer 信箱]
作者: setzer (setzer)
標題: [申訴]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決
時間: Thu Mar 12 12:12:56 2015
小組長於
#1L05aw88 (L_SecretGard)判決內宣稱政黑板主以擴大解釋方式執法以及
恣意曲解政黑板規 政黑板主在此提出申訴
1.
根據政黑板規2-2-h
h.轉錄:轉錄新聞、社論、投書、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與媒體形式散布的著作。
此板規說明了 在政黑板所稱的『轉錄』類別文章 其文章內容就是具有轉錄新聞等
其他著作之實
另外根據政黑板規2-3 (本次組務判決公告修正前)
3.『新聞』、『轉錄』類別之判定,以發文之實際內容為準。
此板規說明了 政黑板判定是否為『轉錄』類別文章 會以發文的實際內容為準 而不
是利用標題分類來做判別
在此請教小組長 政黑板規已經將『轉錄』類別文章以此兩條板規明文規定內文及判
別準則
那麼針對『內文具有100%全文轉錄』的文章 板務依此兩條板規判定屬於『轉錄』類
別 這樣子的判決標準 依何理由可說是針對板規『擴大解釋』?
2.
根據政黑板規2-2-d (本次組務判決公告修正前)
d.討論: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討論。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政黑板規對於『討論』類別文章 僅針對政黑板規3-5所規範對於非心情性質的文章需
具有辯駁非屬不實言論之能力
亦及 若有人以政黑板規3-5檢舉『討論』類別文章內文時 發文者才有義務需要提出
言論之來源
政黑板規並沒有要求使用者發表『討論』類別文章時 即應檢附資料來源
假如板規要求需要檢附特定資料時會如政黑板規3-3-d所直接使用[需檢附]的文字明文
規定
d.『新聞』、『轉錄』類別文章需檢附文章之來源(網址或其他看板發表之資訊)
。內容不得具有可客觀得知回應板上網友之發文或推文。違反者板主得以直接刪
文,累犯者另外處以水桶10~90天。
這一點除了在政黑板的慣例(使用者可不附資料來源自由發表『討論』類別文章 在政
黑板搜尋討論分類文章即可得知)
在板務執行上 例如上列有明文[需檢附]的『轉錄』類別文章 板規就會另外以發文範
本的方式提示要求使用者需檢附之內容
而選擇『討論』類別發文時 板務從未有設定發文範本提示要求
甚至於組務判決申訴案之申訴人 在今早亦剛被檢舉其所發表的『討論』類別文章 內
容未有檢附資料來源
足可見即便是以認為『討論』類別文章檢附資料來源做為辯詞的當事人皆明白在政黑
板發表『討論』類別文章並未有強制要求檢附資料的規定
而政黑板規明文所述的『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到了組務的判決內文卻變成了
版規要求[討論]應附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政黑板規內文明明沒有[應附]兩字 在執行上也從未要求使用者應檢附資料 為何組務
判決可以恣意幫政黑板規新增發表文章的限制條件 同時迫使政黑板必須改變長期的板
務執行慣則?
此舉已嚴重影響政黑板務的獨立性
在此提出申訴 請小組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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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etzer (220.136.218.67), 03/16/2015 1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