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ify ( 愛米飛)
看板About_Life
標題Fw: 關於水桶的相關說明
時間Thu Mar 12 11:50:34 2015
※ [本文轉錄自 aimify 信箱]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關於水桶的相關說明
時間: Wed Jan 21 18:42:02 2015
A案 原案 水桶七日 改為警告處分
B案 [黑人] 活動跑單-pitasi
#1Kga95Ss (L_TaiwanPlaz) 警告處分
C案 [公告] aimify 警告
#1Kga9CAh (L_TaiwanPlaz) 水桶七日
使用者應針對申訴訴求
申訴訴求:
1.取消板務不適當之警告
2.糾正板務處置 - 不願意協助取回被認定違規原文以進行申訴
3.糾正板務處置 - 因為已告知使用者可以申訴而逕行水桶七天。
依每一案進行完整溝通程序,雙方尚能針對處分內容進行討論溝通,
故使用者原遭受水桶處分後,板主改判為警告,
應持續溝通了解雙方想法,若雙方無交集,
尚針對不服之處分(警告)進行申訴,
經使用者與板主溝通後,板主亦有可能接受使用者意見撤銷原處分。
且原訴求1:取消警告,使用者並未對於警告處分做溝通程序,
請使用者與該看板板主進行充分溝通。
或針對有進行溝通的項目進行申訴程序。
至於使用者所提利用公開板面進行推文欲代替溝通問題,
可參考本人或群組長判例
┌─────────────────────────────────────┐
│ 文章代碼(AID):
#1KNl9c_u (L_TaiwanPlaz) [ptt.cc] [公告] skynick 水桶一週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415508582.A.FF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29 m 11/09 talk520 □ [公告] skynick 水桶一週
● 6943 m 7/07 GeminiMan □ [公告] 水桶名單
┌─────────────────────────────────────┐
│ 文章代碼(AID):
#1JkcQurP (L_TalkandCha) [ptt.cc] [公告] 水桶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404724920.A.D5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17 Ptt幣 │
└─────────────────────────────────────┘
※ 引述《aimify ( 愛米飛)》之銘言:
: 小組長日安:
: 關於我的申訴案,我有幾點想說明
: 首先,我的申訴是源自於,我覺得我不應當受到版主們的處分。
: 亦即,我認為不應該有A案的判決。
: 沒有A案,也就不會有B案與C案的發生。
: 換句話說,B案與C案是A案的延伸。
: 我主要申訴的,就是A案,
: 縱使A案被版務撤銷,但我仍舊有權申訴版務曾經的不當處置。
: 簡單的說明是,我PO了一篇文章,
: jerry11006判決我水桶(A案),後來我去信再議的結果之下
: 他說要改判我警告(B案),
: 我在警告下提出我對於該判決的疑問,
: 被認為是鬧版,於是gggping判決我水桶(C案)。
: jerry11006的分類
: 第一次水桶七日(已撤銷)以下簡稱A案
: 第二次警告(本人未與板主溝通)以下簡稱B案
: 第三次為G板主處理,以下簡稱C案
: -----
: 申訴人 aimify 未將A案溝通信件全數轉錄,企圖干預組務判斷。
: 申訴人 aimify 於B案未有任何溝通記錄。
: 申訴人 aimify 未將C案溝通信件轉錄,程序不符。
: 按照小組長水桶我的理由,認為我未經溝通即申訴。以下是我的說明:
: 首先,對於B案的溝通,
: 在我去信要求jerry11006將我被他刪除的文章還我之際,
: 他不僅沒有正面回應我,只回覆說,他會將判決從水桶變成警告
: 我便回應他「你連警告的立場都很薄弱」,
: 此信件有附在證據當中(#1KgaAf3d (L_TaiwanPlaz)
: 而甚至,到今日,我仍舊是沒有收到我被刪除的原文。
: 版務藐視使用者的權利至此,讓人難以置信。
: 並且,在解開水桶後,我在再議成警告的公告下,
: 亦提出我對判決的諸多疑點,
: jerry11006直接在警告公告下方修文告知我
: 「如果還是不服,另請小組長判決吧。」
: 依據先前判決#1GR5BB64 (L_TaiwanPlaz)
: 關於申訴溝通程序說明,當中提到::
: 「板主於 申訴人於組務申訴時
: 有回文回應申訴人之申訴
: 組務這裡則視同 在依據 板主發佈公告之要求下
: 得不經 信件或水球溝通過程
: 於組務板面 完成溝通程序」
: 因此,不能說我沒有針對B案做溝通的程序行為。
: 事實上就是,我有對於B案與版務溝通
: 然版務卻以我沒有針對B案溝通來回應,何解?
: 第二,對於C案,我與gggping也是有溝通信件往來
: 只是當時疏忽不察未能附上
: 但我認為,這個疏忽應該不妨礙我申訴A案
: 更何況,這個疏忽其實補正即可
: 若說這樣的疏忽要到用水桶處罰的程度,不嫌過當?
: 並且,根據這兩篇文章
: #1KR2EFFU (L_TaiwanPlaz)
: #1KhHulDb (L_TaiwanPlaz)
: 小組長對於使用者的申訴,是回文告知需要證據與紀錄,
: 並且也未對其有處罰之情事。
: 換句話說,如果疏漏未補上溝通證據,通知我補正即可
: 這樣的疏漏其實不妨礙我申訴A案,理不應當構成嚴重違規才是。
: 因此,請小組長撤銷對我的水桶
: 並請針對A案做判決,認定該二位版務是否有其版務疏失。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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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imify (114.39.149.4), 03/12/2015 11: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