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What (問沙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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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jobli) [申訴] jobli小組長之判決:#1KrDsxrX (L_SecretGard)
時間Sat Feb 21 00:39:31 2015
※ [本文轉錄自 AskWhat 信箱]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標題: [申訴] jobli小組長之判決:
#1KrDsxrX (L_SecretGard)
時間: Mon Feb 16 00:17:07 2015
小組長您好:
雖您在組規提到,其他組務處理相關的部份請逕自上訴
至 About_Life 板,然在群組事務板申訴,仍需先與小
組長溝通,因此,在此先寄溝通信給您,謝謝。
******以*****下*****是*****申*****訴*****文******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一、申訴人ID: AskWhat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 L_SecretGard / jobli
三、申訴判決: #1KrDsxrX (L_SecretGard)
判決
2.AskWhat 水桶一年
理由
2.小組申訴之當事人,為版主及被處份人,AskWhat非上列二者
於討論串發文,違反小組規三-10,水桶一年
A員自稱是該政檢版案子的「檢舉人」,故為當事人,僅於政檢版
小組僅針對申訴人(即被處份人)及版主作處理,餘均不納入考量
四、申訴主旨:
本人身為「版務檢舉人」,既為站規所規定之「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
權人」,在批踢踢站的其他小組規定,同樣是「申訴案當事人」,在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的規定無明確定義「申訴案當事人」的情況下
,小組長認定本人非申訴案當事人,並判處水桶一年,組規模糊不清
所產生的問題,由本人獨自承擔,實不合理,本人不服小組長判決,
故在此提出申訴。
五、申訴理由:
1.小組規定之「申訴當事人」,定義不清。
依據「心情小品集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
三-9 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三-10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本人身為「檢舉人」在組規三- 9,是可以提出申訴案的當事人,
何以「檢舉人」在組規三-10,變成不是申訴事件的當事人?
申訴案不是申訴事件?!
申訴案當事人不是申訴事件當事人?!
jobli小組長在判決中所提:「小組僅針對申訴人(即被處份人)及版主作處理」
,在此之前,並無在規定明言。
小組長曾在判決中提到「不教而殺,謂之虐」,
而「可以提出申訴案的當事人」不是「申訴事件的當事人」,在組規中,
定義不清,在無明確指出「申訴事件當事人是申訴人及版主」的情況下,
容易混淆。
在jobli小組長判決中說明之前,本人實不知「申訴案不是申訴事件」、
「申訴案當事人不是申訴事件當事人」,「教不清楚而殺」亦為虐。
2.申訴案之當事人,在PTT站中,各級規定定義不一。
經查PTT各版,申訴案之當事人的定義或有不同,如:
(1)醫院組務板板規 二-6-c
#1C0HiXan (L_PTTHealth) http://goo.gl/tJy9Xi
部分節錄:
為維護看板秩序,
非申訴者、
當事人及
板主請勿回覆文章........
明顯可以看出,醫院組務板所認為的當事人,不只是申訴者,當事人
不是板務檢舉人,總不會是無關的路過板友吧?!
(2)線上遊戲群組 ganbaday 小組長(亦是 戰略高手群組 群組長)之公告
#1EwP-LFy (Sub_GOnline) http://goo.gl/zA01Jj
部分節錄:
在組務層級,判決定案之後就不能上訴,所以會讓各方都有充分提出主張的機會,
既然屬於
申訴案,屬於
當事人有:
前任版主群、被告(In)、板務檢舉者..........
由此可知,線上遊戲群組 ganbaday 小組長認為在組務層級的申訴案,
當事人包括板務檢舉者,且應該要有充分提出主張的機會。
3.就民事訴訟法的觀點來看
從
http://mcu.edu.tw/~mklee/4.pdf P4-1 得知,
訴訟當事人的原告(檢舉人)、被告(被檢舉人)或因審級不同而稱呼有異,
但原告(檢舉人)、被告(被檢舉人)不管稱呼如何變,還都是「當事人」。
因此,本人在板務係為檢舉人(原告),該案在版務層級,本人是當事人,
即使上訴至小組,本人應還是當事人。
綜上所述,本人對於「在組務層級申訴案的當事人」的看法,較同意ganbaday
小組長的看法,如他所言,在組務層級,判決定案之後就不能上訴,本人身為
該案檢舉人若不能表達看法、主張,若小組長同意申訴人的主張,同意翻案的
話,本人少了表達主張的機會,如果不服,豈不是不公平?
當然,本人並非認為jobli小組長對於「申訴案當事人」的定義,要跟ganbaday
小組長或其他小組長一樣,且組務申訴的情況也未必全然與民事訴訟相同,
以此為例,重點在於說明:只是說「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在沒有明白訂出「申訴案當事人」有誰之前、
在沒有全PTT站統一規定「申訴案當事人」定義之前、
別人容易搞混。
到底這「三-10 申訴事件的當事人」
是不是「三-9 可以提出申訴案的當事人」?
是不是醫院組務板所提的當事人?
是不是線上遊戲群組 ganbaday 小組長所認為的當事人?
還是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
如果不說清楚,誰知是哪一種當事人?!
若小組長將三-10的規定改為「申訴事件非申訴人或同案板主(群)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相信會更清楚明瞭,且無疑義,本人亦不會明知故犯。
六、申訴訴求:
今天,本人在該案若不是板務檢舉人、被檢舉人、版主其中之一,
只是路過板友,就算jobli小組長沒有在組規明確定義「申訴案當事
人」,本人不會在該討論串發文,更不敢再亂言提出申訴。
而本人身為板務檢舉人,在上述舉例中,亦有其他小組長認為是「
板務檢舉人是申訴案當事人」,如今,jobli小組長在未明文定義「
申訴案當事人」之前,板務檢舉人是不是申訴案當事人,實有模糊
地帶,而這疑義所產生的問題,應該由版友獨自承擔一年的水桶嗎
?本人認為這不公平,且不合理。
倘若小組長認為「申訴案當事人」僅限於申訴人及版主,排除板務
檢舉人,懇請 小組長先修改組規,明確定義,在此之前,請以廣
義的當事人(檢舉人、被檢舉人、版主)改判此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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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skWhat (112.105.211.235), 02/21/2015 00: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