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What (问沙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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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jobli) [申诉] jobli小组长之判决:#1KrDsxrX (L_SecretGard)
时间Sat Feb 21 00:39:31 2015
※ [本文转录自 AskWhat 信箱]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标题: [申诉] jobli小组长之判决:
#1KrDsxrX (L_SecretGard)
时间: Mon Feb 16 00:17:07 2015
小组长您好:
虽您在组规提到,其他组务处理相关的部份请迳自上诉
至 About_Life 板,然在群组事务板申诉,仍需先与小
组长沟通,因此,在此先寄沟通信给您,谢谢。
******以*****下*****是*****申*****诉*****文******
没选择不受理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一、申诉人ID: AskWhat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 L_SecretGard / jobli
三、申诉判决: #1KrDsxrX (L_SecretGard)
判决
2.AskWhat 水桶一年
理由
2.小组申诉之当事人,为版主及被处份人,AskWhat非上列二者
於讨论串发文,违反小组规三-10,水桶一年
A员自称是该政检版案子的「检举人」,故为当事人,仅於政检版
小组仅针对申诉人(即被处份人)及版主作处理,余均不纳入考量
四、申诉主旨:
本人身为「版务检举人」,既为站规所规定之「违规行为处分之申诉
权人」,在批踢踢站的其他小组规定,同样是「申诉案当事人」,在
「心情小品集组务板」的规定无明确定义「申诉案当事人」的情况下
,小组长认定本人非申诉案当事人,并判处水桶一年,组规模糊不清
所产生的问题,由本人独自承担,实不合理,本人不服小组长判决,
故在此提出申诉。
五、申诉理由:
1.小组规定之「申诉当事人」,定义不清。
依据「心情小品集组务板管理暂行条文」
三-9 非当事人不得提出申诉及检举,违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因警告、水桶、劣文为标的之申诉仅限以当事人为主。
三-10 为了维护看板板面秩序,申诉事件非当事人禁止於讨论串发文........
本人身为「检举人」在组规三- 9,是可以提出申诉案的当事人,
何以「检举人」在组规三-10,变成不是申诉事件的当事人?
申诉案不是申诉事件?!
申诉案当事人不是申诉事件当事人?!
jobli小组长在判决中所提:「小组仅针对申诉人(即被处份人)及版主作处理」
,在此之前,并无在规定明言。
小组长曾在判决中提到「不教而杀,谓之虐」,
而「可以提出申诉案的当事人」不是「申诉事件的当事人」,在组规中,
定义不清,在无明确指出「申诉事件当事人是申诉人及版主」的情况下,
容易混淆。
在jobli小组长判决中说明之前,本人实不知「申诉案不是申诉事件」、
「申诉案当事人不是申诉事件当事人」,「教不清楚而杀」亦为虐。
2.申诉案之当事人,在PTT站中,各级规定定义不一。
经查PTT各版,申诉案之当事人的定义或有不同,如:
(1)医院组务板板规 二-6-c
#1C0HiXan (L_PTTHealth) http://goo.gl/tJy9Xi
部分节录:
为维护看板秩序,
非申诉者、
当事人及
板主请勿回覆文章........
明显可以看出,医院组务板所认为的当事人,不只是申诉者,当事人
不是板务检举人,总不会是无关的路过板友吧?!
(2)线上游戏群组 ganbaday 小组长(亦是 战略高手群组 群组长)之公告
#1EwP-LFy (Sub_GOnline) http://goo.gl/zA01Jj
部分节录:
在组务层级,判决定案之後就不能上诉,所以会让各方都有充分提出主张的机会,
既然属於
申诉案,属於
当事人有:
前任版主群、被告(In)、板务检举者..........
由此可知,线上游戏群组 ganbaday 小组长认为在组务层级的申诉案,
当事人包括板务检举者,且应该要有充分提出主张的机会。
3.就民事诉讼法的观点来看
从
http://mcu.edu.tw/~mklee/4.pdf P4-1 得知,
诉讼当事人的原告(检举人)、被告(被检举人)或因审级不同而称呼有异,
但原告(检举人)、被告(被检举人)不管称呼如何变,还都是「当事人」。
因此,本人在板务系为检举人(原告),该案在版务层级,本人是当事人,
即使上诉至小组,本人应还是当事人。
综上所述,本人对於「在组务层级申诉案的当事人」的看法,较同意ganbaday
小组长的看法,如他所言,在组务层级,判决定案之後就不能上诉,本人身为
该案检举人若不能表达看法、主张,若小组长同意申诉人的主张,同意翻案的
话,本人少了表达主张的机会,如果不服,岂不是不公平?
当然,本人并非认为jobli小组长对於「申诉案当事人」的定义,要跟ganbaday
小组长或其他小组长一样,且组务申诉的情况也未必全然与民事诉讼相同,
以此为例,重点在於说明:只是说「申诉事件非当事人禁止於讨论串发文」,
在没有明白订出「申诉案当事人」有谁之前、
在没有全PTT站统一规定「申诉案当事人」定义之前、
别人容易搞混。
到底这「三-10 申诉事件的当事人」
是不是「三-9 可以提出申诉案的当事人」?
是不是医院组务板所提的当事人?
是不是线上游戏群组 ganbaday 小组长所认为的当事人?
还是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
如果不说清楚,谁知是哪一种当事人?!
若小组长将三-10的规定改为「申诉事件非申诉人或同案板主(群)禁止於讨论串发文」
相信会更清楚明了,且无疑义,本人亦不会明知故犯。
六、申诉诉求:
今天,本人在该案若不是板务检举人、被检举人、版主其中之一,
只是路过板友,就算jobli小组长没有在组规明确定义「申诉案当事
人」,本人不会在该讨论串发文,更不敢再乱言提出申诉。
而本人身为板务检举人,在上述举例中,亦有其他小组长认为是「
板务检举人是申诉案当事人」,如今,jobli小组长在未明文定义「
申诉案当事人」之前,板务检举人是不是申诉案当事人,实有模糊
地带,而这疑义所产生的问题,应该由版友独自承担一年的水桶吗
?本人认为这不公平,且不合理。
倘若小组长认为「申诉案当事人」仅限於申诉人及版主,排除板务
检举人,恳请 小组长先修改组规,明确定义,在此之前,请以广
义的当事人(检举人、被检举人、版主)改判此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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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AskWhat (112.105.211.235), 02/21/2015 00: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