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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人同意 任何人皆不得轉錄本人文章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申訴人:eddie318509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申訴事由: 小組長不顧法律對於著作權規範,認同他人未經同意便可轉錄文章侵犯本人著作權。 本人於2014/11/20檢舉redmj110未經本人同意便轉錄文章至L_TaiwanPlaz板, 當時小組長判決redmj110警告,但小組長卻在2014/12/10改判redmj110為無違規, 之後去信跟小組長說明,ptt文章皆屬著作權所保護, 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皆不得轉錄文章,但小組長卻仍執意維持原判, 以下為本人所查詢節錄部分可能涉及此案之著作權相關規範: 根據著作權規範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8-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另外根據ptt站規規範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編 法例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本人依據以上法律條文及站規規範, 主張維護我個人權益不得任由他人未經本人同意下轉錄文章, 故至群組板申訴小組長不得違法認同他人轉錄本人文章, 請求群組長秉公處理該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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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uessTH: 著作權法 第一章 第3條 12/24 21:14
2F:→ GuessTH: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12/24 21:14
3F:→ eddie318509: http://ppt.cc/BjwO <=回答樓上問題 12/24 21:28
4F:→ eddie318509: 資料是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 那應該不會有錯誤吧 12/24 21:29
5F:→ GuessTH: 前提是該篇文章屬性算不算著作 12/24 21:30
6F:推 sean7073: 明明有特別解釋bbs文章所受著作權保護的規範可以查,怎 12/24 21:48
7F:→ sean7073: 麼偏偏只看一般著作權物的呢,建議好好爬文吧 12/24 21:49
8F:推 sean7073: http://ppt.cc/iLpR 12/24 21:50
※ 編輯: eddie318509 (114.38.20.151), 12/24/2014 22:27:40
9F:→ eddie318509: 某人還真有心幫我文章轉錄到隱板 真不怕被告 12/24 22:29
10F:推 sean7073: 為什麼總愛某人某人的講 12/2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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