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die318509 (小语)
看板About_Life
标题[申诉] 不服 L_TaiwanPlaz小组长 判决
时间Tue Dec 23 23:53:10 2014
未经本人同意 任何人皆不得转录本人文章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申诉人:eddie318509
申诉之小组长:talk520
申诉事由:
小组长不顾法律对於着作权规范,认同他人未经同意便可转录文章侵犯本人着作权。
本人於2014/11/20检举redmj110未经本人同意便转录文章至L_TaiwanPlaz板,
当时小组长判决redmj110警告,但小组长却在2014/12/10改判redmj110为无违规,
之後去信跟小组长说明,ptt文章皆属着作权所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皆不得转录文章,但小组长却仍执意维持原判,
以下为本人所查询节录部分可能涉及此案之着作权相关规范:
根据着作权规范
第 10 条
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17 条
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着作之内容、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第 84 条
着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於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 85 条
侵害着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
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
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第 8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七、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路公开传输或重制
他人着作,侵害着作财产权,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传输或重制着作之电
脑程式或其他技术,而受有利益者。
第 88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
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权利
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
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
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
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第 88-1 条
依第八十四条或前条第一项请求时,对於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第 92 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而另外根据ptt站规规范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一编 法例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本人依据以上法律条文及站规规范,
主张维护我个人权益不得任由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下转录文章,
故至群组板申诉小组长不得违法认同他人转录本人文章,
请求群组长秉公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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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8.3.16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About_Life/M.1419349992.A.9A9.html
1F:→ GuessTH: 着作权法 第一章 第3条 12/24 21:14
2F:→ GuessTH: 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12/24 21:14
4F:→ eddie318509: 资料是来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 那应该不会有错误吧 12/24 21:29
5F:→ GuessTH: 前提是该篇文章属性算不算着作 12/24 21:30
6F:推 sean7073: 明明有特别解释bbs文章所受着作权保护的规范可以查,怎 12/24 21:48
7F:→ sean7073: 麽偏偏只看一般着作权物的呢,建议好好爬文吧 12/24 21:49
※ 编辑: eddie318509 (114.38.20.151), 12/24/2014 22:27:40
9F:→ eddie318509: 某人还真有心帮我文章转录到隐板 真不怕被告 12/24 22:29
10F:推 sean7073: 为什麽总爱某人某人的讲 12/24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