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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之銘言: : 小組長您不仔細看看法條嗎? : 刑法 第165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看清楚了嗎? : 變造、隱匿也同樣犯刑法第165條喔 : 你以為將刑事證據刪除, : 放到特定人才看得到,且並非永久保存的所謂資源回收桶 : 版主還要去偵查庭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湮滅刑事證據 : 而這時也證明了自己「隱匿」刑事證據 : 請問這時候小組長smart1988你敢對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偵辦隱匿刑事證據時, : 您願意出庭頂下來是您強制要求(教唆)這麼做的嗎? : 同樣的,修改文章也是一樣 : 在地檢署和法院提出「文章內容異動紀錄」 : 剛好成為自己「變造」刑事案件證據的罪證 : 請問這時候小組長smart1988你敢對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偵辦變造刑事證據時, : 您願意出庭頂下來是您強制要求(教唆)這麼做的嗎? : 你覺得版主應該承擔因此必須出庭接受偵查?甚至被起訴的負擔? : 最慘還被判刑留下前科的人生? : 只因您妄自認定沒有滅證的問題? : 您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版主犯罪的心裡負擔,和因此成為被告的精神壓力? : 希望您好生思量 不好意思拖了點時間才來回應。 私倒想請教閣下是如何認定板主亦或小組長有滅證的問題? 使用者提出告訴與否、板主刪除文章是兩回事。 看板上有不當文章,板主有權將其刪除,這是站方賦予板主的權限。 若使用者欲對文章發表人或相關人士提出告訴,應自行提出證據。 提告人可於文章被刪除前,將文章轉寄至信箱,再截圖或於報案時借 用或自備電腦,登入PTT帳號進入信箱,供承辦員警閱覽證據。 或可直接進入該文章所在看板,直接讓承辦員警閱覽該文。 若文章已被刪除,提告人可要求板主協助將資源回收筒文章寄回提告 人信箱,後續如上述。 警方在閱覽過相關證據後,自會有保存證據的方法。 綜上,板主將不當文章刪除,或將其存放僅供特定人瀏覽區域,應不 構成刑165,使用者若欲提告需自行舉證。 但若必要時,法庭得傳喚板主出面作證,若板主拒不到案,可直接拘 提之,但並不會因此成為被告。 若閣下還有不明瞭之處,可自行向律師諮詢,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250.2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410848049.A.589.html
1F:→ shamanlin: 這點之前跟他提過了,然後一直跳針板主被告怎麼辦 09/16 18:46
2F:→ shamanlin: 我覺得他是想反正被告大概不會輸,就故意把資料繼續曝 09/16 18:48
3F:→ shamanlin: 露出來心裡爽一下也好 09/16 18:48
4F:→ MrE: 還要跳針資料暴露啊?當事人自己早就藉由名片檔連結大肆公告 09/16 19:08
5F:→ MrE: 姓名電話等個資。不知道一直在跳針個資的是怎麼回事.... 09/16 19:09
◎私自當非本案當事人,亦已知曉公開回應違反規定,只因昨日走的 急,發文後沒多久收到開會通知,下班後又是直奔醫院照顧病患,是 以未向群組長自檢,此部份稍晚處理。 ◎在閣下質疑私是否詢問律師,私可告知閣下,於回文前,私一共請 教了一位個人法律顧問、三位律師、兩位法律諮詢專員、一位法律系 教授、一班(43人)法律系學生。 「應不構成刑165」因加入心證考量,故採保留說法。 ◎貴閣下知曉證物與電磁紀錄上的差異嗎? 閣下若知曉,應當知曉板主依規定刪除不當文章,是以未違法。 就算板主將文章自板面上刪除,仍可自資源回收筒轉寄給當事人作為 證據,還是閣下認為文章一定要在板面上才可當作證據? 電磁紀錄一般都有個保存期限,常見為三十日。 ◎閣下是否有詳細閱讀私的文章? 私所指的,是為當事人自行留存證據報案,警方有保存證據方法。 而非當事人報案,由警方進行蒐證。 ◎本文並無提到個資法,是以不對第二篇回文多做說明,以上。 ◎此為最後修文,自此不再回應,並靜候組長處分。 ※ 編輯: ra065311 (220.142.250.2), 09/17/2014 13:19:39
6F:推 amateratha: 建議你別浪費時間跟他糾纏,到我Blog來你就明白 09/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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