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蕭雲)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時間Tue Sep 16 14:14:05 2014
※ 引述《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之銘言:
: 小組長您不仔細看看法條嗎?
: 刑法 第165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看清楚了嗎?
: 變造、隱匿也同樣犯刑法第165條喔
: 你以為將刑事證據刪除,
: 放到特定人才看得到,且並非永久保存的所謂資源回收桶
: 版主還要去偵查庭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湮滅刑事證據
: 而這時也證明了自己「隱匿」刑事證據
: 請問這時候小組長smart1988你敢對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偵辦隱匿刑事證據時,
: 您願意出庭頂下來是您強制要求(教唆)這麼做的嗎?
: 同樣的,修改文章也是一樣
: 在地檢署和法院提出「文章內容異動紀錄」
: 剛好成為自己「變造」刑事案件證據的罪證
: 請問這時候小組長smart1988你敢對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偵辦變造刑事證據時,
: 您願意出庭頂下來是您強制要求(教唆)這麼做的嗎?
: 你覺得版主應該承擔因此必須出庭接受偵查?甚至被起訴的負擔?
: 最慘還被判刑留下前科的人生?
: 只因您妄自認定沒有滅證的問題?
: 您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版主犯罪的心裡負擔,和因此成為被告的精神壓力?
: 希望您好生思量
不好意思拖了點時間才來回應。
私倒想請教閣下是如何認定板主亦或小組長有滅證的問題?
使用者提出告訴與否、板主刪除文章是兩回事。
看板上有不當文章,板主有權將其刪除,這是站方賦予板主的權限。
若使用者欲對文章發表人或相關人士提出告訴,應自行提出證據。
提告人可於文章被刪除前,將文章轉寄至信箱,再截圖或於報案時借
用或自備電腦,登入PTT帳號進入信箱,供承辦員警閱覽證據。
或可直接進入該文章所在看板,直接讓承辦員警閱覽該文。
若文章已被刪除,提告人可要求板主協助將資源回收筒文章寄回提告
人信箱,後續如上述。
警方在閱覽過相關證據後,自會有保存證據的方法。
綜上,板主將不當文章刪除,或將其存放僅供特定人瀏覽區域,應不
構成刑165,使用者若欲提告需自行舉證。
但若必要時,法庭得傳喚板主出面作證,若板主拒不到案,可直接拘
提之,但並不會因此成為被告。
若閣下還有不明瞭之處,可自行向律師諮詢,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250.2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410848049.A.589.html
1F:→ shamanlin: 這點之前跟他提過了,然後一直跳針板主被告怎麼辦 09/16 18:46
2F:→ shamanlin: 我覺得他是想反正被告大概不會輸,就故意把資料繼續曝 09/16 18:48
3F:→ shamanlin: 露出來心裡爽一下也好 09/16 18:48
4F:→ MrE: 還要跳針資料暴露啊?當事人自己早就藉由名片檔連結大肆公告 09/16 19:08
5F:→ MrE: 姓名電話等個資。不知道一直在跳針個資的是怎麼回事.... 09/16 19:09
◎私自當非本案當事人,亦已知曉公開回應違反規定,只因昨日走的
急,發文後沒多久收到開會通知,下班後又是直奔醫院照顧病患,是
以未向群組長自檢,此部份稍晚處理。
◎在閣下質疑私是否詢問律師,私可告知閣下,於回文前,私一共請
教了一位個人法律顧問、三位律師、兩位法律諮詢專員、一位法律系
教授、一班(43人)法律系學生。
「應不構成刑165」因加入心證考量,故採保留說法。
◎貴閣下知曉證物與電磁紀錄上的差異嗎?
閣下若知曉,應當知曉板主依規定刪除不當文章,是以未違法。
就算板主將文章自板面上刪除,仍可自資源回收筒轉寄給當事人作為
證據,還是閣下認為文章一定要在板面上才可當作證據?
電磁紀錄一般都有個保存期限,常見為三十日。
◎閣下是否有詳細閱讀私的文章?
私所指的,是為當事人自行留存證據報案,警方有保存證據方法。
而非當事人報案,由警方進行蒐證。
◎本文並無提到個資法,是以不對第二篇回文多做說明,以上。
◎此為最後修文,自此不再回應,並靜候組長處分。
※ 編輯: ra065311 (220.142.250.2), 09/17/2014 13:19:39
6F:推 amateratha: 建議你別浪費時間跟他糾纏,到我Blog來你就明白 09/22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