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萧云)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申诉]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决不当
时间Tue Sep 16 14:14:05 2014
※ 引述《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之铭言:
: 小组长您不仔细看看法条吗?
: 刑法 第165条
: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看清楚了吗?
: 变造、隐匿也同样犯刑法第165条喔
: 你以为将刑事证据删除,
: 放到特定人才看得到,且并非永久保存的所谓资源回收桶
: 版主还要去侦查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湮灭刑事证据
: 而这时也证明了自己「隐匿」刑事证据
: 请问这时候小组长smart1988你敢对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侦办隐匿刑事证据时,
: 您愿意出庭顶下来是您强制要求(教唆)这麽做的吗?
: 同样的,修改文章也是一样
: 在地检署和法院提出「文章内容异动纪录」
: 刚好成为自己「变造」刑事案件证据的罪证
: 请问这时候小组长smart1988你敢对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侦办变造刑事证据时,
: 您愿意出庭顶下来是您强制要求(教唆)这麽做的吗?
: 你觉得版主应该承担因此必须出庭接受侦查?甚至被起诉的负担?
: 最惨还被判刑留下前科的人生?
: 只因您妄自认定没有灭证的问题?
: 您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版主犯罪的心里负担,和因此成为被告的精神压力?
: 希望您好生思量
不好意思拖了点时间才来回应。
私倒想请教阁下是如何认定板主亦或小组长有灭证的问题?
使用者提出告诉与否、板主删除文章是两回事。
看板上有不当文章,板主有权将其删除,这是站方赋予板主的权限。
若使用者欲对文章发表人或相关人士提出告诉,应自行提出证据。
提告人可於文章被删除前,将文章转寄至信箱,再截图或於报案时借
用或自备电脑,登入PTT帐号进入信箱,供承办员警阅览证据。
或可直接进入该文章所在看板,直接让承办员警阅览该文。
若文章已被删除,提告人可要求板主协助将资源回收筒文章寄回提告
人信箱,後续如上述。
警方在阅览过相关证据後,自会有保存证据的方法。
综上,板主将不当文章删除,或将其存放仅供特定人浏览区域,应不
构成刑165,使用者若欲提告需自行举证。
但若必要时,法庭得传唤板主出面作证,若板主拒不到案,可直接拘
提之,但并不会因此成为被告。
若阁下还有不明了之处,可自行向律师谘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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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About_Life/M.1410848049.A.589.html
1F:→ shamanlin: 这点之前跟他提过了,然後一直跳针板主被告怎麽办 09/16 18:46
2F:→ shamanlin: 我觉得他是想反正被告大概不会输,就故意把资料继续曝 09/16 18:48
3F:→ shamanlin: 露出来心里爽一下也好 09/16 18:48
4F:→ MrE: 还要跳针资料暴露啊?当事人自己早就藉由名片档连结大肆公告 09/16 19:08
5F:→ MrE: 姓名电话等个资。不知道一直在跳针个资的是怎麽回事.... 09/16 19:09
◎私自当非本案当事人,亦已知晓公开回应违反规定,只因昨日走的
急,发文後没多久收到开会通知,下班後又是直奔医院照顾病患,是
以未向群组长自检,此部份稍晚处理。
◎在阁下质疑私是否询问律师,私可告知阁下,於回文前,私一共请
教了一位个人法律顾问、三位律师、两位法律谘询专员、一位法律系
教授、一班(43人)法律系学生。
「应不构成刑165」因加入心证考量,故采保留说法。
◎贵阁下知晓证物与电磁纪录上的差异吗?
阁下若知晓,应当知晓板主依规定删除不当文章,是以未违法。
就算板主将文章自板面上删除,仍可自资源回收筒转寄给当事人作为
证据,还是阁下认为文章一定要在板面上才可当作证据?
电磁纪录一般都有个保存期限,常见为三十日。
◎阁下是否有详细阅读私的文章?
私所指的,是为当事人自行留存证据报案,警方有保存证据方法。
而非当事人报案,由警方进行蒐证。
◎本文并无提到个资法,是以不对第二篇回文多做说明,以上。
◎此为最後修文,自此不再回应,并静候组长处分。
※ 编辑: ra065311 (220.142.250.2), 09/17/2014 13:19:39
6F:推 amateratha: 建议你别浪费时间跟他纠缠,到我Blog来你就明白 09/22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