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anwind (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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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不服cleanwind之決定
時間Sat Sep 14 18:05:00 2013
針對駁回使用者檢舉案做重點說明:
1.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律行為當有疑義。
(如:法律行為有三要件,其中之一是行為人,
使用者帳號是否可直接類推為行為人?)
2.檢舉時間已明確至秒時,以民法所訂之日計,有違常理。
3.參考群組其他小組判例,亦是以 72 小時計。
※ 引述《G5aknaR (以津真天)》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G5aknar
: 申訴之小組長:cleanwind
: 申訴事由:
: cleanwind略以:「
: 何謂民法之精神?
: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本案之檢舉,在適法性上有疑義時,
: 由常理與其他小組過去判例論斷皆當駁回。」駁回本人檢舉,惟按:「習慣僅於法律無明
: 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7 年上字第 6809 號參照)。」法律既已對期
: 間之計算方法定有明文,自不得援引習慣以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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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78.72.158
1F:→ G5aknaR:請指明疑義何在,否則即有決定不備理由之違誤。 09/14 18:08
2F:→ G5aknaR:你是不是認為去買個便當也不是法律行為?給P幣也不是法律 09/14 18:10
3F:→ G5aknaR:行為? 09/14 18:10
買便當是,給 P幣在下認為有疑義,一樣係使用者與行為人之差別。
4F:→ G5aknaR:所以線上購物都不能當法律行為囉?XD 09/14 18:13
線上購物之使用易便於對應現實行為人,有銀行帳號或身分證字號等。
反觀本站帳號申請,皆無類似之驗證。
5F:→ G5aknaR:除非你說帳號後面是一隻猴子在玩。 09/14 18:15
6F:→ G5aknaR:區分能不能對應跟有沒有行為人毫無關係~ 09/14 18:18
7F:→ G5aknaR:以線上購物為例,難道A用B的帳號購物就不是法律行為? 09/14 18:20
8F:→ G5aknaR:還是一律算是B的法律行為? 09/14 18:25
不過違法與否,實非你我有權決定之範疇,因此在下也非以該理由駁回檢舉,
將靜待群組長裁決,若群組長有進一步指示,立即辦理。
9F:→ mylife2001:諦約人是B跟商人 當然算B啊 除非B能證明帳號非本人來撤 09/14 18:29
10F:→ mylife2001:銷其意思表示 09/14 18:30
11F:→ revorea:就算要說是盜刷也是要有證據的。 09/14 18:30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12.78.72.158 (09/14 18:45)
12F:→ G5aknaR:所以說區分能不能對應跟有沒有行為人毫無關係 09/14 18:45
13F:→ G5aknaR:等雙子人裁決那我一個月後再來看好了沒 09/14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