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anwind (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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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不服cleanwind之决定
时间Sat Sep 14 18:05:00 2013
针对驳回使用者检举案做重点说明:
1.该行为是否属於法律行为当有疑义。
(如:法律行为有三要件,其中之一是行为人,
使用者帐号是否可直接类推为行为人?)
2.检举时间已明确至秒时,以民法所订之日计,有违常理。
3.参考群组其他小组判例,亦是以 72 小时计。
※ 引述《G5aknaR (以津真天)》之铭言:
: 没选择不受理
: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 申诉人:G5aknar
: 申诉之小组长:cleanwind
: 申诉事由:
: cleanwind略以:「
: 何谓民法之精神?
: 第 1 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 本案之检举,在适法性上有疑义时,
: 由常理与其他小组过去判例论断皆当驳回。」驳回本人检举,惟按:「习惯仅於法律无明
: 文规定时有补充之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7 年上字第 6809 号参照)。」法律既已对期
: 间之计算方法定有明文,自不得援引习惯以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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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78.72.158
1F:→ G5aknaR:请指明疑义何在,否则即有决定不备理由之违误。 09/14 18:08
2F:→ G5aknaR:你是不是认为去买个便当也不是法律行为?给P币也不是法律 09/14 18:10
3F:→ G5aknaR:行为? 09/14 18:10
买便当是,给 P币在下认为有疑义,一样系使用者与行为人之差别。
4F:→ G5aknaR:所以线上购物都不能当法律行为罗?XD 09/14 18:13
线上购物之使用易便於对应现实行为人,有银行帐号或身分证字号等。
反观本站帐号申请,皆无类似之验证。
5F:→ G5aknaR:除非你说帐号後面是一只猴子在玩。 09/14 18:15
6F:→ G5aknaR:区分能不能对应跟有没有行为人毫无关系~ 09/14 18:18
7F:→ G5aknaR:以线上购物为例,难道A用B的帐号购物就不是法律行为? 09/14 18:20
8F:→ G5aknaR:还是一律算是B的法律行为? 09/14 18:25
不过违法与否,实非你我有权决定之范畴,因此在下也非以该理由驳回检举,
将静待群组长裁决,若群组长有进一步指示,立即办理。
9F:→ mylife2001:谛约人是B跟商人 当然算B啊 除非B能证明帐号非本人来撤 09/14 18:29
10F:→ mylife2001:销其意思表示 09/14 18:30
11F:→ revorea:就算要说是盗刷也是要有证据的。 09/14 18:30
※ 编辑: cleanwind 来自: 112.78.72.158 (09/14 18:45)
12F:→ G5aknaR:所以说区分能不能对应跟有没有行为人毫无关系 09/14 18:45
13F:→ G5aknaR:等双子人裁决那我一个月後再来看好了没 09/14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