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5aknaR (以津真天)
看板About_Life
標題Fw: [檢舉] rocfrank當選無效
時間Sat Sep 14 17:49:5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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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eanwind (C.Y.) 看板: L_PTTAvenue
標題: Re: [檢舉] rocfrank當選無效
時間: Sat Sep 14 17:20:26 2013
此案駁回, rocfrank 申請連署仍然有效。
由法理來論,民法第 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
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在下原想判此行為不屬法律行為,畢竟法律行為於民法中有更嚴格之定義,
並需考慮意思表示,甚至恐溯及至群組規修訂之當時情況。
因此幾經思考後,在下應無權責對此點做出判斷,
故改認此處恐有爭議,應請檢舉人考量後至群組乃至站方詢問。
然而就習慣來論,經查連署系統結束時間係
連署結束時間: (1379840254)09/22/2013 16:57:34 Sun
此時間為發起連署後之十四個 24 小時(每小時 60 分,每分 60 秒);
在能明確得知何時何秒開始,是否能視為對時間為有特別訂定,
在下持保留態度,然而肯定的是明顯和常理相違。
因此本案當參考生活群組其他判例來論斷,
#1HkonhKR (L_LifeInfo)
#1H_8HmzM (L_RelaxEnjoy)
#1I5DynYl (L_LifeJob)
上述申請案之計算方式皆是滿 72 小時便予以申請通過,
而非以檢舉人所要求之方式。
何謂民法之精神?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本案之檢舉,在適法性上有疑義時,
由常理與其他小組過去判例論斷皆當駁回。
因此, rocfrank 連署 CCRomance板仍為有效,
其行使板主之權新增之 Kay731 亦為有效板主。
若檢舉人認定本案駁回失當,請至 About_Life 群組板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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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1.74.2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161.74.2 (09/14 17:22)
1F:→ G5aknaR :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37年上字第 09/14 17:24
2F:推 SS327 :推組長!! 09/14 17:24
3F:→ G5aknaR :6809號判例。民法總則第五章既已有規定,自不得依習 09/14 17:25
4F:→ G5aknaR :慣判斷。小組長對民法第1條理解與法尚有未洽。 09/14 17:26
5F:推 rod13824 :那你就去上訴吧 快去快去 我想看你被打臉 09/14 17:32
6F:→ G5aknaR :再者,錯誤之先例並無法令自己之錯誤轉為正確,小組 09/14 17:33
7F:→ G5aknaR :長無法發揮勇氣撥亂反正,令人灰心。 09/14 17:34
8F:推 leostyle :推啦~支持rocfrank大大 09/14 17:37
9F:推 revorea :幹嘛講那麼多,去上訴阿zz 09/14 17:39
10F:推 appleIII :幹麻講這麼多 解靜到全部都是板務文的板要幹麻 09/14 17:42
11F:→ appleIII :那裡就剩下一堆討論板務的人 神父板->板務版?? 09/14 17:43
12F:→ appleIII :超好笑的啦 完全沒有真正ccr使用者想po文啊 09/14 17:43
13F:→ appleIII :早就說過關一關了啊 09/1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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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5aknaR (125.230.146.208), 時間: 09/14/2013 17:49:54
14F:→ G5aknaR:小組長好像對法律行為有很深的誤會~~XD 09/1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