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5aknaR (以津真天)
看板About_Life
标题Fw: [检举] rocfrank当选无效
时间Sat Sep 14 17:49:54 2013
※ [本文转录自 L_PTTAvenue 看板 #1ID2fTWE ]
作者: cleanwind (C.Y.) 看板: L_PTTAvenue
标题: Re: [检举] rocfrank当选无效
时间: Sat Sep 14 17:20:26 2013
此案驳回, rocfrank 申请连署仍然有效。
由法理来论,民法第 119条:
法令、审判或法律行为所定之期日及期间,除有特别订定外,
其计算依本章之规定。
在下原想判此行为不属法律行为,毕竟法律行为於民法中有更严格之定义,
并需考虑意思表示,甚至恐溯及至群组规修订之当时情况。
因此几经思考後,在下应无权责对此点做出判断,
故改认此处恐有争议,应请检举人考量後至群组乃至站方询问。
然而就习惯来论,经查连署系统结束时间系
连署结束时间: (1379840254)09/22/2013 16:57:34 Sun
此时间为发起连署後之十四个 24 小时(每小时 60 分,每分 60 秒);
在能明确得知何时何秒开始,是否能视为对时间为有特别订定,
在下持保留态度,然而肯定的是明显和常理相违。
因此本案当参考生活群组其他判例来论断,
#1HkonhKR (L_LifeInfo)
#1H_8HmzM (L_RelaxEnjoy)
#1I5DynYl (L_LifeJob)
上述申请案之计算方式皆是满 72 小时便予以申请通过,
而非以检举人所要求之方式。
何谓民法之精神?
第 1 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本案之检举,在适法性上有疑义时,
由常理与其他小组过去判例论断皆当驳回。
因此, rocfrank 连署 CCRomance板仍为有效,
其行使板主之权新增之 Kay731 亦为有效板主。
若检举人认定本案驳回失当,请至 About_Life 群组板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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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1.74.2
※ 编辑: cleanwind 来自: 1.161.74.2 (09/14 17:22)
1F:→ G5aknaR :习惯仅於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有补充之效力。37年上字第 09/14 17:24
2F:推 SS327 :推组长!! 09/14 17:24
3F:→ G5aknaR :6809号判例。民法总则第五章既已有规定,自不得依习 09/14 17:25
4F:→ G5aknaR :惯判断。小组长对民法第1条理解与法尚有未洽。 09/14 17:26
5F:推 rod13824 :那你就去上诉吧 快去快去 我想看你被打脸 09/14 17:32
6F:→ G5aknaR :再者,错误之先例并无法令自己之错误转为正确,小组 09/14 17:33
7F:→ G5aknaR :长无法发挥勇气拨乱反正,令人灰心。 09/14 17:34
8F:推 leostyle :推啦~支持rocfrank大大 09/14 17:37
9F:推 revorea :干嘛讲那麽多,去上诉阿zz 09/14 17:39
10F:推 appleIII :干麻讲这麽多 解静到全部都是板务文的板要干麻 09/14 17:42
11F:→ appleIII :那里就剩下一堆讨论板务的人 神父板->板务版?? 09/14 17:43
12F:→ appleIII :超好笑的啦 完全没有真正ccr使用者想po文啊 09/14 17:43
13F:→ appleIII :早就说过关一关了啊 09/1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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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G5aknaR (125.230.146.208), 时间: 09/14/2013 17:49:54
14F:→ G5aknaR:小组长好像对法律行为有很深的误会~~XD 09/1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