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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 ------------------------------------ : 提出罷免案連署案,需在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提出,顯然給予時間並不充足!! : 如群組長欲限縮提出罷免的時間,是否可以說明為什麼限縮再三日內必須提出 : 按照以往的經驗,小組長處理判決常常拖延數星期甚至高達數月 : 不給予申訴案判決,如果群組長欲限縮,加速罷免案的行程 : 也應該督促群組所署內的小組長,應該給於申訴案明快的判決 : 故在此建議,群組長督促要求所屬小組長盡速判決並應該訂出明確時間 : 加速申訴案和罷免案的進行。 : 再沒有督促加訴判決前,限縮申訴人必須三日內提出罷免案 : 增加此一限制顯然刻意為了所屬板主,妨礙申訴者連署罷免 : 希望群組長可以修該該項規定,並給予申訴者充裕的時間申請罷免案 : 並要求所屬小組長加速申訴案的判決!! : ------------------------------------ :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 ------------------------------------ : 各個板面,所具有的發文權限並不一致 : 提出罷免的權力,不宜以登入300發表200為限制 : 舉例來講,假設A板發文權限為登入10 ,就可以發文討論 : 該使用者為登入10的使用者,倘若遭受到不適任板主惡意的水桶或是劣退 : 除申訴之外,限制其罷免之提出 : 顯然違反公平和正義 : 罷免權為站規所明定,群組規定限制使用者提出罷免案違反站規 :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 ----------------------------------- :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事務板上發文 : 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 ----------------------------------- : 此規定並不合理 : 依照經驗法則,通常申訴者大部分為遭受板煮水桶和劣文之處分者 : 處份後,並無在該板面發文之權限 : 如按照站規之規定,申訴者對於小組長的處理方式不滿意可以提出罷免案 : 惟,申訴者並無發文之權限 : 並無法在該板面發文,試問該項規定是否完全限制申訴者提出罷免呢? : 又倘若,可以帶請他人轉錄文章至該板面 : 那如果一小時內並無法找到適當得人可以代為轉錄,依照該規定為無效罷免案 : 該項規定為麻木不仁之條文,要求申訴者提出罷免後一小時在板面告知 : 形同刁難提出罷免者 : 該項規定完全不符合現況,又如沒有在板面告知罷免 : 對於罷免案的效力,又有多大的影響,可以導致該罷免案無效呢? : 我認為該項規定嚴重違反站規,請群組長修正 : ----------------------------------- :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 連署。 : ----------------------------------- : 程序不合,便要剝奪申訴者罷免的權力 : 可以請群組長明列出,什麼樣的情況為不程序不符合嗎? : 依照群組長的判決精神,對於申訴案或是建議案 : 不管申請人或是建議人,程序上不符合 : 身為小組長或是板主,應該力求幫助申訴者完成程序 : 如果程序不合,應許罷免者重開罷免案,怎麼可以以程序不合剝奪其罷免權力 : 如罷免者事前並無取得相關判決,為無效之罷免 : 濫開聯署案,應有其處份 : 怎麼可以因為提出罷免者不熟悉罷免程序, : 定下如此規定,只要程序稍有不合,便剝奪其罷免程序呢? : 此規定亦同牴觸站規,剝奪使用者的罷免權 : 請群組長修正之 謝謝 群組長 ,你都完全避重就輕,只挑自己想回答的部分回答 *[1m推 GeminiMan:一、群組的組規業經小組長群決議修訂,短期內不會再變更 12/07 19:51 1.本人要求修改規定,現在就可以討論,你所謂短期是幾日 你高興說短期就短期,長期就長期 以下請問,群組長根據你的觀念「三日」為長期或是短期? 2.針對第一點要求,你沒有真對本人要求,回答「規定要求小組內組長盡速判決」 小組長拖延判決已經是多年沉痾,許多申訴者多有抱怨 群組長為什麼不正視此一問題? 小組人手不足,應強力徵求小組長,簡化小組長上任程序 小組長判決不當,有相對應的「罷免程序」和「懲處程序」 何以限制如此之高,小組長上任需群組內小組長同意方可上任? 針對小組長上任程序,是否流於小團體之爭 對於不喜歡的ID,小組長不能以公正公平的角度,論其做事能力 因其言,否定該人擔任小組長的空間 造成組務事務,不順暢 此一現象是否可以請群組長,商討方案應對呢? 3. 根據經驗,判決只要兩造雙方呈現證據,依證據判決 一案並不會花費小組長許多時間,何以組務L_LifePlan L_TalkandCha 會積案許久,是否該檢討、追究「積案許久的小組長」(如GeminiMan)瀆職 請群組長明示之
1F:→ GeminiMan:二、發起人的資格,亦比照板主資格調整。 12/07 19:52
這是什麼意思?群組長要針對本人提議修訂組規嗎? 那你第一點,說短期內不會修改,是否是打嘴吧?
2F:→ GeminiMan:三、若發起人遭水桶或劣退,未具發文權限,得請他人代為12/07 19:53
3F:→ GeminiMan: 轉錄,亦具效力。12/07 19:54
如果,並沒有人願意或是臨時找不到人代為轉錄,如此一來要剝奪他人罷免權力 實在太過於苛刻,目前幾乎罷免案都為「代為轉錄」 本人有提做罷免,當時情況並沒有人願意幫本人代為轉錄 於是我到處在板面上丟他人水球,希望有熱心人士代為轉錄 後來終於在時間快到之前,詢問到一位願意幫忙轉錄的人 「代為轉錄」為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何況轉錄到板面的行為,揆諸群組規定「並沒有強制規定,需把罷免案置底」 也就是說,罷免案並不需要「板面配合廣為宣傳」!! 如果沒有強制性需要把罷免案置底,板面不需要強制配合廣為宣傳 何以需要申請者轉錄至板面? 如沒有按照程序轉錄,導致該罷免案程序不合,進而剝奪期罷免權 實質效益為何,請群組長說明,謝謝
4F:→ GeminiMan:四、未依程序提出連署者,均屬於程序不符之情形。12/07 19:56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精神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程序不合,依照該行政程序法而言,應許給開啟行政程序者補正措施 如無補正導致行政程序無效外,並沒有任何一項規定明定 「申請行政程序造成程序不合的情形,申請行政程序者喪失其申請行政程序之權力」 以程序不合剝奪申請者罷免權,形同惡法,違背中華民國法律和法理 應立刻檢討廢除!!   該不會群組長不會分辨什麼叫做「程序事項」,什麼叫做「實體事項」吧? (3) 程序不合設下剝奪他人罷免權,違反站規所賦予的罷免權,牴觸站規
5F:→ GeminiMan:五、私認為群組的罷免連署程序並無違反站規之處。12/07 19:58
你「私」認為。 本人認為有牴觸站規。 請問本人不服您的「私」認為,有救濟之管道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8.167
6F:推 livefishfish:你今天申訴 有可能半年一年後才有結果 12/08 15:21
7F:→ livefishfish:過那麼久很容易就忘記了 那超過三天才上線一次的人 12/08 15:23
8F:→ livefishfish:不就活該不能罷免 12/08 15:23
9F:→ livefishfish:既然罷免是三天 那小組長審理期限應該也要是三天才對 12/08 15:25
合理,都當過板主,寫判決又不難 有什麼道理一個申訴案可以託了幾個禮拜幾個月,不判決? 該項限制有經過小組長會議修改,請公佈討論過程 只給申訴者三日提罷免,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開始就沒有限制,現在要限制三日內提出,為了保護組內的板主嗎?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8.167 (12/08 15:31)
10F:推 hateOnas:我很想聲援你 但是... 我很忙 哭 12/08 15:32
11F:推 tsd:同上...你已經說到生活群組規定一直以來的問題點... 12/08 18:38
12F:→ bbbing:滿多申訴案資料都沒抓到重點,這種的查起資料之麻煩 12/08 19:21
13F:→ bbbing:要小組長快,抓準證據很重要,不然最後只是快速駁回裝置 12/08 19:24
14F:→ bbbing:不反對延長罷免期限,但我認為期限不是大問題 12/08 19:26
15F:→ TheCalmComes:樓上錯了,期限問題可大囉,因為GM短期內不修組規 12/09 00:36
16F:→ TheCalmComes:你以為組長群都會通融讓申報者超過3天才罷免? 12/09 00:37
17F:→ TheCalmComes:除非XX變成了兔子 12/09 00:37
18F:→ TheCalmComes:這種一開始就不符比例原則的規定一出來 12/09 00:39
19F:→ TheCalmComes:誰會傻傻打自己臉破壞原則,當然是裝死到底呀 12/09 00:39
20F:推 SS327:本來就是這樣啊 組長超爽的 12/09 06:41
21F:→ SS327:官官相護 12/09 06:43
22F:推 livefishfish:所以阿與其定三天不如勇敢點改成三分鐘 12/09 08:48
23F:推 ganbaday:組長只剩一半人 限制小組長不就限制自己 GM管這麼寬已經 12/09 13:47
24F:→ ganbaday:忙不完了 限制自己 做不到還不是一樣 12/09 13:48
群組長很忙 y /n y的話 ,請群組長立刻徵求群組長 ,應該沒有硬性規定 群組長只能一個人當吧? 如果群組事務很忙,請群組長公開徵求新增群組長幫忙並修改簡化小組長上任制度 n的話請群組長要求督促所署組務內的小組長確實 迅速處理申訴事務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4.159 (12/09 16:53)
25F:→ chingfen:小組長都招不滿了,還群組長哩..= = 12/09 17:24
26F:→ chingfen:小組長補滿比較實際,群組長就不用分神處理小組事務 12/09 17:56
27F:→ bbbing:可是現在是嫌罷免管道不夠暢通耶,上得去嗎 12/09 18:57
28F:推 Grosjean:這麼久沒來這裡了還是一樣亂~還是真實生活好多了 12/10 01:28
29F:推 SS327:護航吧 很忙?? 12/10 02:49
30F:推 hateOnas:有很久? 12/10 09:14
31F:推 Kay731:我當組長好了~ 12/10 13:25
32F:推 Kay731:贊成~ 12/10 13:31
33F:→ victoryss:附議 12/10 13:34
34F:推 revorea:忙到積案三個月半年....呵呵.... 12/12 18:12
35F:推 SS327:附議 K大大當小組長 12/12 23:21
36F:→ ChinNe:0.0 12/13 03:25
37F:→ chingfen:想當小組長就按程序申請,不要只是在這裡講講... 12/13 08:10
38F:→ chingfen:若在這講一下/不按程序就可當小組長,跟特權有何不同? 12/13 08:13
39F:→ Kay731:我想當的組長現在是GM在當 12/13 12:51
40F:→ chingfen:1.資格滿足了嗎?2.可以問GM看看。 12/13 13:01
41F:→ chingfen:3.八卦板申訴/檢舉勢必得迴避或請辭八卦板板主 12/13 13:02
42F:→ chingfen:(若是迴避而不請辭,那八卦板案件還不是落到群組長身上) 12/13 13:03
43F:→ bbbing:而且九成的申訴是八卦來的 12/13 16:04
44F:→ chingfen:板主任期制僅限於八卦板或整個小組看板,這要慎思啊... 12/13 16:51
45F:推 coolkiller:看看CCR就知道ptt有沒有特權存在啦 12/14 04:07
46F:→ coolkiller:板主幾乎都是空降的 就算程序不符也是可以用事後補的 12/14 04:07
47F:→ coolkiller:所有跟CCR有關的案件一律一拖再拖 12/14 04:08
48F:推 SS327:這個也很誇張 CD要很久 12/14 16:51
49F:→ SS327:一個罷免案也不知道要拖多久 12/14 16:51
50F:→ SS327:要或不要也可以拖那麼久 12/14 16:52
51F:推 revorea:沒有吃案,只是選擇性不回應而已。 12/14 18:14
52F:推 ganbaday:還徵召群組長勒,小組長都招不滿了,你發薪水找人來當吧 12/16 12:58
53F:→ bbbing:條件很簡單: 24H、任勞任怨、勝訴、下台 12/1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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