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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2.若非自愿退位:须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罢免连署。 : 0>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 并於小组长定案後三日内於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板主申请。 : ------------------------------------ : 提出罢免案连署案,需在小组长定案後三日内提出,显然给予时间并不充足!! : 如群组长欲限缩提出罢免的时间,是否可以说明为什麽限缩再三日内必须提出 : 按照以往的经验,小组长处理判决常常拖延数星期甚至高达数月 : 不给予申诉案判决,如果群组长欲限缩,加速罢免案的行程 : 也应该督促群组所署内的小组长,应该给於申诉案明快的判决 : 故在此建议,群组长督促要求所属小组长尽速判决并应该订出明确时间 : 加速申诉案和罢免案的进行。 : 再没有督促加诉判决前,限缩申诉人必须三日内提出罢免案 : 增加此一限制显然刻意为了所属板主,妨碍申诉者连署罢免 : 希望群组长可以修该该项规定,并给予申诉者充裕的时间申请罢免案 : 并要求所属小组长加速申诉案的判决!! : ------------------------------------ : 2>发起人须符合资格登入300且发表200。 : ------------------------------------ : 各个板面,所具有的发文权限并不一致 : 提出罢免的权力,不宜以登入300发表200为限制 : 举例来讲,假设A板发文权限为登入10 ,就可以发文讨论 : 该使用者为登入10的使用者,倘若遭受到不适任板主恶意的水桶或是劣退 : 除申诉之外,限制其罢免之提出 : 显然违反公平和正义 : 罢免权为站规所明定,群组规定限制使用者提出罢免案违反站规 : 第二十八条(罢免提出及审查) : 使用者提出建议後,对於板主或小组长之处理方式仍不满意者,得循本站关於板主 : 或小组长罢免程序之规定,提出罢免案。 : ----------------------------------- : 3>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於该看板及小组事务板上发文 : 告知进行罢免连署中。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分身帐号无效) : ----------------------------------- : 此规定并不合理 : 依照经验法则,通常申诉者大部分为遭受板煮水桶和劣文之处分者 : 处份後,并无在该板面发文之权限 : 如按照站规之规定,申诉者对於小组长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案 : 惟,申诉者并无发文之权限 : 并无法在该板面发文,试问该项规定是否完全限制申诉者提出罢免呢? : 又倘若,可以带请他人转录文章至该板面 : 那如果一小时内并无法找到适当得人可以代为转录,依照该规定为无效罢免案 : 该项规定为麻木不仁之条文,要求申诉者提出罢免後一小时在板面告知 : 形同刁难提出罢免者 : 该项规定完全不符合现况,又如没有在板面告知罢免 : 对於罢免案的效力,又有多大的影响,可以导致该罢免案无效呢? : 我认为该项规定严重违反站规,请群组长修正 : ----------------------------------- : 5>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连署遭裁定不合组规而无效)或利用分身ID : 发起连署,其发起人於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 : 连署。 : ----------------------------------- : 程序不合,便要剥夺申诉者罢免的权力 : 可以请群组长明列出,什麽样的情况为不程序不符合吗? : 依照群组长的判决精神,对於申诉案或是建议案 : 不管申请人或是建议人,程序上不符合 : 身为小组长或是板主,应该力求帮助申诉者完成程序 : 如果程序不合,应许罢免者重开罢免案,怎麽可以以程序不合剥夺其罢免权力 : 如罢免者事前并无取得相关判决,为无效之罢免 : 滥开联署案,应有其处份 : 怎麽可以因为提出罢免者不熟悉罢免程序, : 定下如此规定,只要程序稍有不合,便剥夺其罢免程序呢? : 此规定亦同抵触站规,剥夺使用者的罢免权 : 请群组长修正之 谢谢 群组长 ,你都完全避重就轻,只挑自己想回答的部分回答 *[1m推 GeminiMan:一、群组的组规业经小组长群决议修订,短期内不会再变更 12/07 19:51 1.本人要求修改规定,现在就可以讨论,你所谓短期是几日 你高兴说短期就短期,长期就长期 以下请问,群组长根据你的观念「三日」为长期或是短期? 2.针对第一点要求,你没有真对本人要求,回答「规定要求小组内组长尽速判决」 小组长拖延判决已经是多年沉痾,许多申诉者多有抱怨 群组长为什麽不正视此一问题? 小组人手不足,应强力徵求小组长,简化小组长上任程序 小组长判决不当,有相对应的「罢免程序」和「惩处程序」 何以限制如此之高,小组长上任需群组内小组长同意方可上任? 针对小组长上任程序,是否流於小团体之争 对於不喜欢的ID,小组长不能以公正公平的角度,论其做事能力 因其言,否定该人担任小组长的空间 造成组务事务,不顺畅 此一现象是否可以请群组长,商讨方案应对呢? 3. 根据经验,判决只要两造双方呈现证据,依证据判决 一案并不会花费小组长许多时间,何以组务L_LifePlan L_TalkandCha 会积案许久,是否该检讨、追究「积案许久的小组长」(如GeminiMan)渎职 请群组长明示之
1F:→ GeminiMan:二、发起人的资格,亦比照板主资格调整。 12/07 19:52
这是什麽意思?群组长要针对本人提议修订组规吗? 那你第一点,说短期内不会修改,是否是打嘴吧?
2F:→ GeminiMan:三、若发起人遭水桶或劣退,未具发文权限,得请他人代为12/07 19:53
3F:→ GeminiMan: 转录,亦具效力。12/07 19:54
如果,并没有人愿意或是临时找不到人代为转录,如此一来要剥夺他人罢免权力 实在太过於苛刻,目前几乎罢免案都为「代为转录」 本人有提做罢免,当时情况并没有人愿意帮本人代为转录 於是我到处在板面上丢他人水球,希望有热心人士代为转录 後来终於在时间快到之前,询问到一位愿意帮忙转录的人 「代为转录」为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何况转录到板面的行为,揆诸群组规定「并没有强制规定,需把罢免案置底」 也就是说,罢免案并不需要「板面配合广为宣传」!! 如果没有强制性需要把罢免案置底,板面不需要强制配合广为宣传 何以需要申请者转录至板面? 如没有按照程序转录,导致该罢免案程序不合,进而剥夺期罢免权 实质效益为何,请群组长说明,谢谢
4F:→ GeminiMan:四、未依程序提出连署者,均属於程序不符之情形。12/07 19:56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精神 第 114 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须记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记明者。 三、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於事後给予者。 四、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於事後作成决议者。 五、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於事後参与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补正行为,仅得於诉愿程序终结前为之;得不经诉 愿程序者,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诉前为之。 当事人因补正行为致未能於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者,其期间之迟误视为不 应归责於该当事人之事由,其回复原状期间自该瑕疵补正时起算。 程序不合,依照该行政程序法而言,应许给开启行政程序者补正措施 如无补正导致行政程序无效外,并没有任何一项规定明定 「申请行政程序造成程序不合的情形,申请行政程序者丧失其申请行政程序之权力」 以程序不合剥夺申请者罢免权,形同恶法,违背中华民国法律和法理 应立刻检讨废除!!   该不会群组长不会分辨什麽叫做「程序事项」,什麽叫做「实体事项」吧? (3) 程序不合设下剥夺他人罢免权,违反站规所赋予的罢免权,抵触站规
5F:→ GeminiMan:五、私认为群组的罢免连署程序并无违反站规之处。12/07 19:58
你「私」认为。 本人认为有抵触站规。 请问本人不服您的「私」认为,有救济之管道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33.208.167
6F:推 livefishfish:你今天申诉 有可能半年一年後才有结果 12/08 15:21
7F:→ livefishfish:过那麽久很容易就忘记了 那超过三天才上线一次的人 12/08 15:23
8F:→ livefishfish:不就活该不能罢免 12/08 15:23
9F:→ livefishfish:既然罢免是三天 那小组长审理期限应该也要是三天才对 12/08 15:25
合理,都当过板主,写判决又不难 有什麽道理一个申诉案可以托了几个礼拜几个月,不判决? 该项限制有经过小组长会议修改,请公布讨论过程 只给申诉者三日提罢免,不符合比例原则 一开始就没有限制,现在要限制三日内提出,为了保护组内的板主吗? ※ 编辑: P55555 来自: 36.233.208.167 (12/08 15:31)
10F:推 hateOnas:我很想声援你 但是... 我很忙 哭 12/08 15:32
11F:推 tsd:同上...你已经说到生活群组规定一直以来的问题点... 12/08 18:38
12F:→ bbbing:满多申诉案资料都没抓到重点,这种的查起资料之麻烦 12/08 19:21
13F:→ bbbing:要小组长快,抓准证据很重要,不然最後只是快速驳回装置 12/08 19:24
14F:→ bbbing:不反对延长罢免期限,但我认为期限不是大问题 12/08 19:26
15F:→ TheCalmComes:楼上错了,期限问题可大罗,因为GM短期内不修组规 12/09 00:36
16F:→ TheCalmComes:你以为组长群都会通融让申报者超过3天才罢免? 12/09 00:37
17F:→ TheCalmComes:除非XX变成了兔子 12/09 00:37
18F:→ TheCalmComes:这种一开始就不符比例原则的规定一出来 12/09 00:39
19F:→ TheCalmComes:谁会傻傻打自己脸破坏原则,当然是装死到底呀 12/09 00:39
20F:推 SS327:本来就是这样啊 组长超爽的 12/09 06:41
21F:→ SS327:官官相护 12/09 06:43
22F:推 livefishfish:所以阿与其定三天不如勇敢点改成三分钟 12/09 08:48
23F:推 ganbaday:组长只剩一半人 限制小组长不就限制自己 GM管这麽宽已经 12/09 13:47
24F:→ ganbaday:忙不完了 限制自己 做不到还不是一样 12/09 13:48
群组长很忙 y /n y的话 ,请群组长立刻徵求群组长 ,应该没有硬性规定 群组长只能一个人当吧? 如果群组事务很忙,请群组长公开徵求新增群组长帮忙并修改简化小组长上任制度 n的话请群组长要求督促所署组务内的小组长确实 迅速处理申诉事务 ※ 编辑: P55555 来自: 36.233.204.159 (12/09 16:53)
25F:→ chingfen:小组长都招不满了,还群组长哩..= = 12/09 17:24
26F:→ chingfen:小组长补满比较实际,群组长就不用分神处理小组事务 12/09 17:56
27F:→ bbbing:可是现在是嫌罢免管道不够畅通耶,上得去吗 12/09 18:57
28F:推 Grosjean:这麽久没来这里了还是一样乱~还是真实生活好多了 12/10 01:28
29F:推 SS327:护航吧 很忙?? 12/10 02:49
30F:推 hateOnas:有很久? 12/10 09:14
31F:推 Kay731:我当组长好了~ 12/10 13:25
32F:推 Kay731:赞成~ 12/10 13:31
33F:→ victoryss:附议 12/10 13:34
34F:推 revorea:忙到积案三个月半年....呵呵.... 12/12 18:12
35F:推 SS327:附议 K大大当小组长 12/12 23:21
36F:→ ChinNe:0.0 12/13 03:25
37F:→ chingfen:想当小组长就按程序申请,不要只是在这里讲讲... 12/13 08:10
38F:→ chingfen:若在这讲一下/不按程序就可当小组长,跟特权有何不同? 12/13 08:13
39F:→ Kay731:我想当的组长现在是GM在当 12/13 12:51
40F:→ chingfen:1.资格满足了吗?2.可以问GM看看。 12/13 13:01
41F:→ chingfen:3.八卦板申诉/检举势必得回避或请辞八卦板板主 12/13 13:02
42F:→ chingfen:(若是回避而不请辞,那八卦板案件还不是落到群组长身上) 12/13 13:03
43F:→ bbbing:而且九成的申诉是八卦来的 12/13 16:04
44F:→ chingfen:板主任期制仅限於八卦板或整个小组看板,这要慎思啊... 12/13 16:51
45F:推 coolkiller:看看CCR就知道ptt有没有特权存在啦 12/14 04:07
46F:→ coolkiller:板主几乎都是空降的 就算程序不符也是可以用事後补的 12/14 04:07
47F:→ coolkiller:所有跟CCR有关的案件一律一拖再拖 12/14 04:08
48F:推 SS327:这个也很夸张 CD要很久 12/14 16:51
49F:→ SS327:一个罢免案也不知道要拖多久 12/14 16:51
50F:→ SS327:要或不要也可以拖那麽久 12/14 16:52
51F:推 revorea:没有吃案,只是选择性不回应而已。 12/14 18:14
52F:推 ganbaday:还徵召群组长勒,小组长都招不满了,你发薪水找人来当吧 12/16 12:58
53F:→ bbbing:条件很简单: 24H、任劳任怨、胜诉、下台 12/1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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