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fotime (戲子阿德)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L_TaiwanPlaz組長VOT1077 判決不服
時間Thu Oct 4 12:58:29 2012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引述《ufotime (戲子阿德)》之銘言:
: : 1.申訴人: ufotime
: : 2.被申訴人:VOT1077
: : 3.組長裁決主文(附件一):
: : ● 3094 ! 10/03 VOT1077 □ [宣判] samallan 申訴 ufotime 案(10/02)
: : ┌─────────────────────────────────────┐
: : │ 文章代碼(AID): #1GR5BB64 (L_TaiwanPlaz) [ptt.cc] [宣判] samallan 申訴 uf │
: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349276363.A.184.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4.請求:組長撤銷本人警告及停權處份。
: : 5.理由:
: : 一、組長判決與板眾申訴訴求不同
: : 依附件二,[申訴] 高雄板ufotime無理刪文
: : 申訴訴求:將申訴人 被刪除文章寄回本人信箱
: : 組長的判決明顯與訴求不同。
: : 依據組長裁決主文部分文字:
: : -------------------------------------------------------
: : 板主 ufotime 停權一周 並 板務警告一次
: : -----------------------------------------------------------
: 誰規定 申訴訴求內容為何?
: 判決就一定要照給??
: 判決本應 根據事實發生內容 與相關人發言內容
: 然後依據 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才是應當~
: 有人提申訴 那我就必須考量相關文章 以及內容 並給予適當之處置
: 不是申訴人想要甚麼 我就要照給~
: : 二、組長判決未依組規程序處裡
: : 依據組長判決部分主文:
: : -----------------------------------------------------------
: : 申訴人被刪文章說明
: : 且係因為 申訴人對 第一篇刪文處置不服
: : 故才有第二篇 被刪文章之產生
: : 本判決內 亦同時且有必要 會 針對第一篇文章被刪處置
: : 一併說明
: : -----------------------------------------------------------
: : 申訴人係以本人刪除第二篇文的處份做出申訴
: : 而組長卻擅自連結第一篇未與板主詳盡溝通的處份
: : 對板主職權申訴處理事項
: : 1.
: : 對板主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完畢。
: : 若對板主最終解釋不服或在 48小時 後板主不與理會,請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 : 也就是說第一篇文尚未與板主溝通完畢,甚至未提出申訴,組長就逕行處理
: 判決內文已說明
: 您已經〝發公告〞 要求申訴人至組務申訴
這篇公告所指是第一篇文之刪除處份
請勿混在一起。
: 申訴人也應您的要求 到組務申訴
: 您也即時完成回應
: 根據您
: 最後發言推文 #1GQzi7ZJ (L_TaiwanPlaz)
: → ufotime:中的先事聲明沒有異議,故我當然是依照聲明po出阿 10/03 20:04
: ※ ufotim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10/04 10:16
: 其他人也沒有意見了
: 最後發言的也是你~
: 則本來就應該當作已經 於組務〝公開〞完成溝通程序
: 既然資料齊備
: 組務這裡就必須依據雙方對話內容 以及相關文章資料予以判決
: 程序上並無失當
在你引述的推文中, 是指我與另外兩位板主的溝通
跟申訴人毫無關係,請勿把申訴人跟其他兩位板主的溝通程序混為一談
: : 三、組長判決未依照規定,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 : 依組長判決主文第七點部分文字:
: : ---------------------------------------------------------------
: : 明確違反 該板板規
: : 2-0.3 高雄板板規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實施
: : 板規的制定以維護看板秩序,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為最高宗旨
: :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同時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 :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 : 之精神
: : 且因其個人之因素 以其個人反對意見 公告發佈
: : 造成版友於規定上的 無所適從
: : 有影響板面之秩序之情事
: : -------------------------------------------------------
: : 該判決已牽涉到罪刑(停權一周)
: : 組長在引用板規上竟是其精神
: : 更無視板主個人意見表達,並不影響板主群多數決議之既定事實
: ^^^^^^^^^^^^^^^^^^^^^^^^^^^^^^^^^^^^^^^^^^^^^^^^^^^
: : 板友本來就無須遵守板主個人意見。
: 您說得很好
: 〝板主個人意見表達,並不影響板主群多數決議之既定事實〞
: 那試問 您又有何必要 需要以 〝公告〞發佈您自己的個人意見
: 公告本應 具有相關板務效力
: 還要=> 〝板友無須遵守板主個人意見〞
: 意思是要 板友不用理會板主公告??
: 你可知道
: 這樣 會造成未來板友對於〝板務公告〞之信任 降低
: 濫用公告的 影響板務甚具
: 根據此說明 本組務更深信此次判決並無失當之處
: 未來在該板主申請再回任之同時 會一併考量其適任程度 後
: 在評估是否給予回任
因為個人意見表達已於板主群討論過程明確以先事聲明的方式
提出將會把先事聲明附在公告上,所以我依據會議無異議通過之列入先事聲明
進行張貼公告,但是內容係屬板主個人意見,對板友而言何來無所適從
請勿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 : 四、組長對於瀆職認定不合事實
: : 依據組長判決主文第8點部分文字:
: : ---------------------------------------------------------------------
: : 又 於 發佈板務討論事項 之同時
: : 並在未取得版主群合議確認之前提下 任意將自身板務討論文章
: : 以 〝公告〞 發佈 並造成板務與板面秩序之影響
: : 已有瀆職之情事
: : ----------------------------------------------------------------------
: : 然依據我國會議規範即明示,會議程序應包含下列
: : 提出議案(視性質徵求附議)---->討論---->表決
: : 然本人於組務張貼之板主群討論站內信(附件三)部分文字:
: : --------------------------------------------------------------------
: : 另外先事聲明,如果罰則修改變統一一個月,我將會在公告上附上不同意見書。
: : ---------------------------------------------------------------------
: : 即已明確於討論過程中表達先事聲明應列在公告上
: : 而c板主逕行公告後,未於公告或討論過程中反對列上本人先事聲明
: : 討論過程中,針對各議案都應表達立場,否則就視同無異議通過
: : 故本人於公告決議後,依照先事聲明張貼不同意見書
: : 係屬於板主討論決議事項之一,組長判決認知與事實不符
: 我國的會議規範??
: 請去查查 中華民國的 法規資料庫
: 每個單位都有其自己的會議規範
: 我是不知道你要抓的 是哪個部會來的會議規範?
: 且該會議規範 是不是適用 三人內部會議 也是問題
: 會議規範本來就是開會的人自己說好就好
: 當然 你們三個板主群應該是沒這東西
: 不然#1GQxt8oV (L_TaiwanPlaz) 就不會有其他版主
: 對於您個人自以為有規範的 認知
: 給予反對的意見了
: 又 就算有這東西
: 另兩個在你們三個人信件往來會議中 是否有同意該將會議內容公開??
: 或僅給予確認結論公告公布??
: 就我最後詢問的結果
: 應為後者而以
: 不包括你自己以為的 不同意見書
: 但 如果是 你個人的會議規範
: 硬要別人去遵守的話
: 那我只能說
: 或許 你應該去PTT2找個個人板自己開
: 自己要怎樣的規則 自己律訂
: 我就管不到你
: 但 你現在的行為
: 已經嚴重影響到板務進行
: 我就不能不管~
: 這是我身為小組長的職權
ptt受教育部及中華民國法令管轄
所以在會議上應遵照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
http://www.ntnu.edu.tw/ga/document/law/meeting/meeting_rule.htm
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民字第五○四四○號公佈試行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廿號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佈施行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
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 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附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九十八條(另定議事規則)
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內,得另定議事規則施行之。
另外關於會議程序請見
第九十九條(未規定事項)
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 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國父民權初步
二節 會議之規則嚐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
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
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沖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爲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
之會議可也。有規則之會議,則異於是,其組織必有擧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
一定之秩序,有條不紊。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於主座以討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
之案,必當按次討論,而後依法表決。一言一動,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
思廣益之功,使與會者亦得練習其經驗,加增其智能也。
簡單來說就是提議,討論,表決三個階段
何來三個人開會說好就好之由?
請組長勿發表違反國家行政命令之言。
: : 4.結論:
: : 綜上所述,本人在此提出申訴以維護本人之權利
: : 望請群組長可以針對組長一事見其時效性盡速處理,感謝。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109.71
1F:推 VOT1077:你PO的那是師範大學的會議規範~~...... 10/04 13:05
2F:→ ufotime:.....這是內政部頒發的... 10/04 13:06
3F:推 VOT1077:喔 內政部沒找到東西耶~ 法規資料庫也沒有~ 10/04 13:13
民字就是內政部的文號....
請組長以民字搜尋看看,只要是內政部統一發布的都是民字
只是在這幾十年改為台內民字
4F:推 VOT1077:我看到了 退步言之 你拿一個 沒有強制性的規範 要人遵守?? 10/04 13:24
有無強制性,要由國家司法來仲裁
不論會議規範之強制性,也不論民權初步在憲法上不可動搖的基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但是我現在是以我國憲法基礎的會議規則來執行
請問有任何問題嗎?
5F:推 VOT1077:又再請問 你們三人的會議 符合第二大條 適用範圍的哪個?? 10/04 13:27
6F:→ VOT1077:各級議事機關? 各級行政機關? 各種人民團體? 10/04 13:28
7F:→ VOT1077: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10/04 13:29
8F:→ VOT1077:還是 各種審查會、處理附委案件之委員會?? 10/04 13:29
9F:→ VOT1077:或是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 10/04 13:30
依站規我們屬於批踢踢之板務(也就是俗稱的板主),自當屬於批踢踢之行政人員之一
既然批踢踢是國家學術網路的一部分,而其行政人員更是行政機關的一分子
應當屬於各級行政機關。
10F:推 VOT1077:如果你堅持要照這個規範的話 我們就先來看適用範圍~ 10/04 13:32
11F:→ VOT1077:各級行政機關?? 喔~我甚麼時候有領國家薪水了?? 10/04 13:33
國家薪水有無跟是否為行政機關一分子無關,總統府許多國策顧問與資政都是無給職
12F:→ VOT1077:還是我甚麼時候 具有公務員身份了?? 10/04 13:33
公務人員與行政機關無關,各級行政機關可以約聘志工或臨時人員等等
13F:→ VOT1077:你要不要先去搞清楚 台灣大學資訊社團 是不是行政機關先? 10/04 13:34
另外請看清楚適用範圍中的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也就是說板主群以會議方式進行多數決
即在適用範圍內,行政機關或各種機關只是一個延伸解釋而已
14F:→ VOT1077:簡單說 就是你自己以為自己是行政公務體系下的一員 10/04 13:36
所以我們要依照國家法令、行政院行政命令行事阿
麻將板也是因為這樣被強迫關閉約方城之戰功能
15F:→ VOT1077:所以要人家照行政機關的方式走 ....我懂了 10/04 13:36
16F:推 VOT1077:又扯到麻將板...= = 隨便你 你繼續自己想像自己的認知吧 10/04 13:38
17F:→ VOT1077:不做其他回應了 10/04 13:39
18F:推 VOT1077:對了 如果你覺得我違反國家行政命令 請去告我吧~ ~ 10/04 13:41
所以我正在上訴群組長,並靜候裁決。
19F:推 ganbaday:版主桶人時也沒有讓被告答辯的機會.PTT程序又不是國會 10/04 14:13
依據板規有板主再議的程序 這跟國會應該無關
申訴程序應類比司法程序,板主屬於行政機關,行政處份若有問題可提訴願(如再議)
不服訴願結果再向組務板(地方法院)提出申訴
對組務板結果不服再向群組務板(高等法院)提出申訴
唯依照規定,群組長定案(讞)後,不得上訴,不然有時候還是要到站方(最高法院)層級
20F:→ ganbaday:PTT只禁止【違法的文章】而不是程序也照法律好嗎 10/04 14:14
21F:→ ganbaday:若照法律,站長還要選罷法,還要有政黨有"站會" 監查院 10/04 14:15
22F:→ ganbaday:PTT就是"版主群協議出共識"即可,什麼方式沒有規範 10/04 14:16
PTT任何行為及規定都受國家法令之管轄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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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三編 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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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ptt處理文章違規上都有明確程序
何來程序不照法律之說呢?
23F:推 ganbaday:PTT是私人站,是集權為主,部分民主的體制,你看一下站規 10/04 14:19
24F:→ ganbaday:"版主權利義務",版主內建立法權,不用開會也能定板規 10/04 14:20
照你這樣說,三個都具有立法權的板主如何訂定板規?
25F:推 snowtoya:長這個樣子的鬧板小白我見過很多隻,板主還是第一次看到 10/04 15:09
26F:→ snowtoya:獵奇!(圍觀) 10/04 15:09
27F:推 benny0125:就是好運讓我選上 謀咩安抓 10/04 15:11
28F:→ samallan:前板主什麼樣,繼任者就怎麼樣阿(自嘲) 10/04 15:23
29F:推 poning:會議規範沒有法律授權 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命令 10/04 15:29
行政程序法跟法律授權無關
內政部之會議規範對於該案件有無強制性有待司法機關檢驗
本人這次引用會議規範是在於該規範所提供之議事程序
為我國立國精神之三民主義中的民權,這又涉及到更高層面的認知了,要檢驗很困難
但關鍵點在於議事程序提出議案(附議)->討論->表決,本就屬於一般開會常見的程序
如果去質疑這樣普世的議事程序,那板主群要如何開會?
30F:推 victoryss:太會跳了吧XDDDDDDDDDDD 根本是小芬的翻版XDDDDDDDDDDD 10/04 15:48
請注意看這段
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
所以重點根本就不是強制力的問題,而是在一個議事程序上的爭點
而這爭點也應該是有一個可資遵循的規範去討論,不應為組長、其他板主的個人見解
討論階段中的先事聲明是否列上,就算是一個議案並且在討論過程中提出
討論過程中對於各種附加在主動議(議案)上的(一般稱為附屬動議)也要進行表決
而對於先事聲明是否列上的表決應為無異議認可
這次討論唯一問題是沒有人主持,所以並未有人主持議事程序
所以任何意見都應該由與會者(板主群)積極表達立場
否則都應在"表決"時被視為無異議通過,不然對於議事運作有極大傷害
(沒主席到底討論何時終止?)
這次表決時,針對大家的討論意見,有贊成有反對,唯獨對我提出的先事聲明無意見
表決後公告,自當視為該"先事聲明列上公告"為無異議認可。
組長現在無視本人在討論階段中提的先事聲明,
組長也應該要先證明本次議案公告表決結果
,在討論時是否應包含該先事聲明的文字(也就是不同意見書)
如果其他板主未表達意見,且逕行公告,那就當視為在討論時對先事聲明無異議。
※ 編輯: ufotime 來自: 218.173.109.71 (10/04 16:18)
32F:→ poning:再者會議規範並未表明其依據何法律規定 不符行程173-1規定 10/04 16:09
33F:→ poning:也因為如此會議規範也不屬中央法規標準法7規定之法規命令 10/04 16:11
34F:推 poning:沒有強制性的規範效力 縮網址看不到原文影本 10/04 16:14
35F:→ applepies:這裡是ptt,不是內政部,難不成板主要怎麼當,還要請教 10/04 16:14
36F:→ applepies:內政部長嗎? 10/04 16:14
37F:→ poning:可搜尋 台內民字第0990146094號函 10/04 16:14
※ 編輯: ufotime 來自: 218.173.109.71 (10/04 16:24)
38F:→ camry2006:先請問原PO 板主在公家機關等同那個職位? 10/04 16:32
39F:→ heavenwu:我可以把投它的那一票收回來嗎?? 10/04 16:43
40F:推 benny0125:怎麼那麼好笑啊XD 10/04 17:52
41F:推 ganbaday:你知道PTT只是個私人站台吧? 國家法律管不到私人的"程序" 10/04 18:58
42F:→ ganbaday:另外,開會就是討論事情,今晚吃啥也能是開會呀= = 10/04 19:00
43F:→ ganbaday:討論吃啥還要主席/司儀/記錄嗎? 站長開會都沒這麼龜毛了 10/04 19:01
44F:→ ganbaday:再者,鍵盤會議人不是同時在,嚴格來說這只是信件往返, 10/04 19:02
45F:推 victoryss:樓上你跟NPC講話他聽某 10/04 19:04
46F:→ ganbaday:我在里民步告欄貼一篇,你也貼一篇回我,這叫開會? 10/04 19:05
47F:→ ganbaday:ptt連法人都不是,何況下面的板,什麼組織團體都不是... 10/04 19:06
48F:推 raiyuyu:沒錯,是NPC無誤! 10/04 19:20
49F:→ raiyuyu:難怪這般強詞奪理。 10/04 19:21
50F:→ raiyuyu:閱。 10/04 19:21
51F:推 benny0125:NPC讓我噴飯了XDDDDDDD 10/04 19:42
52F:推 raiyuyu:唉...因為他只選擇自己要說的!完全罔顧他人想法。 10/04 20:55
53F:→ viviberry:我只聽過口頭承認也有法律效用 10/04 21:34
54F:推 esunbank:奇怪 有這麼喜歡當版主?? 10/05 05:54
55F:推 victoryss:她不是想當板主 她是想當皇帝吧 去看她剛上任的公告 10/05 10:43
56F:推 victoryss:去看她剛上任的公告還有組務爭議的幾篇 10/05 10:43
57F:推 victoryss:雖然講話很厲害但是言行舉止完全不把人放在眼裡 10/05 10:43
58F:→ camry2006:朕賜給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給的,你不能搶 10/05 14:15
59F:推 raiyuyu:他當板主能讓大家這樣同仇敵愾,也算他有本事! 10/05 14:51
60F:推 UponSunrise:法令是什麼都搞不懂的人在那邊據理力爭個啥XDDDD 10/05 20:43
61F:→ UponSunrise:真的很想弱弱問一句:您法學緒論有上過嗎????? 10/05 20:44
62F:→ bbbing:跟法學緒論無關,重要的是有沒有動腦想過法規的本質 10/05 22:19
63F:→ UponSunrise:怎麼會無關呢?這是最基本的架構組合跟性質釋疑 10/05 22:43
64F:推 jaky11:哈哈哈 法規可以解釋成這樣也算一絕了 10/05 23:37
65F:推 rabbit777773:真想問 他會一路申訴到底嗎 10/06 00:45
66F:推 rabbit777773:如果他是這版的板主 樓上桶一推了XDDDDD 10/06 01:01
67F:推 rabbit777773:這樣也能扯到 三民主義 跟國父 XDDDDDD 10/06 05:44
68F:推 victoryss:樓上都沒在聽我講話 就說它是NPC了嘛齁齁齁 10/06 12:52
69F:推 victoryss:必須要解前置任務(開放買賣文and讓它一個人當板皇) 10/06 12:52
70F:推 victoryss:才可能會有其他答覆 10/06 12:53
71F:推 sunshine1212:真的好會掰喔,拍拍手,能這樣也不枉為....哈哈哈 10/27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