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fotime (戏子阿德)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申诉] L_TaiwanPlaz组长VOT1077 判决不服
时间Thu Oct 4 12:58:29 2012
※ 引述《VOT1077 (Arsene 风之谷卫鹰 )》之铭言:
: ※ 引述《ufotime (戏子阿德)》之铭言:
: : 1.申诉人: ufotime
: : 2.被申诉人:VOT1077
: : 3.组长裁决主文(附件一):
: : ● 3094 ! 10/03 VOT1077 □ [宣判] samallan 申诉 ufotime 案(10/02)
: : ┌─────────────────────────────────────┐
: : │ 文章代码(AID): #1GR5BB64 (L_TaiwanPlaz) [ptt.cc] [宣判] samallan 申诉 uf │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349276363.A.184.html │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 : 4.请求:组长撤销本人警告及停权处份。
: : 5.理由:
: : 一、组长判决与板众申诉诉求不同
: : 依附件二,[申诉] 高雄板ufotime无理删文
: : 申诉诉求:将申诉人 被删除文章寄回本人信箱
: : 组长的判决明显与诉求不同。
: : 依据组长裁决主文部分文字:
: : -------------------------------------------------------
: : 板主 ufotime 停权一周 并 板务警告一次
: : -----------------------------------------------------------
: 谁规定 申诉诉求内容为何?
: 判决就一定要照给??
: 判决本应 根据事实发生内容 与相关人发言内容
: 然後依据 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才是应当~
: 有人提申诉 那我就必须考量相关文章 以及内容 并给予适当之处置
: 不是申诉人想要甚麽 我就要照给~
: : 二、组长判决未依组规程序处里
: : 依据组长判决部分主文:
: : -----------------------------------------------------------
: : 申诉人被删文章说明
: : 且系因为 申诉人对 第一篇删文处置不服
: : 故才有第二篇 被删文章之产生
: : 本判决内 亦同时且有必要 会 针对第一篇文章被删处置
: : 一并说明
: : -----------------------------------------------------------
: : 申诉人系以本人删除第二篇文的处份做出申诉
: : 而组长却擅自连结第一篇未与板主详尽沟通的处份
: : 对板主职权申诉处理事项
: : 1.
: : 对板主申诉前,请先确实与板主沟通完毕。
: : 若对板主最终解释不服或在 48小时 後板主不与理会,请再使用本申诉管道。
: : 也就是说第一篇文尚未与板主沟通完毕,甚至未提出申诉,组长就迳行处理
: 判决内文已说明
: 您已经〝发公告〞 要求申诉人至组务申诉
这篇公告所指是第一篇文之删除处份
请勿混在一起。
: 申诉人也应您的要求 到组务申诉
: 您也即时完成回应
: 根据您
: 最後发言推文 #1GQzi7ZJ (L_TaiwanPlaz)
: → ufotime:中的先事声明没有异议,故我当然是依照声明po出阿 10/03 20:04
: ※ ufotim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10/04 10:16
: 其他人也没有意见了
: 最後发言的也是你~
: 则本来就应该当作已经 於组务〝公开〞完成沟通程序
: 既然资料齐备
: 组务这里就必须依据双方对话内容 以及相关文章资料予以判决
: 程序上并无失当
在你引述的推文中, 是指我与另外两位板主的沟通
跟申诉人毫无关系,请勿把申诉人跟其他两位板主的沟通程序混为一谈
: : 三、组长判决未依照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 : 依组长判决主文第七点部分文字:
: : ---------------------------------------------------------------
: : 明确违反 该板板规
: : 2-0.3 高雄板板规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实施
: : 板规的制定以维护看板秩序,保护一般板友之讨论权益为最高宗旨
: : 板规修正後亦同,且同时遵守中华民国法令、 TANET 管理规则以及批踢踢站规
: : 板规文义如有争议之情形时由板主群合议後作最终解释
: : 之精神
: : 且因其个人之因素 以其个人反对意见 公告发布
: : 造成版友於规定上的 无所适从
: : 有影响板面之秩序之情事
: : -------------------------------------------------------
: : 该判决已牵涉到罪刑(停权一周)
: : 组长在引用板规上竟是其精神
: : 更无视板主个人意见表达,并不影响板主群多数决议之既定事实
: ^^^^^^^^^^^^^^^^^^^^^^^^^^^^^^^^^^^^^^^^^^^^^^^^^^^
: : 板友本来就无须遵守板主个人意见。
: 您说得很好
: 〝板主个人意见表达,并不影响板主群多数决议之既定事实〞
: 那试问 您又有何必要 需要以 〝公告〞发布您自己的个人意见
: 公告本应 具有相关板务效力
: 还要=> 〝板友无须遵守板主个人意见〞
: 意思是要 板友不用理会板主公告??
: 你可知道
: 这样 会造成未来板友对於〝板务公告〞之信任 降低
: 滥用公告的 影响板务甚具
: 根据此说明 本组务更深信此次判决并无失当之处
: 未来在该板主申请再回任之同时 会一并考量其适任程度 後
: 在评估是否给予回任
因为个人意见表达已於板主群讨论过程明确以先事声明的方式
提出将会把先事声明附在公告上,所以我依据会议无异议通过之列入先事声明
进行张贴公告,但是内容系属板主个人意见,对板友而言何来无所适从
请勿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 : 四、组长对於渎职认定不合事实
: : 依据组长判决主文第8点部分文字:
: : ---------------------------------------------------------------------
: : 又 於 发布板务讨论事项 之同时
: : 并在未取得版主群合议确认之前提下 任意将自身板务讨论文章
: : 以 〝公告〞 发布 并造成板务与板面秩序之影响
: : 已有渎职之情事
: : ----------------------------------------------------------------------
: : 然依据我国会议规范即明示,会议程序应包含下列
: : 提出议案(视性质徵求附议)---->讨论---->表决
: : 然本人於组务张贴之板主群讨论站内信(附件三)部分文字:
: : --------------------------------------------------------------------
: : 另外先事声明,如果罚则修改变统一一个月,我将会在公告上附上不同意见书。
: : ---------------------------------------------------------------------
: : 即已明确於讨论过程中表达先事声明应列在公告上
: : 而c板主迳行公告後,未於公告或讨论过程中反对列上本人先事声明
: : 讨论过程中,针对各议案都应表达立场,否则就视同无异议通过
: : 故本人於公告决议後,依照先事声明张贴不同意见书
: : 系属於板主讨论决议事项之一,组长判决认知与事实不符
: 我国的会议规范??
: 请去查查 中华民国的 法规资料库
: 每个单位都有其自己的会议规范
: 我是不知道你要抓的 是哪个部会来的会议规范?
: 且该会议规范 是不是适用 三人内部会议 也是问题
: 会议规范本来就是开会的人自己说好就好
: 当然 你们三个板主群应该是没这东西
: 不然#1GQxt8oV (L_TaiwanPlaz) 就不会有其他版主
: 对於您个人自以为有规范的 认知
: 给予反对的意见了
: 又 就算有这东西
: 另两个在你们三个人信件往来会议中 是否有同意该将会议内容公开??
: 或仅给予确认结论公告公布??
: 就我最後询问的结果
: 应为後者而以
: 不包括你自己以为的 不同意见书
: 但 如果是 你个人的会议规范
: 硬要别人去遵守的话
: 那我只能说
: 或许 你应该去PTT2找个个人板自己开
: 自己要怎样的规则 自己律订
: 我就管不到你
: 但 你现在的行为
: 已经严重影响到板务进行
: 我就不能不管~
: 这是我身为小组长的职权
ptt受教育部及中华民国法令管辖
所以在会议上应遵照内政部颁订之会议规范
http://www.ntnu.edu.tw/ga/document/law/meeting/meeting_rule.htm
会 议 规 范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内民字第五○四四○号公布试行
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七月廿号内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号公布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於下列会议均适用之:
(一) 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决议者,如各级议事机关之会议,各级行
政机关之会议,各种人民团体之会议,各种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等。
(二) 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如各种审查会、处理附委案件之委员会等。
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得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九十八条(另定议事规则)
各种会议得就实际需要,在不抵触本规范之范围内,得另定议事规则施行之。
另外关於会议程序请见
第九十九条(未规定事项)
本规范未规定事项,依 国父民权初步之规定。
国父民权初步
二节 会议之规则嚐见邦人之所谓会议者,不过聚众於一堂,每乏组织,职责缺如,遇事
随便发言,彼此交谈接语,全无秩序。如此之会议,吾国社会殆成习惯。其於事体容或有
可达到目的之时,然误会之端、冲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谓之爲不正式、不完备、不规则
之会议可也。有规则之会议,则异於是,其组织必有擧定之职员,以专责成;其行事必按
一定之秩序,有条不紊。如提议一案也,必先请於主座以讨地位,得地位而後发言;既提
之案,必当按次讨论,而後依法表决。一言一动,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
思广益之功,使与会者亦得练习其经验,加增其智能也。
简单来说就是提议,讨论,表决三个阶段
何来三个人开会说好就好之由?
请组长勿发表违反国家行政命令之言。
: : 4.结论:
: : 综上所述,本人在此提出申诉以维护本人之权利
: : 望请群组长可以针对组长一事见其时效性尽速处理,感谢。
: 以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3.109.71
1F:推 VOT1077:你PO的那是师范大学的会议规范~~...... 10/04 13:05
2F:→ ufotime:.....这是内政部颁发的... 10/04 13:06
3F:推 VOT1077:喔 内政部没找到东西耶~ 法规资料库也没有~ 10/04 13:13
民字就是内政部的文号....
请组长以民字搜寻看看,只要是内政部统一发布的都是民字
只是在这几十年改为台内民字
4F:推 VOT1077:我看到了 退步言之 你拿一个 没有强制性的规范 要人遵守?? 10/04 13:24
有无强制性,要由国家司法来仲裁
不论会议规范之强制性,也不论民权初步在宪法上不可动摇的基础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於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但是我现在是以我国宪法基础的会议规则来执行
请问有任何问题吗?
5F:推 VOT1077:又再请问 你们三人的会议 符合第二大条 适用范围的哪个?? 10/04 13:27
6F:→ VOT1077:各级议事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 各种人民团体? 10/04 13:28
7F:→ VOT1077: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 10/04 13:29
8F:→ VOT1077:还是 各种审查会、处理附委案件之委员会?? 10/04 13:29
9F:→ VOT1077:或是 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 10/04 13:30
依站规我们属於批踢踢之板务(也就是俗称的板主),自当属於批踢踢之行政人员之一
既然批踢踢是国家学术网路的一部分,而其行政人员更是行政机关的一分子
应当属於各级行政机关。
10F:推 VOT1077:如果你坚持要照这个规范的话 我们就先来看适用范围~ 10/04 13:32
11F:→ VOT1077:各级行政机关?? 喔~我甚麽时候有领国家薪水了?? 10/04 13:33
国家薪水有无跟是否为行政机关一分子无关,总统府许多国策顾问与资政都是无给职
12F:→ VOT1077:还是我甚麽时候 具有公务员身份了?? 10/04 13:33
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无关,各级行政机关可以约聘志工或临时人员等等
13F:→ VOT1077:你要不要先去搞清楚 台湾大学资讯社团 是不是行政机关先? 10/04 13:34
另外请看清楚适用范围中的
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决议者,也就是说板主群以会议方式进行多数决
即在适用范围内,行政机关或各种机关只是一个延伸解释而已
14F:→ VOT1077:简单说 就是你自己以为自己是行政公务体系下的一员 10/04 13:36
所以我们要依照国家法令、行政院行政命令行事阿
麻将板也是因为这样被强迫关闭约方城之战功能
15F:→ VOT1077:所以要人家照行政机关的方式走 ....我懂了 10/04 13:36
16F:推 VOT1077:又扯到麻将板...= = 随便你 你继续自己想像自己的认知吧 10/04 13:38
17F:→ VOT1077:不做其他回应了 10/04 13:39
18F:推 VOT1077:对了 如果你觉得我违反国家行政命令 请去告我吧~ ~ 10/04 13:41
所以我正在上诉群组长,并静候裁决。
19F:推 ganbaday:版主桶人时也没有让被告答辩的机会.PTT程序又不是国会 10/04 14:13
依据板规有板主再议的程序 这跟国会应该无关
申诉程序应类比司法程序,板主属於行政机关,行政处份若有问题可提诉愿(如再议)
不服诉愿结果再向组务板(地方法院)提出申诉
对组务板结果不服再向群组务板(高等法院)提出申诉
唯依照规定,群组长定案(谳)後,不得上诉,不然有时候还是要到站方(最高法院)层级
20F:→ ganbaday:PTT只禁止【违法的文章】而不是程序也照法律好吗 10/04 14:14
21F:→ ganbaday:若照法律,站长还要选罢法,还要有政党有"站会" 监查院 10/04 14:15
22F:→ ganbaday:PTT就是"版主群协议出共识"即可,什麽方式没有规范 10/04 14:16
PTT任何行为及规定都受国家法令之管辖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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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第三编 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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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ptt处理文章违规上都有明确程序
何来程序不照法律之说呢?
23F:推 ganbaday:PTT是私人站,是集权为主,部分民主的体制,你看一下站规 10/04 14:19
24F:→ ganbaday:"版主权利义务",版主内建立法权,不用开会也能定板规 10/04 14:20
照你这样说,三个都具有立法权的板主如何订定板规?
25F:推 snowtoya:长这个样子的闹板小白我见过很多只,板主还是第一次看到 10/04 15:09
26F:→ snowtoya:猎奇!(围观) 10/04 15:09
27F:推 benny0125:就是好运让我选上 谋咩安抓 10/04 15:11
28F:→ samallan:前板主什麽样,继任者就怎麽样阿(自嘲) 10/04 15:23
29F:推 poning:会议规范没有法律授权 非属行政程序法所规范之行政命令 10/04 15:29
行政程序法跟法律授权无关
内政部之会议规范对於该案件有无强制性有待司法机关检验
本人这次引用会议规范是在於该规范所提供之议事程序
为我国立国精神之三民主义中的民权,这又涉及到更高层面的认知了,要检验很困难
但关键点在於议事程序提出议案(附议)->讨论->表决,本就属於一般开会常见的程序
如果去质疑这样普世的议事程序,那板主群要如何开会?
30F:推 victoryss:太会跳了吧XDDDDDDDDDDD 根本是小芬的翻版XDDDDDDDDDDD 10/04 15:48
请注意看这段
系为辅导社会民众或团体组织於举行会议时,有可资遵循之运作规范
所以重点根本就不是强制力的问题,而是在一个议事程序上的争点
而这争点也应该是有一个可资遵循的规范去讨论,不应为组长、其他板主的个人见解
讨论阶段中的先事声明是否列上,就算是一个议案并且在讨论过程中提出
讨论过程中对於各种附加在主动议(议案)上的(一般称为附属动议)也要进行表决
而对於先事声明是否列上的表决应为无异议认可
这次讨论唯一问题是没有人主持,所以并未有人主持议事程序
所以任何意见都应该由与会者(板主群)积极表达立场
否则都应在"表决"时被视为无异议通过,不然对於议事运作有极大伤害
(没主席到底讨论何时终止?)
这次表决时,针对大家的讨论意见,有赞成有反对,唯独对我提出的先事声明无意见
表决後公告,自当视为该"先事声明列上公告"为无异议认可。
组长现在无视本人在讨论阶段中提的先事声明,
组长也应该要先证明本次议案公告表决结果
,在讨论时是否应包含该先事声明的文字(也就是不同意见书)
如果其他板主未表达意见,且迳行公告,那就当视为在讨论时对先事声明无异议。
※ 编辑: ufotime 来自: 218.173.109.71 (10/04 16:18)
32F:→ poning:再者会议规范并未表明其依据何法律规定 不符行程173-1规定 10/04 16:09
33F:→ poning:也因为如此会议规范也不属中央法规标准法7规定之法规命令 10/04 16:11
34F:推 poning:没有强制性的规范效力 缩网址看不到原文影本 10/04 16:14
35F:→ applepies:这里是ptt,不是内政部,难不成板主要怎麽当,还要请教 10/04 16:14
36F:→ applepies:内政部长吗? 10/04 16:14
37F:→ poning:可搜寻 台内民字第0990146094号函 10/04 16:14
※ 编辑: ufotime 来自: 218.173.109.71 (10/04 16:24)
38F:→ camry2006:先请问原PO 板主在公家机关等同那个职位? 10/04 16:32
39F:→ heavenwu:我可以把投它的那一票收回来吗?? 10/04 16:43
40F:推 benny0125:怎麽那麽好笑啊XD 10/04 17:52
41F:推 ganbaday:你知道PTT只是个私人站台吧? 国家法律管不到私人的"程序" 10/04 18:58
42F:→ ganbaday:另外,开会就是讨论事情,今晚吃啥也能是开会呀= = 10/04 19:00
43F:→ ganbaday:讨论吃啥还要主席/司仪/记录吗? 站长开会都没这麽龟毛了 10/04 19:01
44F:→ ganbaday:再者,键盘会议人不是同时在,严格来说这只是信件往返, 10/04 19:02
45F:推 victoryss:楼上你跟NPC讲话他听某 10/04 19:04
46F:→ ganbaday:我在里民步告栏贴一篇,你也贴一篇回我,这叫开会? 10/04 19:05
47F:→ ganbaday:ptt连法人都不是,何况下面的板,什麽组织团体都不是... 10/04 19:06
48F:推 raiyuyu:没错,是NPC无误! 10/04 19:20
49F:→ raiyuyu:难怪这般强词夺理。 10/04 19:21
50F:→ raiyuyu:阅。 10/04 19:21
51F:推 benny0125:NPC让我喷饭了XDDDDDDD 10/04 19:42
52F:推 raiyuyu:唉...因为他只选择自己要说的!完全罔顾他人想法。 10/04 20:55
53F:→ viviberry:我只听过口头承认也有法律效用 10/04 21:34
54F:推 esunbank:奇怪 有这麽喜欢当版主?? 10/05 05:54
55F:推 victoryss:她不是想当板主 她是想当皇帝吧 去看她刚上任的公告 10/05 10:43
56F:推 victoryss:去看她刚上任的公告还有组务争议的几篇 10/05 10:43
57F:推 victoryss:虽然讲话很厉害但是言行举止完全不把人放在眼里 10/05 10:43
58F:→ camry2006:朕赐给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给的,你不能抢 10/05 14:15
59F:推 raiyuyu:他当板主能让大家这样同仇敌忾,也算他有本事! 10/05 14:51
60F:推 UponSunrise:法令是什麽都搞不懂的人在那边据理力争个啥XDDDD 10/05 20:43
61F:→ UponSunrise:真的很想弱弱问一句:您法学绪论有上过吗????? 10/05 20:44
62F:→ bbbing:跟法学绪论无关,重要的是有没有动脑想过法规的本质 10/05 22:19
63F:→ UponSunrise:怎麽会无关呢?这是最基本的架构组合跟性质释疑 10/05 22:43
64F:推 jaky11:哈哈哈 法规可以解释成这样也算一绝了 10/05 23:37
65F:推 rabbit777773:真想问 他会一路申诉到底吗 10/06 00:45
66F:推 rabbit777773:如果他是这版的板主 楼上桶一推了XDDDDD 10/06 01:01
67F:推 rabbit777773:这样也能扯到 三民主义 跟国父 XDDDDDD 10/06 05:44
68F:推 victoryss:楼上都没在听我讲话 就说它是NPC了嘛齁齁齁 10/06 12:52
69F:推 victoryss:必须要解前置任务(开放买卖文and让它一个人当板皇) 10/06 12:52
70F:推 victoryss:才可能会有其他答覆 10/06 12:53
71F:推 sunshine1212:真的好会掰喔,拍拍手,能这样也不枉为....哈哈哈 10/27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