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smart1988違法判決
時間Tue Sep 18 22:36:17 2012
一、申訴之目的,在於板務的紛爭,交由組務裁決。使用者於組務板提出申訴,
板主亦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據,而非以使用者時限內未提出證據「不符合程序」,
即要求組務應盡速將申訴案駁回,致使用者申訴權益受損,遭剝奪看板發言權。
二、檢視該案,使用者 bluebe 提出代理申訴,因組規限定當事人提出,組務要求
應由當事人 pognini 提出。使用者 pognini 亦重新提出申訴,並附上板務
溝通信件記錄
#1GJmar-- (L_LifePlan)、
#1GKIhbCr (L_LifePlan)。
三、
#1GKW_Itq (L_LifePlan) 板主 P55555 於內文「請小組長定下期間內審判。」
,即表示板主亦認同為合乎程序的申訴案,予以說明,將此案交由組務裁決。
四、另外,從板主 P55555 於 9 月 14 日轉錄至 L_LifePlan 組務板的 50 餘封
板務溝通信件記錄,板主 P55555 與使用者 pognini 針對兩案均已完成溝通
程序,而非視為完成溝通即提出申訴,將該申訴案予以駁回。
五、另判罰水桶之處分期限,應以該板面的違規程度裁處,而非視板務溝通信件
(犯後態度) 為裁罰之依據,拒絕板主更改文章內容提議即加重處分。畢竟,
板主可裁定該文章是否符合板規,有違規則可予以處分。
六、板主 P55555 於 7 月 21 日即公告處分使用者 pognini 水桶六個月,8 月
10 日 (水桶期間) 又針對使用者 pognini 於 7 月 18 日的違規行為加重
處分,作法上有爭議之處。應於首篇公告即一併裁罰,而不是「查該人已有
違規紀錄,加重其處罰水桶兩個月。」畢竟後則公告的違規事實發生於前,
不應計為違規記錄。
七、依據以上六點說明,請板主 P55555 依組務之裁決,撤銷使用者 pognini
板規七的處分,並於
三日內重新裁量板規二的裁罰期限。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1.申訴人:p55555
: 2.被申訴人:smart1988
: 3.申訴理由:
: (1)
: 再該申訴案程序未完備前,該申訴人並未「轉錄判決主文」和「相關證據」
: 該申訴人均以複製貼上之方式,顯然並無完成組務板規所規定之申訴程序事項
: 在程序不完備的情況下,應視為無人提出申訴案
: (2)
: 唯在小組長無視組務規定的情況下,欲作出對本人不利之裁決
: 本人亦不願意接受小組長之指控,本人並非不願意對於申訴案作出說明
: 而是該申訴案並無完備程序,在沒有完備程序的情況
: 本人不知道何以小組長循私無視組務之規定,欲作出判決
: 本人只好優先提出答辯,並希望小組長就該申訴案能以程序不完備之情況下
: 宣告結案
: (4)
: 無奈小組長無視組務之規定,如欲申訴者,應「轉錄」相關證據在組務板
: (5)
: 故,在程序不完備的情況下,
: a.該申訴案根本不能成案
: b.並非由轉錄的動作,呈現之於組務之證據,毫無證據力
: 4.結論:
: smart1988 無視組規規定,逕自宣告本人敗訴
: 為無效之判決,違法之判決,請群組長介入。
: 本人亦要求群組長檢視其小組長身分是否給予應當之懲戒 !!!
: 相關證據,以下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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