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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rocfrank 被檢舉人:PTTAvenue小組 hrs113355 小組長 / CCRomance 板主 weedyc、sopsy、 missface、Rrn 檢舉主旨:PTTAvenue小組長及CCRomance板主群多次違規行為,涉及瀆職 missface、Rrn兩位未依小組規定上任,應剝奪其板主資格並就小組長未遵守 小組規予以懲處,謝謝! 說明: (1) weedyc板主上任申請文 316 s 12/18 sopsy □ [新增] CCRomance板主 317 s 12/18 weedyc R: [新增] CCRomance板主 318 s 12/18 oldswallow R: [新增] CCRomance板主 missface板主上任申請文,未見missface新任板主附議文 387 s 2/10 weedyc □ [申請] CCRomance 新增板主及解除靜板 388 s 2/11 sopsy R: [申請] CCRomance 新增板主及解除靜板 Rrn板主上任申請文,未見Rrn新任板主附議文 444 s 8/20 missface □ [申請] CCRomance新增板主暨解除靜板唯讀時程 445 s 8/20 sopsy R: [申請] CCRomance新增板主暨解除靜板唯讀時程 (2) 基於 ┌─────────────────────────────────────┐ │ 文章代碼(AID): #1D1cSa_y (L_PTTAvenue) [ptt.cc] [公告] PTTAvenue 新組規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PTTAvenue/M.1292265252.A.FFC.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作者 hrs113355 (分子旋光性) 看板 L_PTTAvenue 標題 [公告] PTTAvenue 新組規 (2010/12/13 修訂) 時間 Tue Dec 14 02:34:09 2010 ─────────────────────────────────────── 2. [新增] + 看板英文名稱 + "板主" 二、若該板已有板主,請現任板主依文章範本分別填妥必要欄位申請,並且新 任板主需推文或回文表達其意願: (若該板有兩位以上的板主,請其餘板主推文或回文附議) (若被新增的板主也有兩位以上,也請都推文或回文表達就任意願) (1) 看板英文名稱 (2) 申請人ID (3) 新增理由說明 (4) 是否交接 (5) 原板主名單 (6) 更換後的板主名單 每位被新增之板主依群組規定必須滿足登入次數已達200次以上、發表文章數大 於200篇、註冊註冊時間滿一年等條件。現任板主請說明合理的新增理由(如投票 結果、徵求報名結果…等),否則將視情況不予受理。 -- 真 愛 無 國 界 Welcome to CCR enjoy more fu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50.138.24
1F:→ bbbing:這種程度的違規實質上無影響,頂多補足程序... 08/29 11:19
2F:→ mylife2001:就補吧 08/29 11:21
3F:→ rocfrank:小組規是h小組長自己立的 自己帶頭不尊守 不該懲處嗎? 08/29 11:23
4F:推 Kay731:他們自己喜歡怎樣就怎樣 反正自做自為很久了 08/29 11:26
5F:推 cutesakai:樓上也沒好到哪去 (  ̄ c ̄)y▂ξ 08/29 11:27
6F:推 hateOnas:我比較想拔某另一組的小組長啊 08/29 11:29
7F:→ revorea:#1G0kqSuL (About_Life) 是被吃掉還是要檢舉王開新串上訴? 08/29 11:35
8F:→ chingfen:不守程序的人指責別人不守程序...科科 08/29 11:36
請你告訴我那裡不守程序了,當個無權的鄉民若有不守程序,那又會有什麼傷害呢? 你有被我不守程序下水桶或劣退過嗎?
9F:推 Cycylno: 所以犯法的人不能要求別人守法...? 這個社會怎麼了... 08/29 11:39
10F:→ bbbing:懲處頂多口頭警告的程度,因為實質上就是沒有任何影響... 08/29 11:44
11F:→ bbbing:雖然板主開板後的執法我也覺得莫名其妙 08/29 11:45
12F:→ bbbing:作賊的當然可以喊抓賊,只是看起來會很可笑 08/29 11:46
13F:→ TheCalmComes:就是有這些不照規定來的人自以為沒差,社會才會亂 08/29 11:47
14F:→ TheCalmComes:酒駕或闖紅燈被取締,是否也可以說沒肇事,不用罰? 08/29 11:48
15F:推 cutesakai:犯法的當然可以檢舉別人,只是五十步笑百步 08/29 11:49
16F:→ TheCalmComes:無照駕駛被取締,可以補考駕照不用罰? 08/29 11:49
17F:→ bbbing:這比喻差遠了 08/29 11:51
18F:→ hateOnas:放兩個月沒辦你就上訴吧 08/29 11:53
19F:→ hateOnas:挖哩勒 ...你也不是申訴人 @_@ 08/29 11:54
20F:→ bbbing:拿無照駕駛比喻更可笑,繳罰款可以補出示駕照算"未帶駕照" 08/29 11:54
21F:推 smart1988:時間真多...真好 08/29 12:11
22F:→ TheCalmComes:"無照駕駛"和"未帶駕照"是兩碼事,比喻真妙 08/29 12:15
23F:→ TheCalmComes:都給你開無照駕駛罰單了,哪能讓你補駕照改開 08/29 12:17
24F:→ TheCalmComes:你當監理站的人白癡不會看違規日期與發照日期嗎? 08/29 12:18
25F:→ ganbaday:他的第一點倒是沒抓錯 確實有程序瑕疵被逮到了 08/29 12:29
26F:→ ganbaday:而這個程序問題因為沒啥實質影響 頂多口頭警告也是真的XD 08/29 12:33
27F:→ TheCalmComes:社會上所有犯法行為若無實質影響也都能只警告就好了 08/29 12:40
28F:→ bbbing:#1BeVb21C (SYSOP) 法務的推文 08/29 14:59
29F:→ bbbing:行政上的犯法跟馬路上的犯法差得可遠了 08/29 15:04
30F:→ atien666:原PO不意外 08/29 15:27
31F:→ chingfen:不守程序就是犯法嗎?我怎不知道...有人可以提點一下嗎? 08/29 15:33
32F:→ TheCalmComes:我一開始重點就在於,有些人不守程序,社會才會亂 08/29 16:11
33F:→ TheCalmComes:老是抱持著"事後再彌補"的無所謂心態 08/29 16:12
34F:→ TheCalmComes:所以舉了較誇張的交通違規做例子 08/29 16:14
35F:→ TheCalmComes:反倒是bbbing用可笑的補駕照就可不罰無照駕駛做說明 08/29 16:17
36F:推 revorea:"原PO不意外" 這句話差不多是對人不對事的人身攻擊了... 08/29 16:17
37F:→ TheCalmComes:你真的懂交通法嗎? = = 08/29 16:17
38F:→ TheCalmComes:況且今天的違反程序不是偶發一次,而是接二連三 08/29 17:17
39F:→ TheCalmComes:都可稱為歪風了卻只有口頭警告的話,有點說不過去 08/29 17:18
40F:→ atien666:陳述事實罷了 08/29 17:50
41F:→ bbbing:嗚喔,交通法的專家耶 08/29 19:55
42F:→ ganbaday:違反行政程序 跟 違反交通法規 不一樣喔 08/29 22:30
43F:推 ganbaday:程序好難想例子呀,假設賠錢的調解書好了,錢給了其實就 08/29 22:39
44F:→ ganbaday:完成,但調解書卻得送法院檢查文字有沒有OK,沒寫好就 08/29 22:40
45F:→ ganbaday:退回。程序錯誤頂多重寫,已經賠$不可能不算數,理解吧 08/29 22:41
46F:→ ganbaday:無照駕駛是違法,補考駕照仍不影響當時沒駕照仍是違法 08/29 22:43
47F:→ ganbaday:但程序不符沒影響法律狀態,錢給了就算,行政文書補就OK 08/29 22:43
48F:推 chingfen:有勞ganbaday大,感謝您費心解釋 <(_ _)> 08/29 22:4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20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 9 條 人事資料之建立、異動及更新,應力求正確。嗣後個人資料之異動,當事 人應主動於一個月內提供,人事主管人員並應確實查驗及登錄。如有漏辦 、偽造、變造、毀損或作不實之登錄等情事,各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 節輕重,依法懲處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人事資料管理績效優良者,得依 有關規定覈實予以獎勵。 各機關人事資料應指派專人管理,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列入交代 。 這是法理原則,不要在扯行政程序了! ptt依據的是站規、群組規、小組規、板規來層層節制 自己就可以枉法,卻要別人遵守板規、小組規,這合理嗎? 還有bbbing,這次沒扯到親民黨,讓我很意外 ※ 編輯: rocfrank 來自: 118.150.138.24 (08/29 23:26)
49F:→ bbbing:你說那個展現你程序功力的板嗎 08/29 23:45
50F:→ chingfen:人事資料法是用來管PTT的嗎?法源何在?請教一下... 08/29 23:47
51F:→ chingfen:請問PTT是隸屬哪個政府機關?領哪裡的公家薪水啊? 08/29 23:48
52F:→ chingfen:我不想做義工幫政府管板耶,我可要求政府發薪水嗎? 08/29 23:50
53F:→ chingfen:對了,就算是在政府機關當義工,應該也不受管於這規則吧 08/29 23:52
54F:→ TheCalmComes:每次只要有人被打臉,就會把ptt沒發薪水拿出來說嘴 08/29 23:56
55F:→ chingfen:沒啊。我又沒說小組長的程序有完成。但也至於犯法吧。 08/29 23:58
56F:→ TheCalmComes:要打別人臉時,又會把中華民國法理搬出來引用 08/29 23:58
57F:→ chingfen:我真不懂拿這些法律出來,意義又在哪裡? 08/29 23:59
58F:→ chingfen: 更正:也不至於犯法吧。 08/30 00:00
59F:→ chingfen:明明就程序問題,卻有人提到犯法,所以才想問一下啊... 08/30 00:01
60F:→ chingfen:請教一下,有疑問再問,難到不行嗎? 08/30 00:02
61F:→ chingfen:小組長違反的是PTT的相關規定...這無庸置疑。 08/30 00:05
62F:→ chingfen:但何來犯法之處?(被打臉?我怎麼沒感覺,大概臉皮太厚了 08/30 00:07
63F:→ TheCalmComes:在ptt用的是站規,在社會用的是法律 08/30 00:11
64F:→ TheCalmComes:這裡討論的是相對邏輯性,你要完全用法律來管ptt 08/30 00:13
65F:→ TheCalmComes:能罰的有限,但ptt站規卻可以罰一些法律管不到的行為 08/30 00:15
66F:→ TheCalmComes:但法理邏輯是相通的,你可以多看pttlaw等等相關板 08/30 00:17
67F:→ chingfen:算了,爭論這個對我沒啥意義,反正就等群組長判決。 08/30 00:17
68F:→ chingfen:(有人不愛按規定,還要求別人要按規定,這才是奇怪之處) 08/30 00:19
69F:→ chingfen:@TheCalmComes 我指的不是你。 08/30 00:20
70F:→ chingfen:至於小組長有無按規定,就等群組長裁決 (閃人去... 08/30 00:21
71F:推 ganbaday:這跟"人事資料"建立無關吧 要譬喻的話比較像上哨忘了簽名 08/30 00:42
72F:→ ganbaday:此案是程序不符沒錯呀 要說違反行政法也是違法 那也OK啦 08/30 00:44
73F:→ rocfrank:本人在7/22還有一案 這個案子等7天後 兩案並陳 到BC 09/0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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