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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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VOT1077 惡意指導指揮板主如何栽贓板友
時間Sat Jul 28 13:54:49 2012
簡單回你4點
1.你以為的申訴制度 我給予尊重
但並非如您所自己所想的
對照現實法院制度之 版主是檢察官 組長是法官等等之情事
本組判決援依 實際文章內容與發文者之行為
對照版主判決後 所下之結論
2.沒人規定 來申訴就會如申訴人所要求 就一定會有解除水桶的情形
如果有其他違規情形 判決縱使發回版主群
依然可以處分 如果因為申訴 造成申訴人有其他更加重的處分情事
我想 申訴人自己該承擔
畢竟 是申訴人自行發文申訴 並要求小組這裡
需要請板主執行更合乎版規的判決
而不是單純只有〝解除處分〞這樣簡單
或許當版主的判決已經〝從輕處分〞
然您的申訴是要版主 嚴格依據版規處置時 那就會有這種情形
建議您未來申訴時 應該更謹慎
否則未來申訴後 判決再加重的情形還是會有再發生的可能性的
3.你的申訴文標題這樣打的
[申訴] lovebbcc 不照板規亂水桶
既然你自己都是覺得版主沒照版規執行 我也這樣認為了
所以 依照您的說法 請板主予以更改判決
就有你口中所說的〝指揮辦案〞的情形了........
既然全案是依照您的申訴內容說明並與以判定
那又何來惡意之有?? 還是您的申訴 就是〝惡意申訴〞??
不過我是不會是先 這樣去揣測每個申訴人的申訴原由有任何負面的意圖
所以我依據您的申訴給予判決 並無任何失當之處
4.順便回你被水桶的部分
本組規範第四章第6點 寫很清楚
6.對結案之判決有任何異議,請勿直接回覆文章於本板
您的問題內容 是回文,縱使以文章類別[問題] 發布
然不改內文是回文的事實,所以我刪除
接著你又重新發文 以
〝配做小組長嗎?
請用文明說服我。〞
等情緒性且非事實之 言論 對組方這裡有文字攻訐之情事
故本組再以版規第四章第2點給予停權發言之水桶處分
我這裡再次聲明
如本組公告
#1G4oglXj (L_SecretGard) 所述
其他人對於最後 判決內容 依然可以於原申訴文內 推文發表意見
縱使判決公告上鎖 您還是有地方可以表達您的想法
然各項進行中的案件 也有推文管道可以給其他人推文發言
但為要求言論精簡的前提下 故有設定推文時間限制
就是希望每個人能夠用詞更謹慎且確實
組務這裡 未有箝制各方言論的情形
尚請申訴人能謹慎發言
莫再用不實的言論 對本組攻訐 以上說明
心情小組長 VOT1077 2012/07/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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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愛情,你還是會醉的!! ο▇▇╖ ╮
╬╬ ╚██ 我可以不喝酒,但是愛情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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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狼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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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93.170
1F:推 luminosa:扯一堆,重點是我愚弄板友的犯意和犯行在哪裡?躲什麼? 07/28 18:20
2F:→ luminosa:板主明顯羅織法條、強行入罪,你就裝瞎是不是? 07/28 18:22
3F:→ VOT1077:相關事實 明確 一切如判決內容所述 以上 07/28 18:24
4F:→ luminosa:又在廢話 我愚弄板友的犯意和犯行在哪裡?躲什麼? 07/28 18:24
5F:推 luminosa:判決文下討論最符合時效性與便利性 多少人還會回去翻舊文 07/28 18:33
6F:→ luminosa:你完全就沒站在板友的立場想事情 就你自己權力欲有爽就好 07/28 18:35
7F:推 luminosa:我原本水桶十天,冤獄快坐完也就算了,被你這麼惡整惡搞 07/28 18:55
8F:→ luminosa:現在我要多蹲四十天的冤獄!僅僅因為法未規範的撤銷檢舉 07/28 18:56
9F:→ luminosa:大家說說看歷史上這種誣陷忠良的酷吏可不可惡 惡不惡質? 07/28 18:58
10F:推 luminosa:政黑板規一之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版規有爭議時, 07/28 19:02
11F:→ luminosa: 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版友之解釋。 07/28 19:03
12F:→ luminosa:這條你怎不敢引?撤銷檢舉你要硬拗成愚弄板友 不夠爭議嗎 07/28 19:04
13F:→ luminosa:你不要以為閃避實質爭點而含糊其詞 大家都不會笑你搞清楚 07/28 19:05
14F:推 luminosa:更正 多坐52天冤獄 只因VOT1077下令用莫該有罪名誣陷我! 07/28 19:08
15F:→ kathpope:沒有誣陷吧??? 07/28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