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el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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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問題]小組長對我的申訴所做判決可否加以釋疑?
時間Sat Feb 4 17:18:47 2012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FB0Ob6_ ]
作者: betel5566 ()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問題] 請問小組長對我的申訴所做判決可否加以釋疑?
時間: Sat Feb 4 00:06:59 2012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F7QC2ys ]
作者: betel5566 (㊣正妹專屬好人㊣)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申訴] 不服GeminiMan 對我之永久水桶解除申訴之判決
時間: Tue Jan 24 02:12:17 2012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F73KZo3 ]
作者: betel5566 (㊣正妹專屬好人㊣)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問題] 請問版主對我的判決是不是有違常理和法律
時間: Mon Jan 23 00:11:12 2012
針對本人之前提出的申訴案
小組長業已結案
但是爭議點的確很多:
1.時間:我申請帳號的時間跟所謂的永久水桶公告相差甚久,是在其後才發生
為何要一直繞在我帳號尚未申請之前,
也就是我帳號還未產生時之公告或事實去做文章?那甘我合何事啊?!
我申請帳號時,站方也沒通知我這帳號有被永久水桶過啊,
所以我應該享有與此帳號之前無關的所有完整權益才對啊!
2.現行中華民國法令:
不自證己罪原則
資訊不對等原則
版主之判決要我去找新事證證明我非之前被永久水桶之同一人
這好像反過來了吧? !
我帳號剛剛申請時就莫名其妙被水桶,因為剛剛使用所也不知如何處理
現在比較知道遊戲規則才提出申訴
按本國法律原則優該是若對我有懷疑
要由管理人去找出證據來證明我與先前被判水桶之人為同一人
怎會是要我去找事證證明我跟她是不同人呢?
此點恐怕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吧?
再者我只是新手一名,又不是甚麼站長或網路專家還是檢調機關戶政單位.....
試問我有何能力去找出一個我根本不認識現在也還不知道存不存在的人
叫他站在你們面前證明他不是我我不是他?
這根本是強人所難阿!
況且經由我幾次無意間看到ptt的一些關於判例與判決根基之精神
仍是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宗
所以我可以認為你這個判決是違背法律無效的吧?!
各位路過的看官大人,大家也進來看看評評理啊!
看看我說的有沒有道理?推文表示一下意見!
這地方到比有沒有王法啊!任憑管理者自己意見胡搞瞎搞
完全不照常哩,不依體制,不講證據!
以上乃就事論事提出疑問,若有冒犯敬希見諒!!!
在他版也獲悉版主十分忙碌,但也請盡速再次檢視本人之申訴以並釋疑!!!
謝謝!!!
※ 編輯: betel5566 來自: 111.243.3.147 (02/04 17:1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etel5566 (111.243.3.147), 時間: 02/04/2012 17:18:47
※ betel5566: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02/04 17:26
※ 編輯: betel5566 來自: 111.243.3.147 (02/04 17:27)
※ 編輯: betel5566 來自: 111.243.3.147 (02/04 17:29)
1F:推 gavin79115:你跑錯地方了 你應該是要去帳號部問他為什麼要判你們 02/04 18:06
2F:→ gavin79115:為共同持有ID 02/04 18:07
3F:→ betel5566:不是共同持有,我申請這帳號是全新獨一無二的 02/04 20:14
4F:→ betel5566:他拿之前人同帳號的公告要我來負責,哪有這種事?! 02/04 20:15
5F:推 ganbaday:1.請板主重新申請共用帳號查詢 2.言簡意賅請站長介入 02/05 03:13
6F:→ ganbaday:3.言簡意賅寫信給GM 02/05 03:13
7F:→ betel5566:我的註冊日期是2009/5/16 之前的什麼東西都跟我無關! 02/06 00:12
8F:→ betel5566:言簡意賅就是這樣! 02/06 00:13
9F:推 kkabcd:我....可以說話嗎 ? XDDDDD 02/06 01:24
10F:→ betel5566:請說 02/06 01:34
11F:推 gavin79115:共同持有是帳號部判定的 板主 小組長是依帳號部判定的 02/06 01:51
12F:→ gavin79115:結果來判決 你在這邊講不是共同持有也沒用 要去帳號部 02/06 01:53
13F:→ gavin79115:那邊申訴 看是要重新鑑定你跟他們是不是共同持有還是怎 02/06 01:54
14F:→ gavin79115:樣 02/06 01:55
15F:→ betel5566:決不會是共同持有,若是已有一個,我就無法再申請一樣的 02/06 11:32
16F:→ betel5566:電腦系統不可能會有這種錯誤,所以問也是白問 02/06 11:34
17F:推 ganbaday:去帳號部申訴試試看吧... 02/06 15:40
18F:推 gavin79115:你自己在這邊講也沒用阿 要去問帳號部 02/06 20:43
19F:推 VOT1077:帳號是獨一無二的 但實際使用者就... 02/06 20:47
20F:→ VOT1077:簡單說 你不是只有一個WANTED版可以發文 其他版還是可以去 02/06 20:48
21F:→ VOT1077:對於這裏的制度不滿意 換其他你可以接受該制度的站 去 02/06 20:49
22F:→ VOT1077:而不是在這裡找一個被你 先罵腦殘後還要幫你 的小組長 02/06 20:50
23F:→ betel5566:版務判決的第一點前段不是已經幫我說明腦殘的事實了嗎? 02/07 14:34
24F:→ betel5566:至於後段的腦殘我會再回復的 02/07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