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el5566 (㊣正妹專屬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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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訴] 不服GeminiMan 對我之永久水桶解除申訴之判決
時間Tue Jan 24 02:12:17 2012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F73KZo3 ]
作者: betel5566 (㊣正妹專屬好人㊣)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問題] 請問版主對我的判決是不是有違常理和法律
時間: Mon Jan 23 00:11:12 2012
針對本人之前提出的申訴案
小組長業已結案
但是爭議點的確很多:
1.時間:我申請帳號的時間跟所謂的永久水桶公告相差甚久,是在其後才發生
為何要一直繞在我帳號尚未申請之前,
也就是我帳號還未產生時之公告或事實去做文章?
2.現行中華民國法令:
不自證己罪原則
資訊不對等原則
版主之判決要我去找新事證證明我非之前被永久水桶之同一人
這好像反過來了吧? !
我帳號剛剛申請時就莫名其妙被水桶,因為剛剛使用所也不知如何處理
現在比較知道遊戲規則才提出申訴
按本國法律原則優該是若對我有懷疑
要由管理人去找出證據來證明我與先前被判水桶之人為同一人
怎會是要我去找事證證明我跟她是不同人呢?
此點恐怕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吧?
再者我只是新手一名,又不是甚麼站長或網路專家還是檢調機關戶政單位.....
試問我有何能力去找出一個我根本不認識現在也還不知道存不存在的人
叫他站在你們面前證明他不是我我不是他?
這根本是強人所難阿!
況且經由我幾次無意間看到ptt的一些關於判例與判決根基之精神
仍是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宗
所以我可以認為你這個判決是違背法律無效的吧?!
以上乃就事論事提出疑問,若有冒犯敬希見諒!!!
在他版也獲悉版主十分忙碌,但也請盡速再次檢視本人之申訴以並釋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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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1.60
※ 編輯: betel5566 來自: 111.243.32.72 (01/23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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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tel5566 來自: 123.192.108.65 (01/24 02:16)
1F:→ GeminiMan:看板事務僅申訴至小組長層級。 01/24 03:49
2F:→ betel5566:那G大你也該判得有根有據阿!你這樣不適叫人只能挨悶棍 01/24 08:16
3F:→ betel5566:這種規定是說看板事務小組長有權違法亂判嗎? 01/24 08:17
4F:→ betel5566:我攤出來大家看看合不合情理,合不合法律 01/24 08:19
5F:→ betel5566:順便請教,若我覺得G大你違法亂判,我要到哪申訴? 01/24 08:24
※ betel5566:轉錄至看板 PttLaw 01/2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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