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force2GTS (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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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不服小組長拔除nangang板主判決
時間Fri Dec 30 22:25:16 2011
※ 引述《hateOnas (立志當眼線)》之銘言:
: 申訴人 hateonas
: 被 告 TaiwanPlaza / Geforce2GTS
: 請 求 1.government罷免案無效 恢復nangang板板主職務
: 2.government一年內不可發起罷免
: 理 由 1.小組長已表明不願再接受本人對於此申訴案任何信件
: 不然就要到violation檢舉我妨礙正常使用
: 所以縱然發現新的事證,只能直接提起申訴不與小組長再次溝通
: 請群組務見諒
: 2.此案government從沒有申訴過hateonas 只有ETmiki有申訴hateonas及有判決
: #1ExomJIs (L_TaiwanPlaz) [公告] ETMiKi申訴pdca/hateOnas一案 裁判書
: 是故我認為該罷免案應該無效。
群組規範沒有提到罷免者必須是之前的申訴者 此程序沒問題
: 3.觀看government提出的罷免理由與ETMiKi申訴案完全沒有關係
: etmiki申訴案判決如下
: 「hateOnas板主警告一次。
: 但hateOnas板主在看到人肉搜索文時,第一時間沒有以板規一刪除來避免
: 後續失控之狀況,並推感謝您之推文,其作法不恰當。」
: government 罷免理由如下
: 「政府哥來幫大家主持公道
: 守法戰士跟a128a128 到處選板主 一個鼻孔出氣
: 組務板 小組長已經讓守法戰士hateOnas吃了警告 程序合法
: 墨守成規 又童心未泯的管板方式 南港板陷入死寂
: 希望大家用力支持 第一次看到板務方全部敗訴吃警告的」
: 根據群組務對群組規之補充解釋"該連署案申請原因應與組務申訴紀錄有所關
: 聯",故再次認為該罷免案應該無效
這是後來才解釋的 原則上應該是不溯及既往
按照當時的條文 這罷免案當時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 應予以通過
群組規範若當初有明文規定 罷免理由與申訴理由需完全相關
提起罷免者必然會照申訴理由來提起罷免案
然因當時未明文規定 所以應不溯及既往才合理
: 4.本來認為government 的IP為140.112.24.71 與Fmei IP 140.112.24.67
: 短時間IP相近 應為同人使用multi-id 參加連署應該無效
: 但經詢問台大使用者 140.112.24.X 為台大vpn系統
: http://ccnet.ntu.edu.tw/vpn/install.html
: 所以本人對於政大宿舍使用者能使用台大vpn無法表達任何意見
: 只能表達不解及遺憾。
: 本人一開始以為是使用者利用計中電腦教室參與連署故IP才會短時間內相近
: 故對與小組長於此部分無知爭執感到抱歉。
: 舉 證
: 1.最後一封小組長溝通信件
: 2.government 申訴文
: 3.government 判決文
: 4.ETmiki 申訴文
: 5.etmiki 判決文
: 6.罷免案審核申請文及罷免理由
: 7.小組長拔除版主公告文
: 8.按時間順序與小組長溝通信件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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