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llRed (落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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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檢舉] PTTAvenue小組長違反站方公布規定
時間Mon Dec 12 23:41:31 2011
(先說我不是護航 我罷免案也投同意票 但還是有些疑問)
想問問學長
請問是哪一條規定有寫說
「罷免連署中板主不得請辭,且小組長不得同意該板主請辭。」
若有類似規定
我覺得拿出來的話殺傷力會更大
目前似乎沒有看過類似規定?
※ 引述《hateOnas (感謝小雞)》之銘言:
: 檢舉人: hateonas
: 被檢舉人:PTTAvenue 小組長hrs113355
: 檢舉事由:1.hrs113355 12/12 接受CCRomance版主LUEE請辭 但
: LUEE之罷免案正連屬中
請詳附連署中不得請辭之相關規定
: 2.依據okcool公告的劣文新規範
: 「5.如果板主大量設劣文,最後被罷免成功者,罷免連署單前的72小時內
: 所設定的劣文得申請取消,不過需檢附被設定之時間以及原本被退之
: 信件以供查驗。」
這一點有爭議 罷免連署單的前72小時
究竟是以何時間開始算72小時?
1.發起連署當下?
2.連署案滿七天送交申請之當下?
3.連署案結束之當下?
若是1 、 3 則並無違反你所提之第五項劣文規範
因為該大量劣文並不是在發起連署之前72小時
也不是在結束之前72小時(結束時間一般而言是從發起日算起兩周)
: 3.現在生活群組已經不能任意開罷免了 所以依照當初上述規範之精神,luee
: 罷免案應該等罷免成功後,LUEE給的劣文應該全部申請取消
目前看來並還沒確定有違規
: 4.hrs113355通過luee請辭案違反站長公布之規範
: 5.依照群組規五
: 五、小組長懲處
: 1.小組長違反本站或本群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 1>警告。
: 警告兩次則免職。
: 2>解除小組長職務。
: 3>褫奪於本組內任職之權。
小組長並沒有直接違反相關組規或是站規(就你提出的法規來看)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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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紅FallRed專用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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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96.21
1F:推 sediments:這個小組沒有 國家體育場群組有 12/12 23:56
2F:→ FallRed:那隔壁群組不能引過來這裡用啊 那是規範他們群組的 12/12 23:57
3F:→ sediments:不過好像有個名詞叫 程序正義(判決過程的公平與"合理") 12/12 23:57
4F:→ sediments:竟然趁我在等不可連續推文時插隊...... 12/12 23:58
5F:→ FallRed:我只知道 引對法例絕對程序正義 但檢舉王沒引到具體的 12/12 23:58
6F:→ sediments:很明顯的 你只選擇你想看的 12/13 00:00
7F:推 complains:舉著合理的大旗批鬥 不正是理盲濫情嗎 12/13 00:02
8F:→ FallRed:我哪有選擇我想看的? 請指出 12/13 00:03
9F:推 a128a128:我雖然也很想贊同檢舉王 但我比較認同有規定再拿出來談 12/13 00:04
10F:→ a128a128:雖然就程序上而言的確不妥 但無相關規定也拿他沒輒 12/13 00:05
11F:→ FallRed:要抓人小辮子本來就要在規定上站住腳啊... 12/13 00:05
12F:→ a128a128:除非群組長跳出來指示小組長必須等板主罷免程序走完才能 12/13 00:06
13F:→ a128a128:允以辭退 不然的話就現有規定小組長沒有錯啊....嘆 12/13 00:08
14F:推 autumnwind10:從剛剛看到現在,完全看不出小組長有違反規定 12/13 02:41
15F:→ aarzbrv:公眾事務儘量避免以學長姊弟妹稱呼.... 12/13 16:46
16F:→ FallRed:這不是指現實的學長 而是檢舉方面的學長 12/13 16:52
17F:→ FallRed:對我來說這個詞與長官無異 不懂公眾事務有啥好不能用的? 12/13 16:53
18F:→ aarzbrv:要指控對造前, 希望能避免口實越少越好(我也是投同意票). 12/13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