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Follow (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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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suwilliam dreamysky 廢弛職務 涉犯
時間Wed Dec 7 00:27:48 2011
作者 SorrowFollow (芬蘭)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Re: [申訴] suwilliam dreamysky 廢弛職務 涉犯刑法
時間 Fri Nov 11 02:46:3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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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ysky (官小職卑 權輕位賤)》之銘言:
: 1. 敝版無法在未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之下,就因為A說他可能要行使司法訴訟權利
: 便逕行將該著作權人已刪除的文章,回PO在版面之上。
板主重製任何板友文章於組務板時,有經過各該原著作權人同意?請舉證!
: 2. 余對該案確實不瞭解。
不瞭解,當時怎不問清楚?跟板主群不同政營者的權益,
你們就可以任意漠視、不當一回事啊?
humblechen因政黑
#1ERZ5cgt而發文侮辱本人「餿水、發酸發臭」,記起來了沒?
: 3. 未知該員欲行使之權利為民事還是刑事者,余無法理解該員為何認為余涉嫌觸犯
: 刑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 若確實發生司法案件,余授權司法單位,或是站方得強制授權司法單位
: 調閱余於PTT上所有留存資料。何來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之有?
該文當時或現在到底還存不存在?為何不敢講明白?
你們這種閃躲逃避的態度,不是心裡有鬼是什麼?
: 4. 余先前所有爭議案件皆為為行使管理之職權,針對他人著作合理使用,與申訴人訴求
: 有顯著差異!若余有任何違反法律疑慮,理當由『受害人』提告,不知與申訴人
: 有何干係?
我是受害者沒錯啊!有什麼問題嗎?
於批踢踢行使管理職權,有阻卻違(著作權)法的合法性嗎?
不然你憑什麼說你合理使用?又憑什麼說我訴求為不合理?
若你認為僅在批踢踢層次的糾紛,都可凌駕著作權法而任意重製他人文章,
何況位階更高的實體司法訴訟,當然更是可行,此乃舉輕明重原則!
卻反其道而行,顯見雙重標準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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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