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 [申訴] iwasdying小組長不當駁回本人之申訴案
時間Sat Dec 3 17:29:14 2011
第一點:
#1Enbu2LS (L_SecretGard)
★ ! 11/18 iwasdying □ [公告]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板規 2011 修訂版
四、看板秩序。
1.為避免濫用申訴權,申訴時檢附之溝通過程與事件相關資料,請詳實完整,
水球/信件/交談等記錄,請直接自信箱轉錄至組務板,不得修改,
若經編輯即認定為無效證據,且與申訴案無關之文件,一概不予採用,
如有偽造證據之實者,劣文退回並永久水桶,請珍惜申訴權。
如有分身帳號的情形,經帳號部判定後連坐處分。
實習小組長 iwasdying 裁定該案於使用者 ask1234
提出檢舉,板主未予受理,即提出申訴案,未檢附
水球/信件/交談等紀錄,未完成溝通過程,故駁回
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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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GeminiMan群組長 第一點:
本人所提供之[證三]附件,即為本人與dreamysky版主
之溝通資料,本人以[證三]在政黑板上PO文向d版主提
問,d版主亦以推文回應,本人不服該推文回應,故向
小組長申訴。
檢舉文有、溝通文亦有,請問GeminiMan群組長,還有
什麼溝通過程沒有完成?
=====
第二點:
使用者可合理「引述」判決說明或公告之文字內容,
作為判例之使用。此非屬「轉錄」之形式。
然引用判例之時,須注意是否有誤用之虞,誤導板務
或組務人員之判決。
就此申訴案,使用者引用之判例,為
#1ElM9ivr
(L_SecretGard) ,然該判決書為指出板主公開他人
信件內容,已違反板規及站規。
就其是否有洩漏私人資料,亦可有
#1ElL1uCo
(L_SecretGard) 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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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GeminiMan群組長 第二點:
第二點亦即是本人從版內檢舉案、小組申訴案,乃至
群組申訴案的核心問題。
開門見山,本人重點就是政黑板版主判決板規二-4標
準不一。
本人並不反對被害人要先提供證據,證明所洩漏之個
資為被害人所有,版主才來裁決板規二-4。
但反對的是,有的判決不用被害人要先提供證據,有
的卻要,標準不一。
「不需要被害人先提供證據」之相關判例如下:
判例一:
判決文章代碼(AID):
#1CTezVr0 (HatePolitics)
政黑板dierguarder前版主,有要被害人提出證明
,證明「曜任兄」就是他本人嗎?
否則,被害人若無提出證明,dierguarder前版主
如何判mutsutakato板規二-4?
判例二:
判決文章代碼(AID):
#1DWsDWsW (HatePolitics)
政黑板bonju2前版主,有要被害人dreamysky版主
提出證明,證明違規者HelloLadies所提的網址連
結內,所洩漏的名字確定是被害人dreamysky版主
本人嗎?
否則,被害人若無提出證明,bonju2前版主
如何判HelloLadies違反板規二-4?
判例三:
判決文章代碼(AID):
#1ENwgsv- (HatePolitics)
政黑板dreamysky版主,如何證明江XX就是耍拳的
那位?耍拳的那位有跑來PTT政黑板向dreamysky
版主提出證明他就是江XX嗎?
否則,若無人證明江某就是耍拳的那位,dreamysky
版主如何判IB1ZA違反板規二-4?
小結:
1.若依群組長邏輯,要先證明所洩漏之個人資料確
為被害人所有,才能判違規者違規。
那麼上述三個判例,請政黑板版主提出證據,證
明上述三位被害人均有向版主證明過身分資料,
否則若無相關證據,那表示政黑板前後任三位版
主錯誤判決HelloLadies、IB1ZA、mutsutakato等
三位版友,請更改判決,還這三位清白。
2.相反,這依照這三個政黑板判例,不需要被害人
提出證據,證明所洩漏之個資就是其本人所有,
版主亦照判違規者違規。
那麼就請小組長、政黑板dreamysky版主依照自己
的判例、自己的判決標準,判決本人此次檢舉案。
結論:
若群組長不受理看板文章管理權之申訴,本人第二
點回應,本人會轉給小組長處理。
請群組長針對本人第一點回應,告訴本人還有什麼
溝通過程沒有完成,導致小組長不能受理本人之申
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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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9.253
※ 編輯: ask1234 來自: 61.64.19.253 (12/05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