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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銘言: 1. : 該推文近只是個人意見 沒有其他用意 如果組長在轄內看板講話,都可以事後說這是私人意見或官方意見, 而不必體認自己的身份,做出合適發言,那也太好用了些... 沒事推個文,事後要懲處就說那是組務事先提醒/勸告,不想認就說那是私人意見 在那個爭議時期,明明沒犯錯卻冒出個小組長以私人身分亂糾正,明顯使糾紛更複雜化 2. : 我給予的答案是能宣導最好 保有版友大多知情的權利 : 緩衝期要多久 也是看板主定 : 這條例是規勸 沒有強迫 既然只是"規勸",無關是非對錯,也沒人檢舉,沒必要特地到板上發文使糾紛更複雜, 在你挑這點出來爭執之前,並沒有人在爭執這個"規勸點",因為從未看過相關規定=_= 小組長特地到板上發文,對一個沒有人爭執的點指責,這行為極為不當。(證一) 另外,這條"規勸的條例"(公告要有宣導期),請問公告在哪裡? : 組務開警告 : 並沒有任何一調針對G版主沒有公告宣導開罰 若無關案情,就不需在判決文中"一整段"寫這些罪狀 (證二), 『本組務有規定...(略) ...這邊已經是危害了版友的權益』 寫這麼明白,事後卻宣稱無關,顯然是卸責之詞。 況且,另外板主問同樣問題,#1DXsYamn (L_ShoppingMa)
1F:推 loverlover:你只要在公告的最上方告知有啥修改過的就好了@@03/22 01:17
我當初的公告的確有將幾月幾號修改了啥,條列註明於最下方,只差不是最上方=_=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3. : 此案隸屬於版主聯名罷免版主 : 非一般LIFENEWBOARD連署 於法,就算是 [申請] 罷免性質,也沒有需要答辯的規定, 更不該是『沒有回應,等同於默認其他版主的指控』這種邏輯的,(證五 組長下令) 應該是告訴人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非被告證明自己有罪,緘默就等於認罪, 命令非常弔詭且與法理相背。 : 所以請當事人到案說明 也表示知情 於情,你站內信講過了,我當然知情(證6),這顯然是藉口,發公告是另有用意的, 除了刻意使糾紛複雜化,我看不出此做為對組務管理有何必要。 對其他板主沒有,我的案子就猛到板上放話。 : 為的就是避免 : 組務單看檢舉人的文章就判定結果的情況 於理,罷免的指控都是回覆過的東西,所以不可能這種情況,還是藉口。 : 並非組長明知程序不符而刻意要求對方到案說明 c前群組長的公告只有短短幾行,未達時間就程序不符了,當了N年小組長卻不知道? 如果小組長可以先放話整人,之後再說當時不知道,那小組長恣意妄為也無法可管了 : 要求組務全部吸收並理解 : 組務承認看的眼睛很花 站方對小組長的要求從未有要馬上看立即處理,你有很多時間,這實在是誇張的藉口, 明知組長權力很大、影響很深,卻連嚴謹、審慎都做不到,不適任上級仲裁者 : 若當事人來不及回應 或者是沒回應 : 組務還是不可能單看一方申訴就定案 當時可不是這麼寫的(證5),專程到板上說不回應就等於默認告訴人指控,能不回嗎? 不吃飯也要先回阿! 除了被故意惡整之外,沒有其他的感受... ==== 當小組長認為信太多、太忙、疲勞轟炸,卻有時間到板上猛發文指責板主的不是, 而且那些指責的點還都是於法無據的,而且是針對我而來... (我檢舉其他板主,小組長就只站內信,並非如我的案子般,無論有事沒事都要PO板) 原本的案情很單純,板主群意見不合,組長的責任義務是協調板主群意見不合之處, 就算不想居中協調,只需要對於意見不合之處仲裁,屬下板主就服從命令照做即可。 但從頭到尾,小組長都不對於意見不合之處做處理,而做一些不適當的行為。 小組長搧風點火,一直在板上拿莫須有的罪名扣上,不合理亦不合法, 爭議沒有被協調,只是製造更多的爭議,請群組長依規定懲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2F:→ ganbaday:先上課 申訴答辯晚點再看 03/29 14:49
3F:→ botata0827:這樣戰有何意義...版友的罷免成功就是最大的打臉了 03/29 16:03
4F:→ Mike70109:麻煩看一下#1AtTTT3i (L_ShoppingMa)這篇好嗎? 03/29 17:16
5F:→ Mike70109:他們也是未滿兩個月,就是因為有判例,我才依法申請的 03/29 17:17
6F:→ a325000:對造附證指控你,如果你緘默當然是判敗訴啊 03/29 18:11
7F:→ a325000:此時緘默就等於認罪,哪裡違反法理了 03/29 18:12
8F:→ a325000:自稱行政立法司法三位一體的人竟然要講法理也是滿諷刺的 03/29 18:13
9F:→ a325000:你面對的都是跟你一樣bbs常見的三位一體的人啦,告不贏的 03/29 18:14
10F:→ ganbaday:你可以去法律板說出緘默=認罪試試看... 03/29 19:29
11F:→ ganbaday:#1AtTTT3i (L_ShoppingMa)真酷 原來小組長不按規定判決有 03/29 19:30
12F:→ ganbaday:先例,不過當初in3沒有提出檢舉,所以事情不了了之 03/29 19:32
13F:→ Qcat79:原來小組長聽從上級指示判決=「不按規定判決」 03/29 20:42
14F:→ Qcat79:這種欲加之罪還真是冤枉啊! 03/29 20:47
15F:→ ganbaday:#1AtTTT3i (L_ShoppingMa) 3個人有2個人未滿2個月 不符 03/29 21:06
16F:→ ganbaday:claus前群組長當時公告的規定。 當時更沒有上級指示=_= 03/29 21:07
17F:→ Qcat79:你怎麼知道當時沒有? 現在有你也看不到 沒有必要寫在判決 03/29 21:29
18F:→ Qcat79:你要不要去問當時還有現任的群組長? 同一條規定 03/29 21:30
19F:→ Qcat79:兩個同為群組長 卻有不同的想法 判決也會有所不同 03/29 21:31
20F:→ ganbaday:當時沒寫有,你說當時有聽從上級指示的依據是? 03/29 23:23
21F:→ a325000:對造"附證"指控你,如果你緘默當然是判敗訴啊 03/30 01:12
22F:→ ganbaday:敗訴跟是否算認罪是兩回事 要不要去LAW板討論? 03/30 15:01
23F:→ a325000:你敗訴之後再說,我不認罪我不認罪 你覺得結果有差嗎 03/31 00:55
24F:→ a325000:不要在玩文字遊戲了 03/31 00:56
25F:→ a325000:難怪啦,因為你永不認錯(罪),所以你覺得有差 03/31 00:59
26F:→ a325000:一般人只會注意你是否有罪的結果而已 03/31 01:00
27F:→ a325000:要自嗨解釋"認"罪的定義請自便,不奉陪了 03/31 01:01
28F:→ a325000:更別提"認罪"這兩個字是你自己說的了 03/31 01:02
29F:→ ganbaday:03/29 18:12你自己推的 你覺得符合法理可拿去LAW板討論 03/31 01:52
30F:→ a325000:是你文章中寫的= = 我那行的意思是不回應的結果跟認罪一樣 03/31 03:51
31F:→ a325000:又來了,自己提一大堆點,然後意見跟你不一樣就說去別版討論 03/31 03:52
32F:→ a325000:你提的才是真理,別人都不懂,順著你才對,有意見去別版 03/31 03:54
33F:→ a325000:告訴人都提出證據證明了,你不回應,然後在那邊說 03/31 03:55
34F:→ a325000:我不認罪,而且你不能強迫我回應,不回應就定罪不合法理 03/31 03:56
35F:→ ganbaday:法理的問題,LAW板當然最適合,不然各執一詞有啥意義? 04/01 01:48
36F:→ ganbaday:你覺得你對、我覺得我對,那到法律看板討論,其他法律人 04/01 01:50
37F:→ ganbaday:便會點出關鍵點,豈不輕鬆? 在這各說各話恕不奉陪 04/01 01:51
38F:→ a325000:法理不合是你提的耶,不同意你的觀點只能去別版 04/01 15:59
39F:→ a325000:在這裡只能同意你,不能質疑你就對了? 04/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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