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调)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检举] shoppingmall小组长渎职滥权
时间Tue Mar 29 14:47:31 2011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铭言:
1.
: 该推文近只是个人意见 没有其他用意
如果组长在辖内看板讲话,都可以事後说这是私人意见或官方意见,
而不必体认自己的身份,做出合适发言,那也太好用了些...
没事推个文,事後要惩处就说那是组务事先提醒/劝告,不想认就说那是私人意见
在那个争议时期,明明没犯错却冒出个小组长以私人身分乱纠正,明显使纠纷更复杂化
2.
: 我给予的答案是能宣导最好 保有版友大多知情的权利
: 缓冲期要多久 也是看板主定
: 这条例是规劝 没有强迫
既然只是"规劝",无关是非对错,也没人检举,没必要特地到板上发文使纠纷更复杂,
在你挑这点出来争执之前,并没有人在争执这个"规劝点",因为从未看过相关规定=_=
小组长特地到板上发文,对一个没有人争执的点指责,这行为极为不当。(证一)
另外,这条"规劝的条例"(公告要有宣导期),请问公告在哪里?
: 组务开警告
: 并没有任何一调针对G版主没有公告宣导开罚
若无关案情,就不需在判决文中"一整段"写这些罪状 (证二),
『
本组务有规定...(略) ...
这边已经是危害了版友的权益』
写这麽明白,事後却宣称无关,显然是卸责之词。
况且,另外板主问同样问题,
#1DXsYamn (L_ShoppingMa)
1F:推 loverlover:你只要在公告的最上方告知有啥修改过的就好了@@03/22 01:17
我当初的公告的确有将几月几号修改了啥,条列注明於最下方,只差不是最上方=_=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3.
: 此案隶属於版主联名罢免版主
: 非一般LIFENEWBOARD连署
於法,就算是 [申请] 罢免性质,也没有需要答辩的规定,
更不该是『没有回应,等同於默认其他版主的指控』这种逻辑的,(证五 组长下令)
应该是告诉人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而非被告证明自己有罪,缄默就等於认罪,
命令非常吊诡且与法理相背。
: 所以请当事人到案说明 也表示知情
於情,你站内信讲过了,我当然知情(证6),这显然是藉口,发公告是另有用意的,
除了刻意使纠纷复杂化,我看不出此做为对组务管理有何必要。
对其他板主没有,我的案子就猛到板上放话。
: 为的就是避免
: 组务单看检举人的文章就判定结果的情况
於理,罢免的指控都是回覆过的东西,所以不可能这种情况,还是藉口。
: 并非组长明知程序不符而刻意要求对方到案说明
c前群组长的公告只有短短几行,未达时间就程序不符了,当了N年小组长却不知道?
如果小组长可以先放话整人,之後再说当时不知道,那小组长恣意妄为也无法可管了
: 要求组务全部吸收并理解
: 组务承认看的眼睛很花
站方对小组长的要求从未有要马上看立即处理,你有很多时间,这实在是夸张的藉口,
明知组长权力很大、影响很深,却连严谨、审慎都做不到,不适任上级仲裁者
: 若当事人来不及回应 或者是没回应
: 组务还是不可能单看一方申诉就定案
当时可不是这麽写的(证5),专程到板上说不回应就等於默认告诉人指控,能不回吗?
不吃饭也要先回阿! 除了被故意恶整之外,没有其他的感受...
====
当小组长认为信太多、太忙、疲劳轰炸,却有时间到板上猛发文指责板主的不是,
而且那些指责的点还都是於法无据的,而且是针对我而来...
(我检举其他板主,小组长就只站内信,并非如我的案子般,无论有事没事都要PO板)
原本的案情很单纯,板主群意见不合,组长的责任义务是协调板主群意见不合之处,
就算不想居中协调,只需要对於意见不合之处仲裁,属下板主就服从命令照做即可。
但从头到尾,小组长都不对於意见不合之处做处理,而做一些不适当的行为。
小组长搧风点火,一直在板上拿莫须有的罪名扣上,不合理亦不合法,
争议没有被协调,只是制造更多的争议,请群组长依规定惩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2F:→ ganbaday:先上课 申诉答辩晚点再看 03/29 14:49
3F:→ botata0827:这样战有何意义...版友的罢免成功就是最大的打脸了 03/29 16:03
5F:→ Mike70109:他们也是未满两个月,就是因为有判例,我才依法申请的 03/29 17:17
6F:→ a325000:对造附证指控你,如果你缄默当然是判败诉啊 03/29 18:11
7F:→ a325000:此时缄默就等於认罪,哪里违反法理了 03/29 18:12
8F:→ a325000:自称行政立法司法三位一体的人竟然要讲法理也是满讽刺的 03/29 18:13
9F:→ a325000:你面对的都是跟你一样bbs常见的三位一体的人啦,告不赢的 03/29 18:14
10F:→ ganbaday:你可以去法律板说出缄默=认罪试试看... 03/29 19:29
12F:→ ganbaday:先例,不过当初in3没有提出检举,所以事情不了了之 03/29 19:32
13F:→ Qcat79:原来小组长听从上级指示判决=「不按规定判决」 03/29 20:42
14F:→ Qcat79:这种欲加之罪还真是冤枉啊! 03/29 20:47
16F:→ ganbaday:claus前群组长当时公告的规定。 当时更没有上级指示=_= 03/29 21:07
17F:→ Qcat79:你怎麽知道当时没有? 现在有你也看不到 没有必要写在判决 03/29 21:29
18F:→ Qcat79:你要不要去问当时还有现任的群组长? 同一条规定 03/29 21:30
19F:→ Qcat79:两个同为群组长 却有不同的想法 判决也会有所不同 03/29 21:31
20F:→ ganbaday:当时没写有,你说当时有听从上级指示的依据是? 03/29 23:23
21F:→ a325000:对造"附证"指控你,如果你缄默当然是判败诉啊 03/30 01:12
22F:→ ganbaday:败诉跟是否算认罪是两回事 要不要去LAW板讨论? 03/30 15:01
23F:→ a325000:你败诉之後再说,我不认罪我不认罪 你觉得结果有差吗 03/31 00:55
24F:→ a325000:不要在玩文字游戏了 03/31 00:56
25F:→ a325000:难怪啦,因为你永不认错(罪),所以你觉得有差 03/31 00:59
26F:→ a325000:一般人只会注意你是否有罪的结果而已 03/31 01:00
27F:→ a325000:要自嗨解释"认"罪的定义请自便,不奉陪了 03/31 01:01
28F:→ a325000:更别提"认罪"这两个字是你自己说的了 03/31 01:02
29F:→ ganbaday:03/29 18:12你自己推的 你觉得符合法理可拿去LAW板讨论 03/31 01:52
30F:→ a325000:是你文章中写的= = 我那行的意思是不回应的结果跟认罪一样 03/31 03:51
31F:→ a325000:又来了,自己提一大堆点,然後意见跟你不一样就说去别版讨论 03/31 03:52
32F:→ a325000:你提的才是真理,别人都不懂,顺着你才对,有意见去别版 03/31 03:54
33F:→ a325000:告诉人都提出证据证明了,你不回应,然後在那边说 03/31 03:55
34F:→ a325000:我不认罪,而且你不能强迫我回应,不回应就定罪不合法理 03/31 03:56
35F:→ ganbaday:法理的问题,LAW板当然最适合,不然各执一词有啥意义? 04/01 01:48
36F:→ ganbaday:你觉得你对、我觉得我对,那到法律看板讨论,其他法律人 04/01 01:50
37F:→ ganbaday:便会点出关键点,岂不轻松? 在这各说各话恕不奉陪 04/01 01:51
38F:→ a325000:法理不合是你提的耶,不同意你的观点只能去别版 04/01 15:59
39F:→ a325000:在这里只能同意你,不能质疑你就对了? 04/01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