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rlover (小蜜桃)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檢舉] shoppingmall小組長瀆職濫權
時間Mon Mar 28 17:15:35 2011
接獲指示要來說明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檢舉人 ganbaday
: 被檢舉人 shoppingmall小組長/loverlover
: 檢舉事由
: 1. #1DTbZE3y (hypermall) [ptt.cc] [公告] 警告
: 推 loverlover:違規哪裡錯誤應該要貼出來吧-.- 03/09 00:52
: 小組長loverlover於此文推文糾正我,告知公告違規應點出違規之處,
: 但板規4及板規1-1a都明文表示是"標題格式"要修正而已...
: 況且依站規11
: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僅規定公告懲處理由即可,我依照站規,公告該使用者們違反板規1-1a及板規4,
: 已然符合站規之規定,實在不了解這個糾正背後的目的是什麼?
: 況且,另板主 #1DNXQVue (hypermall) [ptt.cc] [公告] breakingdown、joan0
: 亦也一樣僅公告遭懲處使用者之違規理由而已,並未列出違規之處為何處
: 這個莫名其妙的糾正,專挑我砍,而且還砍得於法無據,疑似藉機誤導視聽另有目的
組長也是一般使用者
此推文只是表達個人意見
並沒有任何強制的意思
該版主的公告內容板上有爭議
但並沒有人去跟組務抗議
組務也無權干涉
該推文近只是個人意見 沒有其他用意
: 2. 小組長多次公開及私下告知,有規定 板規異動除了要公告還要有緩衝期
: (本板都有公告,但只有初版有七天緩衝,後續版本便沒有一直提供緩衝期,他咬這點)
: 但我查過站規、群組規、小組規都沒看過關於緩衝期的規定,
: 甚至為數不少的站規、群組規定、小組規定也都是頒布後立即實施的......
: 而我亦詢問過loverlover,關於緩衝期的法源依據在哪? 他避而不談
: 這個莫名其妙的指控及判決,於法無據,拿莫須有的罪名陷我入罪
基本上 在我的群組下
有版主曾來問過公告要不要宣導跟緩衝
我給予的答案是能宣導最好 保有版友大多知情的權利
緩衝期要多久 也是看板主定
這條例是規勸 沒有強迫
組務若要介入此條規定
是在有使用者反應版主沒有公告 緩衝時
組務僅會勸告版主
並沒有任何違規
再者
G版主的案例
組務開警告
並沒有任何一調針對G版主沒有公告宣導開罰
上述已經說明過
僅為勸導 沒有強制
: 3.loverlover公開要我六個多小時內,去回覆一個他明知不符程序的罷免申請案...
: 而且我已經告訴過他,罷免案是人多就贏,站規群組規都沒有要回覆的規定,
: 但她卻執意要我回應,還開出六個多小時這種全PTT沒見過的期限
: 這個莫名其妙的命令,除了整我之外,實在不知道有何用意?
: 就算我剛好在站上,難保不會有後續行程(meeting或打工等等),此命令非常無理
當下只要組務有檢舉 就得開始進行
此案隸屬於版主聯名罷免版主
非一般LIFENEWBOARD連署
避免檢舉人的罷免理由不實
所以請當事人到案說明 也表示知情
之前群組下E-shopping版
版主罷免版主 也是有請當事人到案說明的情況
為的就是避免
組務單看檢舉人的文章就判定結果的情況
然而 再要求當事人到案說明的時候
組長也在詢問其他群組長此類案件是否正確
這是雙方面進行的
並非組長明知程序不符而刻意要求對方到案說明
況且 在組務開始出現文章檢舉g版主的時候
組長信箱一直有g跟m版主一直信件來往
每封信件內容都很滿
有點算疲勞轟炸
當事人一直不斷重複貼出自己做的證據文章類
要求組務全部吸收並理解
組務承認看的眼睛很花
6小時是因為該檢舉者部份信件內容不針對問題回答
部分案例一直跳針重複回應
組務這邊看的很累 真的
沒有強迫說6小時不回應就開罰
僅只是因為被版主信件疲勞轟炸
希望能將案件結案
若當事人來不及回應 或者是沒回應
組務還是不可能單看一方申訴就定案
況且
組務也跟被檢舉人說過
去組務回應是對自己保障
組務不可能單看檢舉人文章就定奪案件
若當事人認為6小時造成困擾
那組務在這邊道歉
沒有一定的標準責罰
很多事可以溝通協調的
: 第一點小組長以雙重標準做於法無據的糾正,陷我於不義;
: 第二點小組長以莫須有的罪名誣陷入罪,明顯瀆職;
: 第三點小組長明知程序不符仍限定無理期限,命令我回覆,明顯濫權
: 別說站規明定小組長有協調的義務... 別火上加油就不錯了......
: 如果一個小組長,不能依法論法,就事論事,遵照PTT規定做事,組織如何穩定運作?
: 如果這樣玩弄板主還沒受到應有的懲戒,小組長的權力也大得太誇張了點
: 訴求: 請群組長依據客觀事實,判處小組長警告以上處分。
: 今年初才剛口頭警告過(#1D8qRwG_),現在又再不按規定辦事,
: 而且變本加厲,這已經不是瑕疵... 而是很刻意的濫用小組長權力,
: 檢舉依據
: 證一: loverlover公然宣告"新罰款也要有緩衝期"
: 證二: loverlover判決文之判決理由"本組務有規定 有新公告 新執行政策的時候
: 請再版上公告一段時間 有點緩衝期"
: 證三: 詢問他"沒找到該規定,可有文章代碼?" 但卻不回應這點
: 證四: 一開始公告信都是限定72小時,也符合PTT全站多數情況
: 證五: 要求板主在"六個多小時"內回覆,當大家都不用吃飯洗澡寫作業做工作的...
: 證六: 已經站內信下令過了,不知道為何還要到板上發公告命令我6個多小時答覆?
: 證七: 判決該案不符程序,既然不符程序,剛開始就可以駁回了,要我6個多小時回?
: 證八: 我信中已經說過,罷免程序不包含當事人答辯,且都說過了... 她卻執意要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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