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us (La Jolla)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問題] #11hmDJB3 (About_Life) 還有沒有效力??
時間Mon Feb 7 18:16:11 2011
既然都被點名了 反正閒著也是閒著,出來聊幾句好了
先聲明,我這篇講的話謹代表個人立場,我現在也只是一個普通的鄉民而已
我只能講古,講當時我之所以會寫那樣子的規定的原因,但現在規定怎麼解釋怎麼執行,
完全操之在現任組務人員了。
※ 引述《poiuytrew (小言)》之銘言:
: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 板主為義務性質,擔任板主一職即得承擔責任。
: : 故小組長並不會強迫要求得等接任板主人選出爐才會接受其請辭申請。
: : 畢竟強留板主,對於板務推展並無任何幫助。
: 你自己不是講法條不會因更換管理者而失去效力
: 既然生活娛樂館於Thu Dec 2 19:59:07 2004增加了這樣的規定
: 為何之前的規定就是這樣而你卻可以以你自己的想像來作解釋
那條規定,在我擔任群組長的幾年間,完全沒有執行。如果去看本版有關
群組規定的那個資料夾裡,也完全沒有那一篇的蹤影,就連舊規定裡面也未有紀
錄。
我不知道為什麼當時sallykoi要訂定該條規定,,但我的想法和前篇G組長的想法類似
一個不願意當版主的人,你硬要他留又有何用?他不做事難道就能強迫他做嗎?幹嘛
逼著人家佔著毛坑不拉屎。
: 依規定
: 要選出下任板主現任板主才可以走
: 這有什麼問題嗎
: 照理講
: 就如同
: 推 MohLih:個人以為後來的群組組規針對板主上任與解職已有明確規定 01/31 22:33
: → MohLih:可不受數年前的舊法約束 01/31 22:34
: 「生活娛樂館組規」初版是claus制定
: 但因為當時claus個人為方便行事
: 所以增加罷免版主新規以方便他個人處理當時的業務
: 根本沒有什麼「版主罷免版主條例」為「板主聯名罷免」之方式
: 只有claus提出的罷免版主的規則
這條例當時的立意也很簡單,也不是為了什麼方便我個人行事。很簡單的想法,如果
版主之間不合,彼此間互相背後捅刀(確確實實發生過),版務一定不順利,所以如
果半數版主以上對於特定版主不滿,可以直接連署向小組長反應,也不用一定要透過
版友的罷免連署。也不是版主們連署提出後一定會過。如果沒有記錯,規定中有要求
一定要詳細說明原因。接到申請後,小組長也應該去瞭解事情,才做出裁決。印象中
,引用該條例的案子只出現過一次吧。
: 這種規定在之後新任的群組長提出新的生活娛樂館組規之後就自動失效了
: 如果新的生活娛樂館組規中沒有板主罷免板主這種刪除板主方式
: 就沒有板主罷免板主的刪除板主方式
有沒有效,我想這留給相關人士去判斷,但如果依照同樣的邏輯,那麼要找版主接任
才能辭職版主的那個條例,不也是在新的組規出來之後就失效了嗎?因為新的組規裡
也沒有說要有找到接任的人才能辭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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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55.232
※ 編輯: claus 來自: 140.109.55.232 (02/07 18:18)
1F:推 hateOnas:所以你也贊同舊規定自動失效 對吧 02/07 23:59
我自己個人的想法
要先定義「舊規定」是什麼
前任組長/版主訂的規定? 不因為管理人員交接而失效
針對同一件事情而有新版本的規定時? 理應依據新訂之規定
所以講實際一點的例子
版主罷免版主那個條例.....我不覺得失效,因為並沒有「新的」相關規定出來,而
且該條例也一直都還在的現行組規資料夾裡(國家法律本來就不只一本,群組
規定也不一定只有一篇)
辭版主要先找交接人選才能辭.....我覺得失效,因為後來訂定組規關於版主自願
請辭的部分,已經講清楚流程為何,且實務上已經多年未執行
當然,這些都只是我個人的想法,大家不用過份爭執或解讀或延伸
2F:推 ganbaday:應該是有牴觸時以新的為主,舊法沒廢除好像沒在失效的@@ 02/08 01:40
恩 我的想法大概就跟ganbaday版友類似,至於「廢除」需不需要正式公告,或是以
其他形式或是怎樣,見仁見智吧
3F:推 smart1988:我認為這就像不管版主換了幾個 只要新版主沒去改版規 02/08 14:26
4F:→ smart1988:那既有的版規條例就沒理由被廢除掉 @@" 02/08 14:27
恩 我也這麼想
※ 編輯: claus 來自: 140.109.55.232 (02/08 17:07)
5F:推 hateOnas:不 請看新組規 刪除版主只有兩種方法 都針對刪除板主這事 02/08 23:21
6F:→ hateOnas:板主罷免版主屬於 非自願刪除 不要再硬凹了 02/08 23:23
說我硬凹也好,不硬凹也好,也都沒什麼差
每個人的見解不同也很正常 我也只是單純的講講我的想法
真正重要的還是相關站務組務的想法
在版主罷免版主那個條例剛創立到現在,組規(那篇組規文)對於刪除版主一直以來
都寫兩種方法,自願與非自願,並沒有更改過。
如果有版友記得,以前本版置底文放的只有一篇文章
#156I1LGP
我當時之所以不放單一篇的那個群組規文而放該篇,也是因為群組規不只一篇,另外
也有臨駕於組規的站方宣導事項,所以要完整的瞭解相關規定,還是有請去看
內的現行規定。
至於現在的方式,我也不去揣測,反正我也只是無聊聊聊天而已
7F:推 anidiot:我也覺得硬凹...若有其他法條不明寫 至少要「附註」 02/09 00:00
8F:→ anidiot:重點是多數站友只看的懂2010新組規 管事的就一直抓舊檔 02/09 00:02
9F:→ anidiot:來說明 說好聽點這是多麼令人困惑的法治制度 02/09 00:04
10F:→ anidiot:新的管理人員沒有盡到義務重新審過整理這些法條 02/09 00:06
11F:→ anidiot:而被質疑「過時A」就拿「過時B」來捍衛自己執法有據 02/09 00:08
12F:推 anidiot:我是覺得滿不成熟的...純粹發表意見無意冒犯... 02/09 00:10
※ 編輯: claus 來自: 1.161.201.235 (02/09 08:16)
13F:推 hateOnas:沒有更改過...是我的問題? 那版主請辭也沒有更改過啊 02/09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