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tkarl (沒圖沒真相)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Grosjean 擺爛!!
時間Thu Sep 23 09:42:26 2010
※ 引述《SnowOfJune (六月雪)》之銘言:
: 標題: [申訴] Grosjean 擺爛!!
: 時間: Thu Sep 23 03:52:52 2010
:
: 身為裁判官
: 不傳證人
: 不調證據
: 就胡亂打壓板友申訴權
: 拿站規組規板規皆無規定不可的「編輯文章權」做藉口
: 故意惡意包庇Hongda瀆職敗行與YanLong鬧板惡行
: Grosjean自己說謊成性
: 更曾捏造偽證詞誣陷板友冤獄
: 如此卑劣鄙陋的權力品行
: 竟有臉以我合法權利為由
: 質疑我像他一樣無誠無信無良無德
: 要臉嗎?
:
: 鐵證:#1CcIzIYn、#1CcNMJ8f (L_FoodAndD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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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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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204.26.29
: → YonLang:我好愛說謊 bestpowor好看不起我這個敢做不敢當的孬種爛男人09/23 05:57
: ※ 編輯: SnowOfJune 來自: 123.204.72.185 (09/23 07:59)
: 推 klmer19104:閱... 09/23 09:07
你這樣改的推文 已經可以構成刑法第310條 毀謗罪
等著吃官司吧你...
毀謗罪所指的是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
按誹謗罪之故意,以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之具體內容,即已該當。
次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
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
被害人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
即屬刑法第三百十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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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01.50
1F:推 rp486:那個"家族"也只能在目前沒人管理的版亂了吧...好可憐€ 09/23 11:07
2F:推 SnowOfJune:樓上沒本事說我依理據實批判無恥權力者哪裡不對 好可憐 09/23 11:11
3F:推 af912653:你不對的在於 擅自修改他人推文 唉 你太急了 09/23 13:59
4F:→ bbbing:阿分是有在怕什麼的嗎 09/23 15:43
5F:推 ganbaday:小芬被釣出來了 會變成跟r機一樣哭哭嗎 09/24 03:22
6F:推 SnowOfJune:出賣朋友 和 出賣良心 af912653選一個吧! 09/24 04:21
※ YanLong: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0/05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