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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之銘言: :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理性的文章 : : 我就來理性看你舉的例子 : : 今天組長是上級單位,而不是法院 : : 所以上級單位(組長)把公告事項放到公告欄 : : 下面的人可以說我沒看到嗎?? : : 更何況看這個公告欄(組務版)本來下面人(組內版主)的職權 : : 下面的人不該有任何理由說我沒看到阿!! : : 舉個例子來說: : : 老闆說所有部門經理中秋前要寫一份報告交到會計室,如果沒有的就減薪10000 : : 並且把這份命令放到公告欄上 : : 結果有個經理沒看到, : : 難道這個經理能說:老闆你沒有通知我,我怎麼知道??所以你不能減我薪水!? : : 今天公告欄是所有員工都要去看的,這是每個員工分內的事情 : : 你自己不去看然後被處分,怪誰阿!? : 我覺得有一點要搞清楚,第一個警告是怎麼來的? : 是因為BG板主質問為啥連個通知都沒有就規定期限回答 : 這個警告是下在「不該質問上層為何不通知」 : 而不是下在「沒有定期觀看相關板面」 : 請問一下,組規有嚴厲到問一下都不行嗎? : 如果真的有法規是嚴厲到連問一下都不行,那說這是威權的一言堂統治也不為過吧? : 而且這個提問是有前提的 : 前小組長如果遇到要請人來解釋的,都會先發信通知 : 在有前例可循的情況下,一般人會有個提問也是很正常的吧? : 於情於理,這個警告我覺得都是太過摟! 本人同意,如果規定時限內有盡到回覆責任 的確不該處分 甚至於所有的疑問語氣 是屬於組務事件上的溝通,不該因為有所疑問而給予警告 然在疑問的時機的確不適當 今天人家是來申訴你板主 你就直接回覆使用者相關判決理由就好 對於組長的其他作為 另文分案討論,以避免模糊焦點 不是更好!? 但是 身為版主,主動前往組務看板回覆使用者的申訴 本屬應當 這種事情有必要問嗎?? 我說過 〝人家給的方便不能當作自己隨便的藉口〞 今天前任組長善意的給予信件通知是給你方便 不代表未來接任的人〝按照規定〞公告於站務版面上 就不算通知 只是通知的方式不同!! 組長將通知公開化並未有錯 這沒啥好質疑的吧!! 拿這種流程規定以外的事情來質疑組長似乎沒必要 更何況站方的法務的作業方式也從沒這樣做過(站內信通知被訴人前往說明) 如今以雙重標準看待組長而不去針對站方法務!? 這樣對嗎? 組長也是照著站方的作業標準來做的!! : : 再說~把組務版放到我的最愛 : : 一個禮拜花個30秒去爬一下文,看看有沒有對版的申訴文章 : : 很難嗎?? : : 還是都認為自己最棒,別人都不會來申訴你?? : 一個禮拜才去看一次就夠了嗎? : 那如果限期回答的時間在一個禮拜內,而你剛好沒看到怎麼辦? : 而且BG板主實際上是有看到的(因為有板友提醒) : 所以要說他沒盡板主的義務看相關板,其實是不正確的 : 該板主在要求回答的期限內回答了,所以他有確實看板的證據 : 要說他沒盡義務,只因為他質疑了「為啥不先通知一下」 : 其實是不合理的 當然一個禮拜去看一次是不夠的 所以組長也給了六天的期限(9/25~10/1)給予回覆 版主也在期限內回覆 就是合理 但是版主在回覆的時候也不該針對其他非事件內容(組長是否有信件通知)做其他論述 來模糊焦點吧 真正的焦點在使用者的申訴上面 而非組長的作為!! : : 你說到法院判決好了,今天人民沒有義務要主動去法院看公告, : : 但是版主有義務要去組務版看公告 : : 所以你舉的例子老實說是兩碼子事情 : : 更何況~ : : 你怎麼不先去PTTLAW嗆法務說: : : 每次判決前也不先發文請被告到PTTLAW說明?? : : 跑到這裡來扯兩碼子不相干的東西..... : : 版主不該把份內沒做到的過失 : : 反而去怪人家沒做不是分內本來就該去做的事情 : : 組長本來就沒義務去通知版主組務有什麼公告事項 : : 規定也清楚,版主去組務版看公告事項,就是分內的義務 : : 你今天沒做到去組務看文 : : 憑什麼去怪組長不通知你?? : : 說的白一點~你如果不想盡這種義務 : : 就不要當板主 : : 的確,因為〝奇怪〞兩個字給予警告處分是有點過當 : : 但是理性來看 : : 如果被告版主認為有問題 : : 自己可以來按照規定來申訴 : : 而不需要人家來幫忙答腔吧~ : 他不需要別人幫忙答腔,因為他似乎也被磨到不想幹摟 : 今天會答腔的人我相信都是自願的 : 事件發生後我跟阿飛並沒有任何私下溝通 : 對事件的理解與解讀都是自己看各公開板面與公告得來的 : 我的動機也不是為了幫忙,而是真的覺得這事有點執法過當 執法過當的部份也是當事人該來申訴的 從以前的組長(Claus、FoxTz)到現在的組長 我想標準都一樣 你今天會拿以前小狐怎樣的做法來質疑現任組長 可是卻沒照著以前小狐的標準(需當事人)來申訴抗辯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到底標準何在?? : : 自己也是版主自己就該知道規定是什麼 : : 不是搶著違反規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 : 不是嗎?? : : 動不動拿〝戒嚴〞扣上帽子 : : 是不是有些人也拿〝言論自由〞來幫自己的無理取鬧做擋箭牌!? : : 自己想想吧!! : 總結一下結論 : 1.BG板主實質上的確有盡到閱讀相關板面的義務,否則也不會在時限判決前有所發言 只要照規定發言,是不該處分的,組長也沒針對這點來處分,我想這是沒問題的!! : 2.BG板主提出的質疑,是因為前任小組長都有這樣的慣例,而現在沒有,所以才有這樣 : 的疑問。 對於下面板主提出的質疑是否過當,應該是屬於組務事務的討論,如果連詢問 都不能的話,這種判決真的過當,我也呼籲小組長該針對相關判決重新審思!! : 3.因為他質問「為啥不事先通知」,就認定他的心理是認為「板主不用盡看板義務」,甚 : 至推出他實際上也沒盡到該義務,是不恰當,而且枉顧第一點提出的實際事實。 然事先通知本非屬必要,沒必要多做這方面的提問來質疑組長合理性, 來模糊使用者申訴的焦點!! : 4.很奇怪的用詞是否情緒化,小組長要怎麼看其實是他的自由,但是若要用來開罰,我覺 : 得就要衡量一下普世看法,就我個人看來,與其要說「很奇怪」這個詞情緒化,不如說 : 因為別人說「很奇怪」就給警告,這樣的判決還比較情緒化。 以上同第二點結論的回覆!! -- ╭╬╬ ▃▄ 杯不醉! ╠╬ ▇▇ ,你!! ο▇▇ ╚██ ,但!? ██╝ ▅▆▇ ▆▅ PTT2個 => 就是 => 狼星 => VOT1077 m3m3ρ http://www.wretch.cc/album/vot10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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