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01 (fire)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撤換心情小品集小組長Foxtz
時間Sat May 12 00:52:48 2007
※ 引述《Junchoon (裘髯客)》之銘言:
: ※ 引述《cuorl (必須存在與消逝)》之銘言:
: : 這句話是依據哪一個條例所解讀出來的?還是前文的但書?
: 前文是指「任命之時」必須具有板主資格
: 並未提及小組長必須兼任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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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要鑽法律的漏洞囉?
(因為沒提及,但是也沒補述)
: 也不強制辭去板主後就不能擔任小組長
: 簡單來說,這條只規定上任時的狀態,不限制上任之後
: : 什麼叫做"ptt作法一直都是這樣"?這句話的依據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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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是錯的事,就可以將錯就錯囉?
大家之所以每次對他們的判決會有這麼多疑問
是因:雖然有依法規,但是處理的態度、手腕、適合性種種都是非常差勁的管理者
再來就是沒有法規的部法,變成是自己的解釋,常見:慣例一詞出現在其中
然而有先例,難道先例就一定是正確的裁定嗎?難道先例就和現在的此例種種
狀況條件是相符的嗎?就算是好了,但是群組長和小組長每次在解釋的時候
通常都只講:
1.因違反第xx條規定
or
2.因無規定,但照慣例,所以xxx
但幾乎不見附原文的解釋或者直說是照那篇文的裁決
(因為很多事件都扯到很大的爭議,我想詳細地交代是必要的)
然後仔細訴說,這樣下面的人會不服嗎?
都是這樣輕易帶過
: : 要大家依法行政就應該把條文俱明,不是別人怎麼作我就可以那樣搞,
: : 要是老再模糊地帶就用"ptt作法一直都是這樣"這種不成文語氣帶過,
: : 那要清楚明瞭的法規做什麼?群組長小組長說了算不是?
: : 你這句蠢話到是點出他們迄今為何還可以在檯面下私相授受在檯面上狼狽為奸的癥結點.
: : 那就不要顧人願,身為主管職卻老是陽奉陰違玩手段,
: : 不被那些暴民拖出去揍已經算是很仁慈了.
: : 所以法規不用鉅細靡遺,"不成文"跟"我說了算"就比較大了?
: 這條法規已經夠詳細了
: 也不是為了要讓你們拿來對付某人曲解規定用的
: 之前於小組長板上就已經討論出這樣的定論
: 請勿憑己意來解釋規定,污衊不合你的意的都是狼狽為奸
: 小組長的任命規定不是只有用在生活群組的這個小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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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asaword:嗚嗚 怎嚜了推 04/12 18:30
2F:→ FoxTz:趴殺想不想接板主,最近有一批板主好便宜的~推 04/12 18:31
3F:→ s75287:便宜沒好貨 XD推 04/12 19:41
4F:→ pasaword:什麼版啊 我快考完了 會很閒推 04/12 21:45
5F:→ FoxTz:黑特啊...你的故鄉...推 04/1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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