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01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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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撤换心情小品集小组长Foxtz
时间Sat May 12 00:52:48 2007
※ 引述《Junchoon (裘髯客)》之铭言:
: ※ 引述《cuorl (必须存在与消逝)》之铭言:
: : 这句话是依据哪一个条例所解读出来的?还是前文的但书?
: 前文是指「任命之时」必须具有板主资格
: 并未提及小组长必须兼任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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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要钻法律的漏洞罗?
(因为没提及,但是也没补述)
: 也不强制辞去板主後就不能担任小组长
: 简单来说,这条只规定上任时的状态,不限制上任之後
: : 什麽叫做"ptt作法一直都是这样"?这句话的依据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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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是错的事,就可以将错就错罗?
大家之所以每次对他们的判决会有这麽多疑问
是因:虽然有依法规,但是处理的态度、手腕、适合性种种都是非常差劲的管理者
再来就是没有法规的部法,变成是自己的解释,常见:惯例一词出现在其中
然而有先例,难道先例就一定是正确的裁定吗?难道先例就和现在的此例种种
状况条件是相符的吗?就算是好了,但是群组长和小组长每次在解释的时候
通常都只讲:
1.因违反第xx条规定
or
2.因无规定,但照惯例,所以xxx
但几乎不见附原文的解释或者直说是照那篇文的裁决
(因为很多事件都扯到很大的争议,我想详细地交代是必要的)
然後仔细诉说,这样下面的人会不服吗?
都是这样轻易带过
: : 要大家依法行政就应该把条文俱明,不是别人怎麽作我就可以那样搞,
: : 要是老再模糊地带就用"ptt作法一直都是这样"这种不成文语气带过,
: : 那要清楚明了的法规做什麽?群组长小组长说了算不是?
: : 你这句蠢话到是点出他们迄今为何还可以在台面下私相授受在台面上狼狈为奸的症结点.
: : 那就不要顾人愿,身为主管职却老是阳奉阴违玩手段,
: : 不被那些暴民拖出去揍已经算是很仁慈了.
: : 所以法规不用钜细靡遗,"不成文"跟"我说了算"就比较大了?
: 这条法规已经够详细了
: 也不是为了要让你们拿来对付某人曲解规定用的
: 之前於小组长板上就已经讨论出这样的定论
: 请勿凭己意来解释规定,污蔑不合你的意的都是狼狈为奸
: 小组长的任命规定不是只有用在生活群组的这个小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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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oxTz:趴杀想不想接板主,最近有一批板主好便宜的~推 04/1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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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pasaword:什麽版啊 我快考完了 会很闲推 04/1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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