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rygets (阿喵)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撤換心情小品集小組長Foxtz
時間Fri May 11 14:17:12 2007
※ 引述《Junchoon (裘髯客)》之銘言:
: ※ 引述《cuorl (必須存在與消逝)》之銘言:
: : 這句話是依據哪一個條例所解讀出來的?還是前文的但書?
: 前文是指「任命之時」必須具有板主資格
: 並未提及小組長必須兼任板主
: 也不強制辭去板主後就不能擔任小組長
: 簡單來說,這條只規定上任時的狀態,不限制上任之後
條文裡明明就沒有像你所說的「任命之時」
完全就只是你片面的解釋
條文只寫著 而該小組長必須為該小組內的板主
我不懂你的說法有何依據
: : 什麼叫做"ptt作法一直都是這樣"?這句話的依據又在哪?
: : 要大家依法行政就應該把條文俱明,不是別人怎麼作我就可以那樣搞,
: : 要是老再模糊地帶就用"ptt作法一直都是這樣"這種不成文語氣帶過,
: : 那要清楚明瞭的法規做什麼?群組長小組長說了算不是?
: : 你這句蠢話到是點出他們迄今為何還可以在檯面下私相授受在檯面上狼狽為奸的癥結點.
: : 那就不要顧人願,身為主管職卻老是陽奉陰違玩手段,
: : 不被那些暴民拖出去揍已經算是很仁慈了.
: : 所以法規不用鉅細靡遺,"不成文"跟"我說了算"就比較大了?
: 這條法規已經夠詳細了
: 也不是為了要讓你們拿來對付某人曲解規定用的
: 之前於小組長板上就已經討論出這樣的定論
: 請勿憑己意來解釋規定,污衊不合你的意的都是狼狽為奸
: 小組長的任命規定不是只有用在生活群組的這個小組而已
這條法規真的不如你所說的 「夠詳細了」
如果你的說法是之前討論的定論
那真的跟這條法規沒有什麼關係
就像你所說的 任命之時
如果列在裡面的話 就不會有什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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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rrygets 來自: 140.120.134.108 (05/11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