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Tz (祝君長壽願君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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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判決] ezpeer107 v. claus 08/01/06
時間Fri Sep 15 22:16:12 2006
※ 引述《Sn (序號無限)》之銘言: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 已知會小組長處理了
: 昨天有轉錄過去
: 卻遭小組長刪除
: 請問這樣算不算故意假裝看不到呢
如果你是指心情小品集的話,
你要不要先弄清楚那到底是哪一組的案子,
而不是亂轉一些無關本組的事情來心情小品集的組務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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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知道你可以很輕易的見到那個人時,
就算久久不見面,你也會無所謂。
但是當你要見到對方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時,
就算只說再見才一兩天,你也會開始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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