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Tz (祝君长寿愿君再来)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转录][判决] ezpeer107 v. claus 08/01/06
时间Fri Sep 15 22:16:12 2006
※ 引述《Sn (序号无限)》之铭言: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铭言:
: : 已知会小组长处理了
: 昨天有转录过去
: 却遭小组长删除
: 请问这样算不算故意假装看不到呢
如果你是指心情小品集的话,
你要不要先弄清楚那到底是哪一组的案子,
而不是乱转一些无关本组的事情来心情小品集的组务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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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知道你可以很轻易的见到那个人时,
就算久久不见面,你也会无所谓。
但是当你要见到对方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时,
就算只说再见才一两天,你也会开始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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