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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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生活娛樂館 組規 2006.1.3版
時間Sat Aug 12 22:34:55 2006
※ 引述《lunenera (Lune Nera)》之銘言: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版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 :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 :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版上告知進行
: :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
: 組規是群組長定的, 要怎麼定別人也立場說話,
: 畢竟這是你們的場子, 你們的遊戲, 你們的規則, 你們爽就好.
: 只是用到1小時, 48小時嚴苛等條件來約訴使用者時,
: 身為管理職的群組長小組長, 是否更應該用同要標準要求自己?
: 申訴案件和申請案件一但提出, 是否應該在同樣的期限內處理判決?
我不認同您的說法
畢竟情況有所差異
提出罷免連署並於一小時於看板上告知 並無困難度吧
而既是告知 有所規範也是好的
不然到若罷免連署前一小時才去告知似乎也不大合理 那告知也失去意義
所以有時間上的規範也比較周全
而您所提的處理申訴案件和申請案件
如要求同等時間處理
第一 即使是組長群組長也不可能隨時待命 看到使用者申請就能當場在線上處理
而更多時候 很多的申訴或申請 並非組長或群組長一人即可處理
有些需要和其他組長或站方討論
有些需要等待站方的同意或審核
這些情況下 不是單一人所處理
要詢問或是整合他人相關意見 也必須等到他人的時間
有時候延誤處理 不見得就是不處理或是惡意拖延
而是等待他人回應
在情況相異之情形下 實不應該強制於一個相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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