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生活娱乐馆 组规 2006.1.3版
时间Sat Aug 12 22:34:55 2006
※ 引述《lunenera (Lune Nera)》之铭言: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铭言:
: : 2>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组务版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 :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
: : 3>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於该看板及小组组务版上告知进行
: : 罢免连署中。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
: 组规是群组长定的, 要怎麽定别人也立场说话,
: 毕竟这是你们的场子, 你们的游戏, 你们的规则, 你们爽就好.
: 只是用到1小时, 48小时严苛等条件来约诉使用者时,
: 身为管理职的群组长小组长, 是否更应该用同要标准要求自己?
: 申诉案件和申请案件一但提出, 是否应该在同样的期限内处理判决?
我不认同您的说法
毕竟情况有所差异
提出罢免连署并於一小时於看板上告知 并无困难度吧
而既是告知 有所规范也是好的
不然到若罢免连署前一小时才去告知似乎也不大合理 那告知也失去意义
所以有时间上的规范也比较周全
而您所提的处理申诉案件和申请案件
如要求同等时间处理
第一 即使是组长群组长也不可能随时待命 看到使用者申请就能当场在线上处理
而更多时候 很多的申诉或申请 并非组长或群组长一人即可处理
有些需要和其他组长或站方讨论
有些需要等待站方的同意或审核
这些情况下 不是单一人所处理
要询问或是整合他人相关意见 也必须等到他人的时间
有时候延误处理 不见得就是不处理或是恶意拖延
而是等待他人回应
在情况相异之情形下 实不应该强制於一个相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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