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nenera (Lune Nera)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生活娛樂館 組規 2006.1.3版
時間Sat Aug 12 22:26:15 2006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版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版上告知進行
: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
組規是群組長定的, 要怎麼定使用者也沒立場可以說話,
畢竟這是你們的場子, 你們的遊戲, 你們的規則, 你們爽就好.
只是用到1小時, 48小時嚴苛等條件來約訴使用者時,
身為管理職的群組長小組長, 是否更應該用同要標準要求自己?
板上各類申訴案件和申請案件一但提出時,
是否應該也規定在同樣嚴苛的期限內處理後公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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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32
※ 編輯: lunenera 來自: 140.112.5.32 (08/13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