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nenera (Lune Nera)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生活娱乐馆 组规 2006.1.3版
时间Sat Aug 12 22:26:15 2006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铭言:
: 2>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组务版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
: 3>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於该看板及小组组务版上告知进行
: 罢免连署中。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
组规是群组长定的, 要怎麽定使用者也没立场可以说话,
毕竟这是你们的场子, 你们的游戏, 你们的规则, 你们爽就好.
只是用到1小时, 48小时严苛等条件来约诉使用者时,
身为管理职的群组长小组长, 是否更应该用同要标准要求自己?
板上各类申诉案件和申请案件一但提出时,
是否应该也规定在同样严苛的期限内处理後公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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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5.32
※ 编辑: lunenera 来自: 140.112.5.32 (08/13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