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david (涼小麵)
看板About_Life
標題[問題] 關於版主罷免方法之問題
時間Fri Aug 4 00:33:20 2006
※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站內: L_SecretGard
標題: [問題] 關於版主罷免方法之問題
時間: Tue Aug 1 20:03:58 2006
今天連署版提到的版規,其中提到: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版提出罷免連署,基本連署門檻為50人。
只有規定罷免連署門檻,而沒有說明罷免通過的人數。
其下第7項又提到: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因為寫的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只能以我主觀認定去解釋。
主觀認定該條例意義為「無論贊成罷免者有多少,罷免是否通過,仍要小組長審
核後才成立。」
如果真為如此,那這條例恐怕是太上皇條款了。
而今天有部分看板的板主產生是由該板板友票選之後,再由板主推薦之,是否還
適用該罷免條例呢?我認為該條例應該只適用於「板主推薦制」下產生的板主,
而非「直接選舉制」下產生的板主。
板主推薦制產生的板主並不算是民選,因此罷免通過要經過小組長審核無可厚非
,但若由民選產生的板主,該板主的去留就應由選民負責,其結果不應受到小組
長的意識所影響。
還有一點挺有趣的。罷免條例的第6、7項: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經小組長審核後若判定為非有效之罷
免原因,經群組長同意後該罷免連署無效。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倘若今天被罷免的板主又身兼小組長。
那罷免票數、理由之審核,又要歸誰負責?
文末,請群組長思考一下小組長身兼板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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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ghtmyfire:洨狐:不滿我可以用連署去反對啊! 210.85.192.113 08/01 20:14
2F:→ simdavid:這篇並不是罷免文。 218.165.7.10 08/01 20:15
3F:→ lightmyfire:心中OS:連署我也不讓你過! 210.85.192.113 08/01 20:14
4F:推 tsctao:球員 球證都是我的人 你怎麼跟我鬥( ′-`)y 220.133.108.77 08/01 20:32
※ 編輯: simdavid 來自: 218.165.7.10 (08/0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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