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我是按摩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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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 …
時間Wed Oct 26 00:19:47 2005
※ 引述《A1Yoshi (我是按摩棒...)》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 作者: HOLYBELL3 (救救孩子……) 站內: PttLaw
: 標題: 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 時間: Tue Oct 25 23:58:52 2005
: ※ 引述《badbadboy (及時行樂)》之銘言:
: : 是否有效且合乎規定?
: 查Ulva於小組長認許,第一次罷免程序開始前,業已新增板主A1Yoshi,
: 並未違反生活娛樂館組規第二條第三項。新增板主應屬有效,小組長宜
: 重新查明該條文意旨,並撤銷該停止處分。
: 又前開判決所謂不具權利保護必要係指Ulva認違反組規之第一次罷免程
: 序已撤銷,其所主張之違法事實不存在,故本院不予受理。然非謂第二
: 次罷免程序得違反組規。第一次罷免程序不適用於組規第二條第三項,
: 其後的第二次罷免程序更無適用之理。小組長不得因本院程序上不受理
: 而維持原停止處分。
所以,小組長,請你們還我版主權,處理我任命新版主的申請案吧。
E兄於此版申請之罷免案至今尚未經過小組長同意、通過,因此我
的新版主任命申請案應該沒有問題,故請小組長儘速處理之。
另外,此法規漏洞亦請小組長儘速另立新法規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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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