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我是按摩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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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時間Wed Oct 26 00:10:51 2005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作者: HOLYBELL3 (救救孩子……) 站內: PttLaw
標題: 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時間: Tue Oct 25 23:58:52 2005
※ 引述《badbadboy (及時行樂)》之銘言:
: 因為有不少人在問且質疑我引用的法務判決 其正當性有問題
: 所以...我在這裡問
: 請DonaldLam法務在板上解釋#3645的判決
原判決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則就此部分
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1. 雖然Ulva的申訴 你的判決是不受理
: 不過請問Ulva在組務板上提出新增A1Yoshi為feminine_sex板主
: 是否有效且合乎規定?
查Ulva於小組長認許,第一次罷免程序開始前,業已新增板主A1Yoshi,
並未違反生活娛樂館組規第二條第三項。
新增板主應屬有效,小組長宜
重新查明該條文意旨,並撤銷該停止處分。
又前開判決所謂不具權利保護必要係指Ulva認違反組規之第一次罷免程
序已撤銷,其所主張之違法事實不存在,故本院不予受理。然非謂第二
次罷免程序得違反組規。第一次罷免程序不適用於組規第二條第三項,
其後的第二次罷免程序更無適用之理。
小組長不得因本院程序上不受理
而維持原停止處分。
至於新增板主之資格,與本案無關,小組長應依組規加以審查。
若小組長有第一次罷免程序之認許先於新增板主之證據,應另行提
出。
(Ulva爭點:小組長適用法規有無錯誤?
本院見解:有,請小組長依組規第二條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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