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我是按摩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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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Re: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时间Wed Oct 26 00:10:51 2005
※ [本文转录自 PttLaw 看板]
作者: HOLYBELL3 (救救孩子……) 站内: PttLaw
标题: Re: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时间: Tue Oct 25 23:58:52 2005
※ 引述《badbadboy (及时行乐)》之铭言:
: 因为有不少人在问且质疑我引用的法务判决 其正当性有问题
: 所以...我在这里问
: 请DonaldLam法务在板上解释#3645的判决
原判决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组长既以决定重新连署,
则就此部分
先前争议即不复存在,对申诉人自亦不具权利保护之必要
,因此本院应为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担任该板板主之人复被提名为该板板主一事,应视其版规及群组规章
是否有禁止之规定,否则当无禁止之必要。
: 1. 虽然Ulva的申诉 你的判决是不受理
: 不过请问Ulva在组务板上提出新增A1Yoshi为feminine_sex板主
: 是否有效且合乎规定?
查Ulva於小组长认许,第一次罢免程序开始前,业已新增板主A1Yoshi,
并未违反生活娱乐馆组规第二条第三项。
新增板主应属有效,小组长宜
重新查明该条文意旨,并撤销该停止处分。
又前开判决所谓不具权利保护必要系指Ulva认违反组规之第一次罢免程
序已撤销,其所主张之违法事实不存在,故本院不予受理。然非谓第二
次罢免程序得违反组规。第一次罢免程序不适用於组规第二条第三项,
其後的第二次罢免程序更无适用之理。
小组长不得因本院程序上不受理
而维持原停止处分。
至於新增板主之资格,与本案无关,小组长应依组规加以审查。
若小组长有第一次罢免程序之认许先於新增板主之证据,应另行提
出。
(Ulva争点:小组长适用法规有无错误?
本院见解:有,请小组长依组规第二条第三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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