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comaster (穿高跟鞋的上班族)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上篇證據補充
時間Sun Aug 14 14:42:59 2005
※ 引述《Lavenus (你長進點吧)》之銘言:
: : 我不是當事人
: : 只是剛好看到 提供一些意見
: : 1. 上述版主引用的版規中,
: : 版主若能提出證據,證明該網友確實買低賣高,版主當然可以依據版規 作出處分。
: : 相反的,版主若無法提出數據證明該網友買低賣高,
: : 請問版主 是依據哪一條規定作出處分呢?
: : 2."網友無法提供當初購買的發票或憑證" 不代表 她就一定是"買低賣高"。
: "若拒絕者,一率以板主手中證據來判斷"而I版主手上有的資訊
: 就是1.原po曾經是個網路美國代買家
: 2.網路上所有販售carmex同樣產品的賣家(牠們也算變相代買家吧)
: 最貴也才38 甚至更低的(Yahoo一查一堆)
: 他無法提供沒錯,如果無法提供版主就必須拿他沒輒
: 那每個版友都會這樣說
: 版主如何維持版務
所以貴版 版規是否需要考慮調整呢?
因為依據現行貴版版規條文,
買低賣高的舉證責任是在版主。
^^^^^^^^^^^^^^^^^^^^^^^^^^
: 再說 如果他口氣不要這麼差
: 我想兩個人也不至於鬧到這裡來吧
: (版主也是人阿..被罵也不是活該)
貴版的版主 若遭網友信件或水球惡言騷擾,這應該是去"violation看板"申訴,
而非在這看板提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66.223
1F:推 Lavenus:提出申訴的不是版主阿.. 219.68.239.142 08/14
2F:→ Lavenus:另外買低賣高是歡迎大家一起檢舉 219.68.239.142 08/14
3F:→ Lavenus:包含版主也可以糾舉 219.68.239.142 08/14
4F:推 ecomaster:檢舉要提供"證據"。目前證據呢?誰提出了嗎? 61.230.166.223 08/14
5F:→ ecomaster:3980篇的檢舉文章應該是去violation看板提出。 61.230.166.223 08/14
6F:推 Lavenus:哈哈他是從那裡轉來沒錯阿XD 219.68.239.142 08/14
7F:推 ecomaster:既然版主已經在那版 提出檢舉她信件騷擾,ꄠ 61.230.166.223 08/14
8F:推 Lavenus:那請您看一下我下面的文章好嗎 219.68.239.142 08/14
9F:→ ecomaster:那位版主應該就不需要在這看版提出了。 61.230.166.223 08/14
10F:→ Lavenus:我想版主是希望站務不要看到只是一面之詞的信件 219.68.239.142 08/14
11F:→ Lavenus:他希望把violation的信件給站務參考 219.68.239.142 08/14
12F:→ Lavenus:因為原po也是把信件全部附上啦.. 219.68.239.142 08/14